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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户籍管理城市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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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户籍管理城市化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积极推进城市化是我县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我县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建立起有利于城镇发展的政策环境,提高城镇的人口、资金、技术、信息、产业集聚功能,增强中心城镇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辐射作用,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7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城市化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镇集聚

1、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促进人口向城镇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自*年起,户口按居住地登记管理。

2、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农民在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户主及其配偶、子女,均可申请转为城镇居民户口。鼓励全家迁移落户,防止新的人户分离。在办理农民进城落户时,均不得收取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变相收取各种基金。因小城镇改革而目前仍在收取有关费用的,应立即停止收费。

3、引进人才所涉的户籍管理按县政府《关于加大我县人才引进力度的若干意见》(桐政[*]2号)文件执行。

4、农民进城落户,可保留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鼓励依法转让,同时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权益和集体可分配收益,承担相应义务。在本县范围内,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进城的建成区指定区块集中联建住房。农民进城落户,允许自下文之日起3年内有条件地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5、取消建国以来先后形成的林场户口、农场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红卡绿卡户口、中心城镇户口、船民、渔民等户籍概念。今后,除农业户口外,其他性质的户口,均作为非农业户口,由公安部门统一发放居民户口籍,实行一体化管理。

6、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农民,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改善城镇投资环境,引导产业向城镇集聚

7、进一步加快乡镇工业园区建设。要充分发挥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联动效应,注重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要根据县域城镇体系的总体布局和区域块状经济特色,确定扶持一批重点工业园区。

8、积极鼓励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对新增投资和外来企业进园区落户的企业,在土地出让、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优惠。在园区内,允许村、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后,以其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或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兴办联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等形式吸引区外企业。要采取环保、用地控制等手段,严格限制农村工业新的零星布点,引导企业向小城镇集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创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9、鼓励和支持发展城市商贸、旅游、金融、教育、信息用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大幅度提高第三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

10、采取有力措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精减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便民服务中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大清理收费力度,规范各项收费,推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11、城镇总体规划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交通网络、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方面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建设用地指标,除确保国家和省重点项目需要外,优先安排重点城镇的基础设施、社会公用设施项目。农村土地整理、宅基地专项治理取得的折抵指标,主要用于城镇建设。

12、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土地开发整理要与村镇规划调整、农村居民点用地综合整治紧密结合,促进中心村建设。加大对土地抛荒、“空心村”和农居新建不撤旧现象的整治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

13、在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鼓励土地置换、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在全县范围内,对按规划向城镇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可按还耕面积等量置换到城镇建设规划区选址,其建设用地可以占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14、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深化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城镇建设经过性用地要继续推行招标和拍卖方式供地。要健全土地地价信息定期制度,依法加强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监管。

四、建立多元化的设融资机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5、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公用设施建设的投入。与城镇建设相关的各项规费,原则上要用于城镇建设。依法、科学调控土地市场,经营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强政府筹集城镇建设资金的能力。

16、大力推行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运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商品化,加快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城市建设投资机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城镇项目为载体,引导,鼓励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县外资本、境外资本、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方式,广泛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BLT(建设——租赁——移交)等形式,通过出让部分设施的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手段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大力推行项目投资主体的公开招投标制度。对社会效益显著的建设项目,在财政和规费政策上给予扶持。

17、依据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通过资本运营筹措镇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分水、富春江等镇也要创造条件适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投融资机制。重大建设项目要积极探索通过申请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措建设资金。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城镇重点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

18、深化公用事业改革。公交、供水及污水、垃圾处理等行业收费,要按照保本微得的原则,调整价格,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走市场化、产业化的路子。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加快市政、环卫、园林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企事分开”的步伐,促进企业化经营,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

五、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19、实施省政府批准的《*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适时适当调整行政区划,拓展重点建制镇的发展空间。要进一步完善村镇规划,引导发展中心村。对偏僻山区要结合“下山脱贫”、“移民建村”探索行政村的撤并工作。

20、城镇建成区内大部分农民已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行政村,要逐步实施撤村建居,建立与城镇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县城在实施撤村建居的同时,要理顺居委会管理体制,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

21、建立区域间资源共享、设施共建的协调机制。对跨乡镇的教育、卫生、交通、电力、通讯、水利、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与资源保护利用项目,由县政府统一协调、统一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22、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探索城市委托执法的具体途径,加强市民教育,鼓励和支持市民教育,鼓励和支持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形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23、增加中心镇协调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调控能力。对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除*镇外)仍按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职能赋予其行政和财政管理权限。除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县级各部门驻镇派出机构,以镇管理为主。垂直管理部门的驻镇派出机构也要接受镇政府的监督。

24、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执行。原县内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