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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防止转让采伐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伐后不更新等问题,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林木转让采伐活动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林木转让采伐行为,林木转让采伐材积在5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性皆伐面积在15亩以上的,必须签订《*县林木采伐转让合同》(由县林业局统一制作);严禁以采伐林木为目的,转让、拍卖天然阔叶林和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水源涵养林和乡镇级林场采伐。
二、国有、集体所有的林木转让采伐应进行林木资产评估,并公开拍卖、招标;私有林木转让,有条件的也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林业专业人员实施。
三、林木转让采伐必须严格控制采伐面积和方式,连片皆伐面积不得超过75亩。
四、林木转让采伐必须报乡镇(街道)审查,经县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林木转让采伐,并给予配套20%的采伐指标。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工作。
审查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1、转让的山块权属及四至是否清楚明确;
2、是否属生态公益林或天然阔叶林;
3、转让山块的林种、树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采伐指标的来源、落实情况、采伐数量与当地的用材林生长量、可伐量、限额指标是否有矛盾;
5、采伐方式、采伐面积、采伐限期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符合;
6、转让的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是否经过公示;
7、是否经过资产评估。
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山林使用权流转形式开发经营山林,对林权流转16年以上(最高不超过50年),以培育资源为目的的中幼林林木转让,给予配套一定的抚育间伐指标;对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主伐限额在今后的采伐计划中实行单列。
六、坚持“采造挂钩”原则,对未按规定完成更新任务的林木采伐承发包单位停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转让采伐山块的造林更新,其相应的制约措施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七、对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转让但尚未采伐的山块,实行自行申报制,承包方应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使用调剂和追加采伐指标。
八、实行森林采伐指标与年度森林防火考核相挂钩,对下达的年度采伐指标,其中主伐限额的30%,作为火烧木采伐预留指标,指标使用时间为上年10月至当年9月底。对受害林木材积超过火烧木采伐预留指标的,在下年度指标分配中予以扣回。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转让采伐的,一律不得安排林木采伐指标,不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采伐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山块,应由具备资质的林木采伐设计单位提供伐区作业设计;对生态公益林进行抚育采伐或采伐树种属保护树种的,必须提供伐区作业设计。
十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木转让和采伐管理监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绚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乱砍滥伐、资产流失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