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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工业经济管理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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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工业经济管理发展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围绕“强化招商、优化结构、深化服务、美化环境,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的战略决策,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工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推进我县工业经济扩量、提质、增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桐政〔20*〕1号文件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若干意见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体现“两高”,优化结构。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坚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重,支持高起点招商、高强度技改的项目,鼓励技术创新,加快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深入实施“工业立县”战略,优化产业布局,扶持产业集聚发展。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利用水、石灰石、矿山、砂石等自然资源的资源型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目录中非鼓励类项目,原则上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3、规范操作,依法行政。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各项扶持政策的操作程序,提高政策透明度。把优惠政策兑现与企业投资承诺履行结果相挂钩。

4、一事一议,一厂一策。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工业项目,可单独研究确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继续加大工业生产性投入

1、对各镇乡(街道)每年的工业生产性投入任务由县下达考核指标,实行专项考核,具体实施办法另发。

2、严格工业生产性投入认定制度。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须由镇乡(街道)报经贸局备案,最迟上报期限为项目开工后的次月底。年度考核时未备案的项目均作漏报处理,漏报项目只计投入额、但不计镇乡(街道)业绩考核和投入专项考核。对年度考核中出现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的,在统计核实投入实绩的同时,按虚报投入数(含重复上报数)的双倍扣除相应的投入考核认定数,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个项目投入在50万元以下的,只计算投入考核实绩,不计投入专项考核认定范围。

3、*经济开发区工业生产性投入考核参照镇乡(街道)实施办法执行。

以上各项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统计局、外经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加快重点工业功能区建设

本意见所指重点工业功能区,包括浙江省*经济开发区和*街道、*镇、*镇、*镇、*镇、*镇6个重点城镇(街道)的配套工业功能区。

(一)建立重点工业功能区建设考核制度。

在重点工业功能区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中设工业功能区建设考核,具体考核内容由县政府年初确定,年底按实际进度实施年度考核。各工业功能区应严格按规划及项目把关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入区项目,并努力争取当年功能区工业实际生产性投入占全镇(街道)工业生产性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以上由县发展计划局牵头,会同经贸局、建设局负责落实;其中*镇工业功能区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多渠道筹措工业功能区建设资金。

1、加大金融对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具体按桐政发〔20*〕58号文件执行。

2、重点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业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全额安排给所属镇(街道、管委会),带项目全部用于工业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3、允许工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内)安排不高于规划建设总面积10%(*街道青山工业功能区原规划范围内综合用地比例按原规定执行)的土地作为综合用地,土地出让必须进入县土地交易市场实行拍卖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土地出让金及土地级差的留县部分全额安排给所属镇(街道、管委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审批权限参照工业项目办理(开发区及青山工业功能区内综合开发项目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经济开发区所属工业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留县部分的增量,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管委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再投入。

5、安排到各工业功能区用于功能区建设的各项税费若被移作他用,则在年终县、镇乡财政体制结算时全额扣回。

以上各项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负责落实。上述各项返还规费由财政局每季度未汇总报县政府。

(三)强化工业功能区审批服务功能。

凡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和1500万元的非生产性项目(属国家非禁止类和非限制类项目)进入重点工业功能区的,由企业申请,当地政府审核盖章,经县工业投入把关领导小组把关准入后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发展计划窗口,实行项目登记制;超权限项目由县发展计划局做好项目上报服务工作。涉及项目用地需由县国土部门上报审批的,由县发展计划局根据需要及时做好项目行文等服务工作;属重大技术改造的项目,由县经贸局根据需要及时做好项目行文和报批等服务工作。

*经济开发区入区项目的所有审批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全面全程代办服务。其他重点工业功能区的工业项目审批工作一般由工业功能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涉及多部门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并联审批,加快办理速度。

以上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发展计划局、国土局、经贸局、建设局负责落实。

(四)鼓励工业招商项目和新办企业向工业功能区集聚。

1、原则上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县重点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功能区的,视项目质量可单独研究制定“一厂一策”扶持政策并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2、各职能部门和工业功能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工业功能区内企业办理供地手续、土地房产确权发证和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等,在审批权限、程序、资料、时间上应采取更加灵活的方法方便企业,并实行承诺服务、限期办结。

3、加大对入区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增加贷款品种,积极探索企业信用贷款等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具体按桐政发〔20*〕58号文件执行。

4、跨镇乡整体迁入重点工业功能区的工业企业,三年内税收实行“保存量,让增量”的方法。即企业税收存量部分以迁建前一年实绩为标准,计归迁出镇乡,当年实绩低于上年实绩的,按当年计;增量部分,50%计归迁出镇乡,50%计归迁入镇(街道、开发区)。三年期满后,迁建企业税收纳入迁入镇(街道、开发区)财政的税收基数,并由县财政局对迁出镇乡和迁入镇(街道、开发区)的税收基数作相应的调整。

5、倡导优势互补,大力鼓励异地招商。对异地招商项目的首期投入,按引荐镇乡(部门)与落户镇乡(街道、开发区)各得50%的办法计算,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实绩和镇乡工业生产性投入奖励;异地招商项目投产后五年内的实际入库税金,由引荐镇乡和落户镇乡(街道、开发区)分别按50%和50%计(属部门引荐的100%计入落户镇乡),并纳入镇乡财政体制分成。异地招商项目的税收实绩由县财政局汇总统计,其它各项经济指标均由属地镇乡(街道、开发区)统计,其中投入实绩由经贸局抄送引荐镇乡(部门)。

6、鼓励招商和迁建项目根据产业特点向特色工业功能区集中。通过招商引荐使县外项目向县内对应的特色重点工业功能区集中,体现产业集聚的,对异地招商引荐镇乡(街道)在工业投入奖金额度上给予提高10个百分点的奖励。

7、对重点工业功能区外来(县外)投资企业主,发放“外来投资者特别关怀卡”,享受相对应的优质服务。取消县级部门对工业功能区企业的达标评比活动;对重点工业功能区企业的检查,除特殊情况外应事前向当地政府(街道、管委会)通报。各部门对重点工业功能区企业的收费,经依法核准并报县监察局备案后,方可执行。对被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后的50家重点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省级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授予“*县重点保护企业”牌子,落实重点保护措施。

8、对镇乡、部门工业招商引资的首期投入,由县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每300万元补助工作经费1万元。单个项目投入在50万元以下的,不计算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以上由县外经局牵头,会同经贸局、财政局、监察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重点工业功能区以外的镇乡(街道),要按照区域产业布局的要求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引导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进一步优化资源及生产要素的配置。重点工业功能区以外的工业功能区(小区)内工业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布局要求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参照“一厂一策”办法实施。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一)关于工业龙头企业。

1、根据工业企业排位竞赛活动年终综合排名,确定10家企业为工业龙头企业,一年一定。非信用优良企业不得评为县工业龙头企业。排位竞赛入库税收指标按县财政收入口径认定。

2、对龙头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留县部分比上年递增15%以上的,则其超过15%以上部分的全额奖励企业(出口企业按扣除免、抵、调部分后的县财政实缴数计算),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企业退出工业龙头企业后再次进入工业龙头企业行列,如上年实绩低于该企业原列入工业龙头企业最高实绩的,则以最高实绩作为上年基数计算。

3、工业龙头企业符合本意见中关于技改项目奖励的,对其设备投入部分在对应奖励标准上提高1个百分点;对其它重要投资发展项目可实行“一厂一策”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二)关于“专精特新”企业。

1、根据工业企业排位竞赛活动年终综合排名,结合行业状况确定若干家企业为“专精特新”企业,一年一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参评:(1)已被确认为工业龙头企业的;(2)近两年内未进行技改且原有设备陈旧落后的;(3)近三年实际入库税收连续下降的。

2、对“专精特新”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留县部分比上年递增15%以上的,则其超过15%以上部分的增量的80%奖励给企业(出口企业按扣除免、抵、调部分后的县财政实缴数计算),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企业退出“专精特新”企业后再次进入“专精特新”企业行列,如上年实绩低于该企业原列入“专精特新”企业的最高实绩,则以最高实绩作为上年基数计算。

3、关于“专精特新”企业的技改奖励等参照工业龙头企业执行。

以上(一)、(二)两项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

(三)关于鼓励企业上规模上档次。

1、开展工业企业排位竞赛活动,在全县企业形成“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积极鼓励企业奋力争先加快发展,创新创业做大做强。

2、鼓励镇乡加大规模企业(指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培育力度,帮助企业做好财务和统计管理工作。以镇乡年终规模企业家数比前两年最高数净增家数为准,按每增加一家补助50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该镇乡工作经费补助。

3、新进入工业规模企业行列、财务核算健全且次年实际销售收入保持增长的企业,则企业次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留县部分比上年的增量部分的50%由县财政一次性资助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4、对新进入亿元企业(指年销售收入)行列的企业,授予价值1万元的金质奖牌一块;对新进入两亿元企业行列的,授予价值2万元的金牌一块,以此类推,同一企业同一档次只能享受一次。如次年该企业退出亿元企业行列,则其三年内不予享受工业龙头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优惠政策。

以上由县统计局牵头,会同经贸局、国税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关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改项目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专项使用。

2、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不少于70%)的技改项目,经验收确认后,对其设备投入部分给予6%、土建投入部分给予1%的财政奖励。

3、总投资在300—5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少于70%)的技改项目,经验收确认后,对其设备投入部分给予3%的奖励,土建投入部分不作奖励。

4、如同一技改项目已享受市级及以上技改奖励(资助),奖励(资助)低于县奖励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足。

5、对得到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县财政酌情给予企业相应的配套奖励。

6、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经确认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新办企业,两年内享受县“专精特新”企业政策,并参照享受技术改造奖励政策。企业投资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不少于70%)且产品经确认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参照享受技术改造奖励政策,两年内其高新技术产品投资部分享受县“专精特新”企业的财政资助政策。

7、同一技改项目的奖励(包括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政策)一般只享受一次,并以设备投入完成、项目投产年度为准,且奖励资金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8、“一厂一策”扶持企业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一业一策”所属企业就高不就低享受,但不重复奖励。

以上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

(五)关于激励企业创品牌创名牌。

1、企业产品被确认为国家级“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00万元。

2、企业产品被新确认为“浙江名牌”或“浙江著名商标”称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0万元;被新确认为“*名牌”或“*著名商标”称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万元。

3、名牌产品或商标期满后重新认定(即复评确认)且此前未获资金奖励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企业获得多个同级别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只奖励其中一个名牌产品;企业获得多个不同级别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累计奖励额不超过获得的最高级别的标准奖励;企业在获得低级别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后,以后年度又获得高一级别的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可补足奖励差额。企业分别获得同一级别名牌产品和商标后,只奖励其中一个称号,不重复奖励。

5、列入县内重点扶持的品牌,可免费在县政府宣传册(画)上予以宣传。

以上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六)关于企业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1、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科技合作,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企业分别被认定为同一级别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只奖励其中一个称号,不重复奖励。

2、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加快信息化建设。对列入市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和应用试点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的,在项目完成当年按其实际投资分别给予7%、5%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县科技局、发计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七)关于创建清洁生产企业和绿色企业。

1、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经*市经委、市环保局审核验收合格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2、获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以上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县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八)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

1、对我县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以带动我县产品出口为目的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以及境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其中中方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人民币;中方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人民币。

2、对我县经批准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办事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人民币。

3、企业参加经县政府批准、县经贸局和外经贸局统一组织的展览会、博览会等境内外促销活动的,由县、镇乡财政分别给予30%(针织和制笔业为40%)摊位费补贴。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获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以上企业参展,县财政补助提高至50%。但境外参展其补助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境内参展不超过0.8万元。补贴经费由组织牵头部门向县政府申报(若该促销活动已享受省、市等统一补助的,原则上不重复补贴)。

4、鼓励加工贸易方式的自营出口。对加工贸易出口年增长率在24%以上,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500—1000万美元、200—5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奖励;上年无出口实绩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减半奖励。

5、鼓励出口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给予1500元人民币资助;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一次性在五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给予2500元人民币的资助。

6、鼓励出口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企业完成各类认证(认证机构必须为商务部公布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认可认证机构)并取得认证证书的,给予认证费、检验检测费25%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7、鼓励企业开展反倾销应诉和贸易壁垒诉讼,并根据诉讼和应诉情况,给予一定的诉讼或应诉费用的资助。支持县统一组织的各类出口企业参加的外贸管理业务和反倾销应诉培训。

以上由县外经局牵头,会同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五、加大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

1、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有属国内领先水平的个人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人员;具有一定资历的经营管理人员。上述人才来我县工作,按县委〔20*〕25号文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2、针对用工实际,进一步整合我县教育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与人才资源,开展各类技能与素质培训,提高工人整体素质。

以上由县人事局牵头,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1年。原桐政〔*〕4号和桐政〔20*〕1号同时废止,涉及一产、三产部分按其它相关文件执行;本意见发文前县政府下发的其它文件中与本意见相冲突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县经贸局负责,并牵头制订相关认定办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