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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农村公共卫生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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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农村公共卫生建设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0号)精神和“卫生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卫生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开展“卫生强县”创建活动,深化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和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要和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从20*年起,逐步建立以县为主,县、乡镇、村分级负责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基本建立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力争到20*年建成“卫生强县”。加强公共卫生投入的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使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健康保障体系

1、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合作医疗运行实际,适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并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额。同时,加强对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和引导,扩大合作医疗保障覆盖面,努力使所有的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

2、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无主病人、重症精神病人给予医疗救助;对现有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卡制度。实施惠民医院,逐步完善惠民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肝炎、伤寒、痢疾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

(三)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检查,婚检单位要保证婚检质量。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创建文明村镇、卫生村镇、“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和“农民安全饮用水工程”等为载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工作力度,逐步推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五)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协调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管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六)改进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做优做强公立乡镇卫生院,加强对已转制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监管与指导,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不断提高基层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为群众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小病不出村镇(社区)、大病及时救治。

(七)做好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和计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之间流动人口的信息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落实对肺结核、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八)做好农民健康体检工作。为切实保障农民健康,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从20*年起,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由政府提供经费实行每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九)加强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20*年,建立全县居民健康信息数据库,将预防接种、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管理、居民健康体检、居民就医的诊断治疗信息等进行计算机管理,为居民的健康保障建立信息数字化平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到20*年,建成县公共卫生数据中心。

(十)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严格准入条件,在全行业内择优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强化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从业比例。20*年前完成在职医务人员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社区护士、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制定县级医院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相关政策,开展卫生下乡、巡回医疗等活动。认真实施国家“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严格执行县级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至20*年底,每个县级医院必须结对帮扶1-2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和网络保障

1、成立县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正副主任,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全县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实施县域卫生规划,通过调整布局和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为骨干,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为依托,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为基础的公共卫生网络。

2、乡镇(街道)要强化对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乡镇(街道)必须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乡镇(街道)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以上专职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驻村干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3、村级组织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督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专(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信息员),协助做好本村有关日常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4、加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和医疗机构的建设,落实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并达到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5、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并逐步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内设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卫生院要与乡镇(街道)计生服务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公共卫生工作中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6、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7、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完成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按每2—4个乡镇或6—12万人口设置一个派出机构,配备适当数量的卫生监督员,执行县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派出机构的人事和财务纳入县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

(二)经费保障

1、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从20*年起,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设立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按全县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设立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省市要求建立肺结核、艾滋病、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

2、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项目及基本内容另行下文),提高现已开展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加符合农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减轻农民的服务费用负担。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持有医疗救助卡的群众和无主病人、重症困难精神病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和惠民医院由县财政承担部分。

3、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专项资金不冲抵省市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冲抵县级财政已有的对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用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4、建立县对乡镇(街道)和乡镇(街道)对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机制,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并列入年终工作业绩考核。县财政根据各乡镇(街道)落实县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等情况拨付专项资金。三项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卫生局、财政局根据上级部门有关精神制定。

5、保障公共卫生工作经费。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落实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公共卫生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稳定基层卫生队伍。

6、村级卫生机构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乡镇(街道)、村要在房屋、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乡镇(街道)、村对村卫生室、村公共卫生联络员要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四、深化改革

(一)集中力量办好每个建制乡镇(街道)的公立卫生院。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到20*年,所有公立乡镇卫生院达到省级建设标准,并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

(二)深化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院长竞争上岗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完善卫生人才服务站运行机制,深化从“单位人”到“系统人”的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可以实行合作经营、租赁制、委托经营等国有民营的多种方式,以激活其运行机制。

(三)强化村卫生室的基础性功能。根据县域卫生规划,对现有的村级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调整,到20*年,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举办,也可采取乡镇卫生院派出服务、乡村联办等多种形式承办。加强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规范化建设,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四)公共卫生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主承担,鼓励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联村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医生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使农村居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五)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职能,按照县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制定、完善卫生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新的体制和机制运行。

五、加强领导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在县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取得成效。

(二)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宣传、发改、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水利、建设、城管、环保、教育、人口和计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三)开展“卫生强镇(乡、街道)”创建活动。充分运用“卫生强镇”的评估机制,推动和加强公共卫生工作。要将公共卫生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卫生创强的考核范围,并建立定期复查、滚动评估的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申报;已取得“卫生强镇”称号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已获得的称号。

(四)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对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公共卫生管理职责、乡镇卫生院服务模式转变和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