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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完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持《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就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给予50%的贴息。
3、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成立由经贸、劳动、金融、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资信评估小组。对贷款人不能提供有效反担保手续的,由贷款人居住地社区或村委提供贷款人的信用评价证明,资信评估小组对其创业项目资信评估确认后,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4、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同)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给予每年12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和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申领此项补贴。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企业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0%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企业招用“4*0”人员并符合上述规定的,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同时,可享受每人每年用工补助16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的基础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的,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劳动保障事务形式办理录用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0%的,给予每人每年社会保险费补贴2000元。
(三)鼓励从事灵活就业。
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4*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每月1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原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的,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
公益性岗位主要指社区保安、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助老(残)等社区服务性岗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的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并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基础上再增发岗位补贴每人每年1600元。
(五)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
县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勤杂岗位、协管岗位招收人员时,原则上应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且持《就业援助证》的人员要占勤杂、协管岗位人员的70%以上,凡不按规定和比例招用的,财政不予安排其勤杂岗位、协管岗位人员的所有费用。
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对上述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证》申领和使用的管理。
(六)《就业援助证》发放范围。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城镇失业人员,经其申领予以发放《*县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3、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和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4*0”人员)。
5、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享受对象按国发[20*]36号文件确认。
(七)切实加强《就业援助证》的发放使用管理。
做好新老《就业援助证》的换发衔接工作。严格《就业援助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隐瞒实情骗取、出租、转让和伪造《就业援助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建立健全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和协查系统。在提供政策扶持时,要对《就业援助证》原件进行核实、审查,以免发生骗取、重复、交叉享受有关政策的现象,并及时在《就业援助证》原件上进行标注记录,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不符领证条件的应及时收回《就业援助证》。《就业援助证》在本县范围内适用(享受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按浙政发[20*1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就业援助覆盖面
(八)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土地征用与吸纳就业联系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被征地农民中的“农转非”人员经失业登记后可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落实必要的经费。
(十)认真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加强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人事部门要强化大学生实习基地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推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适应性见习训练工作,并逐步扩大参训对象和覆盖范围。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机制,完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我县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困难家庭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持县双拥办颁发的《县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给予政策扶持。
(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各类民间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持《就业援助证》人员、持《失业证》人员分别每人为60元、30元。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农村劳动者成功就业再就业,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贴。
(十二)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
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三)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现就业为目的,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通过资质认定、质量评估和招投标等办法,确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定点培训机构。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指导服务和检查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立培训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培训补助和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按比例挂钩办法,切实提高培训实效性和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十四)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鉴定的政策扶持机制,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及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适应性培训按每人每期不超过50元标准补贴培训机构。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扶持,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按200元予以补贴,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按不同人员不同职业(工种)另行制定补贴标准。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实际支出予以全额补贴,其中参加SIYB创业培训按每人800元标准补贴给培训机构,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者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服务机构作为后续服务的补贴。具有本县户籍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其培训费用50%予以补贴培训机构。积极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失业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鉴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凭资格证书给予500元资金补助。
五、加强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十五)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失业源头,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完善城镇失业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劳动力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城乡劳动力调查制度,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失业人员跟踪服务管理机制,缓解因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六)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广告审核制度,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七)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该三个标准之间的距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深化“春风行动”,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春风行动”对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八)建立县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领导、指导和考核,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在协助政府完善政策、帮助群众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九)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满足实际需要。同时,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
八、20*年底前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满3年的用人单位(个人)不再次享受此政策;20*年底前已核准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但不足3年的用人单位(个人),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进行重新核准,符合规定的按此政策执行。
九、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年底。
上述各项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由县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