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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根据*县“十一五”商贸服务业发展目标要求和《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2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重点
1、鼓励企业上规模。对新增的商贸服务业限上企业(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且当年盈利的,每家奖励0.5万元;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比历年最高实绩增长15%以上的增量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最高限额为10万元)。
2、培育发展龙头企业。每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综合效益、服务质量,分行业评出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由县政府通报表彰,并对当年被评为龙头企业的经营者,各奖励1万元(龙头企业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3、鼓励新建市场(商场)项目。符合规划要求,新建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商场)、200万元以上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商场),经验收合格,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市场自开办3年内免缴工商管理费,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奖励。
4、鼓励市场提升档次。
(1)改造提升。对以完善功能、提升档次、扩大规模为目的的市场改造项目,当年实际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额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
(2)做大做强。年成交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含农贸市场)、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年商品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商场、超市,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年营业额首次达到0.1亿元、0.2亿元、0.3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3)创星级市场。对首次达到二星级的奖励1万元、三星级的奖励2万元、四星级的奖励5万元。
(4)创绿色市场。
①凡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农贸市场,被评为国家、省、市“绿色市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②凡营业面积在500(含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农贸市场,被评为国家、省、市“绿色市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2万元、1万元。
③凡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被评为国家、省、市“绿色市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5、强化品牌建设。
(1)打造地方品牌。我县商贸企业或企业持有的商标被评为国家、省、市级著名商标(商号、名店、特色品牌)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评上国家、省、市、县级名特菜肴、小吃的,每只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300元。
(2)引进知名品牌。开设全国名牌、驰名商标产品销售店,且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0.5万元。
(3)打造精品楼盘。对评为省、市最佳人居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
6、培育商业特色街(区)。符合规划要求,新建、改建的商业特色街(区),运转正常并经验收合格、县政府命名后,一次性奖励建设业主2万元;被命名为省、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商贸企业在商业特色街(区)设立经营业态相同的专卖店、专业店、特色店的,按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设店企业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3年内免缴工商管理费。
7、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在县城新区新开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连锁超市门店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乡镇、街道(除县城)新开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门店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农村新开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便利店、15平方米以上的放心示范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1万元。
连锁超市、便利店、放心店申报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其经营商品必须由县内配送中心统一配送,其中食品配送率达100%、日用品配送率达70%以上,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8、鼓励发展物流(商品)配送中心。对符合规划要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商品)配送中心,按实际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
9、推进信息化建设。凡实行电子商务、网上交易,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商贸服务企业,其新增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额在50—100万元的,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实际投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给予一次性奖励。
10、发展中介服务业。对被评为浙江省AAA、AA和A级“守合同重信用”,并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11、鼓励参加各类会展。经县政府批准,参加上级政府或商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商品推介会、展销会的企业,由县、乡镇(街道)分别给予摊位经费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
12、鼓励兴办家政业。凡已注册登记且经营管理规范的家政服务公司,安置就业人员在20人、50人、100人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13、开通绿色通道。对涉及本县的大型连锁超市商品配送车辆和出入城区的生鲜食品车辆发放特许通行证,准予通行。
14、鼓励组建行业协会。对新组建的运作规范、成绩显著的商贸服务行业协会,一次性奖励0.5万元。
15、建标准化屠宰场。对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按三化(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标准新建、改建的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场,且购置机械化屠宰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经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3万元。
16、推行标准化管理。对新通过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认证的商贸服务企业,奖励1万元;对新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8000安全生产体系认证的商贸服务企业,各奖励0.5万元。
17、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对商贸服务企业引进的人才,经县人事部门认定,可享受县政府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二、适用范围
18、凡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单位,须是本县国、地税登记纳税、独立核算、合法经营的企业。对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以及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上述扶持政策资格。国家实行商品专营专卖的商贸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不予享受。
三、其他
19、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群众生活急需的新(扩)建商贸服务业项目,可“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20、本意见中新建项目所涉规费留县部分给予下列优惠:①城建配套费、城建综合服务费、房屋发证费全额免收;②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监费、气象服务费、工程放样费、房屋测绘费等技术服务性费用按成本价收取;③县本级审批权限内其他行政性规费全额免收。
21、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
22、本意见规定的企业实际投入均不包括土地价、房屋(场地)租金、交通运输工具投入,并以工程结算财务实际支付额为准。
23、县政府从20*年起每年安排150万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滚动使用,用于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24、实际投资额认定等考核工作,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统计、工商、质监、环保、安监等部门共同实施。
25、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桐政〔20*〕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