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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优化利用旅游资源,提升“潇洒*•富春江山水”品牌知名度,不断增强旅游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在我县现代服务业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根据*“十一五”旅游业发展目标要求和《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2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源开发
1、支持发展旅游大项目。对新开发旅游项目(不包括宾馆饭店、产权式酒店),实际投资额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和内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留县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
项目建设优先安排用地,绿化等用地可采取租赁的办法取得使用权;
项目建设所涉城建配套费,属县城规划区内的,按50%征收;县城规划区外的免收。其他规费留县部分给予下列优惠:①城建综合服务费、房屋发证费全额免收;②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监费、气象服务费、工程放样费、房屋测绘费等技术服务性费用按成本价收取;③县本级审批权限内其他行政性规费全额免收。
2、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新开办的农家乐旅游项目,自登记核准之日起三年内,县级相关税费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业主(申领发票时应交税费除外);鼓励“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对成立区域性农家乐经营合作社并经营正常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开展星级农家乐旅游评选活动,对评定为星级以上农家乐旅游示范户的,每户一次性奖励0.1万元。
3、鼓励开发旅游商品。县政府每年从旅游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旅游文化产品、旅游特色商品开发、生产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景点提升
4、鼓励景区(点)改造。对现有旅游景区(点)以完善功能、扩大规模、提升档次进行改造,当年实际投入额在100万元(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并以工程结算财务实际支付额为准)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1%给予奖励。
5、支持景区(点)升级。对新评定为AAAAA、AAAA、AAA级景区(点)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和5万元。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
6、促进做强做大。对年缴纳税收首次突破2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比历年最高实绩递增15%以上的增量部分,85%奖励企业;对年缴纳税收首次突破5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比历年最高实绩递增15%以上的增量部分,全额奖励企业。享受期限三年。
三、设施建设
7、发展高星级酒店。对在县城规划区建设四星级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和在县城以外建设三星级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达6000万元以上的酒店、度假村项目,所涉规费留县部分给予下列优惠:①城建配套费、城建综合服务费、房屋发证费全额免收;②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监费、气象服务费、工程放样费、房屋测绘费等技术服务性费用按成本价收取;③县本级审批权限内其他行政性规费全额免收。
8、加强标准化建设。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宾馆(酒店、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
四、品牌宣传
9、鼓励宣传*。对企业以“潇洒*•富春江山水”品牌为主题,在央视媒体宣传旅游的,经审核,给予实际宣传费用30%的经费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以“潇洒*•富春江山水”品牌为主题,在上海、杭州等较大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或在省级电视媒体宣传旅游的,经审核,给予实际宣传费用20%的经费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0、支持企业促销。企业广告促销费税前列支比例按上限执行。旅游企业凡参加县政府或县旅游部门统一组织的参展促销活动的,其摊位费给予30%的补助(每次上限0.5万元)。
11、鼓励招徕游客。对本县旅行社年引进县外来桐过夜客5000至10000人•天的(含5000人•天),每人•天奖励1元;10000人•天以上的(含10000人•天),每人•天奖励1.5元;吸引境外过夜游客1000人•天以上的,每人•天奖励3元。
12、完善旅游交通指示网络建设。对旅游企业在320国道和05、16、20省道等主要道路以及县城区,按要求设置标准旅游交通指示牌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入30%的补助,所涉相关规费留县部分减免。
五、其他事项
13、县政府从20*年起每年安排300万元旅游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滚动使用,用于政策奖励、形象宣传、旅游规划、资源开发、企业提升、行业管理、人员培训等。具体资金使用安排由县旅游局制定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14、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包括四星级以上的酒店、度假村项目),可“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15、本意见中旅游企业是指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推荐饭店和经县旅游局认证、县发改局立项的休闲度假项目。
16、县政府每年开展旅游行业评优活动,设立旅游突出贡献奖,对行业贡献突出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17、旅游项目实际投资额认定等考核工作,由县旅游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发改、经贸等部门共同实施。
18、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桐政〔2005〕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