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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着力实施我县“主攻工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扶优扶强,培育县域规模经济,加快我县经济总量扩张步伐,提高工业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根据我县工业经济现状、块状经济的特点和工业企业产业结构及企业规模、税收、效益确定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工作企业,作为我县工业重点扶持对象。
2、全面考核,优胜劣汰。入选扶持的重点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销售、税收、利润等指标确定增长目标,不能过到考核目标的,予以淘汰。
3、奖励资金,监督使用。政府扶持园区和企业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与技术改造,县政府跟踪监督其用途。
二、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按照城市化发展的要求,突出块状经济特色。除*经济开发区外,在全县各乡镇已经建立的工业园区中,根据县域城镇体系的布局和发展规模特色等,选择若干个重点工业园区,加大扶持力度。
(一)重点工业园区的确认
在规划建设用地200亩以上、位于重点镇建成区的工业园区中,确定5个工业园区为县工业重点园区(具体另定)。
(二)扶持政策
1、总投资在300万以下的一般性项目,一次性立项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较大或确需组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工可批复后,再安排开工计划,其中:工可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审批当天完成。
2、园区内企业办理供地手续、土地确权发证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审批权限、程序、时间上采限更加灵活的方法方便企业。
3、对进入园区的企业在收取墙改专项费用、标准堤塘建设基金、散装水泥限袋费、土地管理费、城建综合服务费、工程放样费、房屋发证费、房屋发证测绘费等费用,凡属行政性规费的予以全额减免。
4、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乡镇政府在县政府核定的标准范围内收取,全额留归乡镇;土地出让金的留县部分全额返还乡镇。以上两项规费全额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5、属于新引进的县外(境外)投资企业或企业新增投资的新增部分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留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对年新增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可提高到70%;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6、园区内收取的企业排污费应专项用于补助各园区建设的环境治理。
7、在园区内,允许村、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后,以其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或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举办联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等形式吸引区外企业。
8、鼓励企业落户园区,促进区域间设施共建、资源区享。对企业跨乡镇迁入县重点工业园区的,有关经济指标三年内仍在原所在乡镇统计;企业上缴的税金按一定比例返还原所在乡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大扶优扶强力度
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工业企业的发展层次和竞争力,改变我县工业经济“低、小、散”状况,县政府决定着力培育和扶持10家工业龙头企业和5家“专、精、特、新”企业。
(一)工业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的确认
1、工业龙头企业在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入库增值税200万元、帐面利润100万元、实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下同)中综合评分确定。具体考核办法是:
(1)销售收入5000万元得基本分30分,超过部分每500万元加2分。
(2)入库增值税200万元得基本分30分,超过部分每20万元加2分。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纳税的,得基本分。
(3)实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得基本分20分,超过部分每3万元加2分。
(4)帐面利润100万元得基本分20分,超过部分每10万元加2分。
以上四项指标得分相加的前10位入选为下年度县工业龙头企业。县政府对工业龙头企业的发展目标(主要是上述四项指标比上年的增幅及技改投入等)要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合格的,除享受工业龙头的政策优惠外,入选再下一个年度的工业龙头企业;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工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并不再列入下一年度工业龙头企业的范围,所缺的工业龙头企业名额在县内其他企业中,根据上述四项指标考核递补。
2、“专、精、特、新”企业在10家工业龙头企业以外的行业中,在上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入库增值税100万元以上、帐面利润30万元以上、实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通过综合考核列本行业第一位的企业中产生。具体考核办法是:
(1)销售收入2000万元得基本分40分,超过部分每200万元加2分。
(2)入库增值税100万元得基本分40分,超过部分每10万元加2分。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纳税的,得基本分。
(3)实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得基本分10分,超过部分每1万元加1分。
(4)帐面利润30万元得基本分20分,超过部分每3万元加2分。
按以上四项指标得分在每个行业中排出第一位,取5名为下年度“专、精、特、新”扶持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每年考核确认一次。
(三)扶持政策
1、经考核合格的县工业龙头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比上年新增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比上年新增留县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两税”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
2、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为纳税信得过单位后,两年内税收免检。两年后经复核如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享受两年免检。
3、对县工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厂一策”,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创名牌和融资。
4、不在县重点工业园区内的县工业龙头企业,技改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享受本意见工业园区扶持政策第2、3款的优惠。
四、大扶持中小企业力度
对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或年加工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的所得税,以其销售额为依据,定率按月预征,并将预征率降至1%。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所得税也或年终汇的算清缴。
五、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以市场为导向,提高起点,突出重点,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为工业经济发展注入后劲。
1、县财政从今年起每年安排贴息资金300万元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不业,以后视财力逐年增加贴息资金总量。贴息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逐年积累,滚动使用。
2、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不少于1/4)或生产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经验收,其土建生产性投入部分给予2.5%、设备投入部分给予5%的财政贴息。
3、建立技改项目储备制度。凡总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为100万元)的技改项目为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县技术改造项目库。政府在安排贴息时,优先考虑县工业龙头企业的项目及项目库的项目。
4、通过社会筹资投入技改的,经核实,筹资利率按银行同期利进入成本。
5、按照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投资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不少于1/4)的,经验收,其土建生产性投入部分给予3%、设备投入部分给予6%的财政贴息。三年内,其投资高新技术部分享受县“专、精、特、新”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6、对得到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县财政根据资助要求,给予企业相应的配套奖励。
六、奖励、优惠资金的结算与使用
县政府对企业的奖励,如涉及到乡镇财政的,按县、乡(镇)财政体制收入分配比例分别负担,并在县财政结算时统一调整。
上述奖励、优惠给企业的资金必须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对暂无新的投资和技改项目的,兑现后的资金由财政记帐保管,待有项目后再奖。
七、强化服务,营造工业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主攻工业,扩大经济总量,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长期战略目标。各级各部门要立足于经济发展,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招商引资,形成合力兴工的氛围;利用出口退税政策,抓住“入世”契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现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加快*新一轮经济发展。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桐政[*]5号,桐政[*]2、9、11号,桐工重[*]3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