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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我县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县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县工业企业自主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年起,两年内享受县工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2、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经确认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两年内享受县“专精特新”企业政策,并参照享受技术改造奖励政策。企业投资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不少于70%)且产品经确认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参照享受技术改造奖励政策,并且该产品自认定之年起两年内享受“专精特新”企业优惠政策。
上述两款扶持政策,其税收增量的奖励采用环比的方法计算。
3、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分得的企业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4、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资金(R&D)占销售收入达到5%以上,自认定之年起五年内按规定复审合格的,对企业每年投入的技术研发费(剔除已享受其它补助的部分研发费用)分别给予5%、3%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和5万元。
5、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当年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费用补助的除外),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按销售额的0.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
1、对列入省级及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且设备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自认定之年起两年内享受县工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2、重点支持支柱产业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品牌认知度方向发展。重点扶持以下几类: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200强企业和科研院校合资合作的项目,终端产品及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国家免检产品相关的项目,税收超千万元企业的规模优势项目。对上述项目,其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均可列入县重点技改计划,在享受县技改扶持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按设备投资额增加1%的财政资助。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1、对企业当年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为25万元;对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或项目完成后通过鉴定(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给予1/4的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对开发成功并经鉴定(验收)合格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火炬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分别最高给予30万、5万、5万补助。
以上两条,同一项目同一级别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同一产品升级实行补差制。
4、加大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对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给予申请费资助。资助额度分别为发明专利每件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200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5000元、短期专利每件4000元。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经授权后,每件一次性给予5000元资助。
四、引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
1、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开发项目经专家评审、由市级以上正式立项并投入生产后,按企业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10%给予补助。市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级以上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为加强区域支柱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攻关,对涉及本县重点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可鼓励、支持同行业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联合招标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凡联合攻关成功,并经省级以上验收(鉴定)的,可按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如该项目获得其它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3、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4、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在所得税前列支。盈利的生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及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报县税务部门审核备案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到零为限。
5、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五、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1、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补助。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2、当年新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国家级行业性检测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省级行业性检测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同级认定的,按先取得的称号奖励,不重复奖励。认定升级实行补差制。
六、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
1、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信息化项目投资(不含土建)在50万元至200万元的,分别按投资额的11%、9%、7%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投资额的13%、11%、9%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化应用试点企业,信息化项目投资(不含土建)在50万元至200万元的,分别按投资额的9%、7%、5%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投资额的11%、9%、7%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由信息化试点企业升级为示范企业的,奖励资金实行补差,不重复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实施市级以上信息化推广应用项目并获市以上奖励的企业,每项奖励3万元。已获信息化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推动各级金融机构与科技项目的紧密合作,积极探索和创新信贷品种和信贷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已形成生产能力、成长性较好的高新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贷款额度,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2、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县级担保机构应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积极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八、积极推进品牌建设
1、充分利用产业集群效应为品牌建设带来的有利条件,打造产业集群的区域品牌,引领块状经济提升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共同协作,联合注册创建区域性的集体品牌。
2、鼓励企业自创品牌,加强产品形象宣传,培育知名品牌。企业产品被确认为国家级“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00万元。企业产品被新确认为“浙江名牌”或“浙江著名商标”称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0万元;被新确认为“杭州名牌”或“杭州著名商标”称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万元。
名牌产品或商标期满后重新认定(即复评确认)且此前未获资金奖励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企业获得多个同级别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只奖励其中一个名牌产品;企业获得多个不同级别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累计奖励额不超过获得的最高级别的标准奖励;企业在获得低级别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后,以后年度又获得高一级别的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可补足奖励差额。企业分别获得同一级别名牌产品和商标后,只奖励其中一个称号,不重复奖励。
列入县内重点扶持的品牌,可免费在县政府宣传册(画)上予以宣传。
九、政府采购扶持创新
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可实行政府首购。重点包括: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县内自主创新型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循环经济再利用产品,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经科技、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政府可以实施首购政策。
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县自主创新产品。
十、发展壮大人才队伍
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来我县工作的,按县委〔20*〕25号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一、加强自主创新奖励经费检查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作为企业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请。对已拔付奖励资金的,责令其限期退还。
十二、其它
本意见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县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分局、质监局负责落实。
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桐政发〔20*〕73号《关于鼓励我县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若干意见》停止执行,具体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