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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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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结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促进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效益农业的若干意见》实施情况,现就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效益农业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取消粮食定购任务,优化土地种养结构

1、从今年起,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放开粮食市场,鼓励县内外经营粮食的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代储代销等各种经营业务放开粮食购销价格,不再实行保护价和价外价补贴。鼓励投资者创办粮食交易专业市场。

2、鼓励农民以市场为导向,以增效为目标,自主调整耕地种养结构,放手发展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允许农民在耕地上发展水产养殖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着力提高经济作物、水产、畜禽等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

3、在规划指导下,经县农红、土管部门认定,对在耕地上建造临时性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的,免收临时用地管理费,所占面积不作为减少耕地考核。由村经济合作社与用地单位协商落实复耕保障措施。

4、积极引导和帮助种粮大户发展多种经营。对于无法调整结构的种粮大户,即使承包合同未到期,也应允许其退包。鼓励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与种粮大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县粮食部门、国有粮食企业在落实储备粮轮换时,要向种大户倾斜,由粮食部门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签订产销合同,组织收购。

5、从今年起,农业税取消现粮征购,全部实行缴纳代金的征收办法。各乡镇要积极培育粮食产销中介组织,帮助做好粮食出路的服务工作。

6、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和原则,凡在原粮食耕地上常年调整发展水、蔬菜、龙卉、苗木生产和养殖的,只征收农业税、不计征农业特产税。在其它土地上发展经济作物或水产养殖的,其农业特产税按粮食耕地的农业税标准征收。对于开发“四荒”资源从事农产品生产的,自有收入之时起,其应缴的农业特产税、所得税前五年由政府全额奖励,第六至第八年给予50%鼓励。

二、完善农业经营机制,促进资源规模经营

1、在稳定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收益权。农户依法转让承包权或转为非农户口的,其经营收益权按土地二轮延包政策不变。对已转为非农户口并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其家庭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城镇人口最低保障标准待遇。

2、鼓励农民按照市场机制出让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促进土地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农户可以直接转包,也可以由村经济合作社采取反租倒包的形式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由村经济合作社代为转包的,其转包收益的80%以上返回给拥有承包权的农民。

3、对二、三产业较发达的地区,鼓励以村经济合作社这单位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指导下,运用股份制等形式,使农户承包土地收益权货币化,逐步形成农业生产用地要素市场。

4、鼓励村经济合作社以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不建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开展物业租赁经营等。鼓励村经济合作社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治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对新增耕地面积由村集体统一招标承包。对土地整理获得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自用有余部门,可通过有偿转让增加集体收入。

三、推进农技体制改革,加快农业科技创新

1、加大对良种、良法为核心的科技开发推广力度。按照培育区域特色产业的要求,鼓励科研推广机构、企业等积极兴办蜜梨、茶叶、名优水产、瓜果菜、蜂业、肉兔等主导产业(产品)的种子种苗基地和示范基础,从事优新品种、技术的引进推广。县里每年评定一批良种、良技推广项目和标范基地,并按其投资额给予5-20%的定项补助。

2、结合农技推广体制改革,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和农业信息服务,其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定3年不变。鼓励兴办各种民营农业科研推广和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其农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开办起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农业科技人员兴办农产品基地、农业企业或以资金、技术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经营所得全部归个人所有。

4、鼓励机关干部和农技人员离岗从事农业产业化经理。经与单位签定合同后,离岗经营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离岗期间身份不变,工资、职称等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待遇按桐政发[*]48号文件享受。

四、扶持发展主导产业,培育壮大产业龙头

1、农产品加工企业可按规定提取税前利润的5-10%作为风险基金,专项用于企业和农业生产风险、价格风险的补偿。被确认为县级以上企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当年其从事种养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所得税由县政府全额奖励。

2、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所需用地,可直接向村经济合作社租赁或承包,只办备案不办审批手续。发展农产品加工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县土管总门负责解决用地指标,并免收级差地租。

3、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储藏保鲜、深加工方面的技术引进、改造项目,达不到桐政[*]1号文件规定的技改贴息规模的,经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查立项,项目建成验收后,县政府按其投入3%的比例给予技改补助。

4、对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用电,在收取用电增容费、电网建设费和计缴种养生产用电电价时,在一定时期内予以优惠。

5、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营销大户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运销经营鲜活农产品,经县政府批准,在县内开通“绿色通道”,免收过路费。

6、农村信用社应大力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效益农业,在贷款投放上应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为主,允许农户以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县建设、土管、房管部门要以最优的收费和服务,加快农村房产证发放。各乡镇、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探索农民贷款担保协会、土地和山林承包权证押贷款等办法,协助解决农民资金困难。

7、县里每年安排20万元资金,一定五年,用于扶持经济效益好、带动农户多、市场畅销的农产品品牌的培育、促销。鼓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开展内部品牌整合,争创农业名牌。

五、完善奖励办法,调动发展效益农业的积极性

1、鼓励农业企业注册商标,对投入生活经营的新注册农产品商标每只奖励500元。对持有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其品牌规模达到年销售500万元以上或当年被评为市级以上农业名牌产品(含省级以上展示会优惠奖、省级总门评比优胜奖)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10000元,奖金专项用于获奖产品的广告宣传、参展、促销。

2、开展龙头企业、龙头市场、优秀协会、营销大户评比命名,以带动农户、开拓市场,培育名牌和经济效益为标准,每年评比若干名,由县政府给予命名表彰,分别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3、对发展效益农业成绩显著的乡镇、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县政府给予专门表彰奖励。

六、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施行,县政府桐政发[*]117号、桐政[*]1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县委、县政府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为准。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