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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
为有序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结合桐君街道实际,对桐君街道农房建设工作明确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城乡统筹,以提高农房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农居新社区建设为目标,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使桐君街道农房建设走上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切实抓好农房建设管理
1、进一步优化农居点布局,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好农居点建设规划。要根据近几年农居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县城规划区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现有农居点规划布点作进一步的优化完善。对规划农居点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必须先编制好各规划布点农居点的建设规划,方可审批建房。农居点建设规划未编制或未经论证审核批准的,暂停农房审批。规划编制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2、进一步明确农居点及农房建设的规划设计要求,与城市建设相协调。为节约集约用地,县城核心区块(东至*路、南至320国道、西至*路、北至分*-*)范围内一律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县城核心区以外但在县城规划区以内区域,应建设联体式多层农居房,鼓励建设多层公寓式住房,原则上禁止建造单户独院式农居房;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可建造低层住宅形式,并积极鼓励推行联体式、公寓式住房。农房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也要尽量利用废弃地、荒坡等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在农居点建设规划中,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物高度、立面等要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农房套型层次根据规划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6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20米。
3、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位于县城核心区内农居点的多层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报批,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位于县城核心区范围以外的农房建设由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踏勘,划定规划红线和确定设计条件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户根据规划红线和设计条件进行住宅施工图设计或选择县建设局汇编的通用图,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领取《*县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对于建造超过三层的多层农居住宅的建房户,经审核确定后必须由村委统一作为项目主体,并实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活动。桐君街道城建办负责协助办理。
三、鼓励农居点统一开发
1、农居点用地由村委统一调整。农居点规划建房范围内的土地统一调整收归村里,是保证农居点建设按规划实施的前提。各村要采取土地权属调整置换、返租倒包、失地养老保险等有效措施,确保农居点用地调整到位,统一按规划安排村民建房。严禁建房户私自向土地承包者购买宅基地。街道办事处按各村农居点规划区内调整到位的土地面积,区别不同地类每亩补助3000—5000元。
2、农居点基础设施由桐君街道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组织建设管理。为切实改善农居点规划区内的建房基础条件和基础设施的配套程度,提升农居点内建房户的生活质量。由各村申请,街道办事处将根据各规划农居点的土地调整到位情况和符合条件建房户的数量,合理安排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为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建设工程原则上由桐君街道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组织建设管理,并按农居点实际开发规模给予资金补助。按规划实施农居点开发,规模达到能安排5—10户的补助5—10万元,能安排11—20户的补助15—30万元,能安排20户以上的酌情确定。农居点开发必须先满足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建房需求。
3、超过三层的农居住宅,建房户必须统一委托村委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和规定组织建设活动,进行勘察、设计,办理立项和建设项目许可、中介服务等相关手续。与三层以内农居住宅建设相比较,由此增加的各项规费,由该建房农户自行承担,街道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4、建房户必须按规定交纳建设配套费。收取的配套费街道按“谁交纳、谁受益”的原则专项用于规划农居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5、在规划农居点内安排建房户宅基地时,对区位优越、多户建房户要求获得的宅基地,经民主决策,允许村集体采取公开竞拍的形式分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所得宅基地有偿使用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6、新农村建设相关的生态村建设、改水改厕、十百工程、空心村整治等政府扶持项目优先安排在规划农居点内,对零星分布需撤并的区块原则上不予安排。
四、认真落实农房建设监管责任
桐君街道的农房建设,是县城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房建设管理要坚持“禁止建设区域禁得住,允许建设区域建得起,暂时保留区域控得住”的原则认真落实村、街道、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服务措施。
对于在规划农居点内确需安排超过三层以上进行建设的,必须贯彻三个原则:一是该规划农居点的用地规划范围不突破;二是该规划农居点内的按低层联建方式规划布排的农户数不减少;三是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力,尊重农民意愿。
村委要做好农居点规划范围内土地承包户的工作,确保农居点建设有地可用;要做好建房户的工作,统一按规划布局和设计要求建房;要做好申请建房户的建房资格和建房面积的审核把关工作,公开公平,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农房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街道组织专门人员加强对农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违力度;同时加强对农居点规划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尽快完善农居点布局和建设规划,加大农居点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合力,使街道农房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各村和街道城建办、巡查办要切实履行其监管责任,监督要及时有效,管理要规范透明,服务要利民便捷。街道对农房建设实行绩效考核,并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本政策暂定一年,从*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