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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努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9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审批
(一)本意见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本县范围内经工商注册登记从事企业信用担保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出资人为具有一定实力的法人和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为*籍人士,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对委托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融资渠道提供担保。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
(三)担保机构的设立,需报县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批,并报县经贸局备案,经批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担保机构法人或自然人及法定代表人须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建立县级再担保机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在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民营科技再担保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成立再担保机构的首期资金,再担保机构通过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以缓解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运营能力。
(二)开展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根据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结果及业绩,每年对我县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并在媒体上公布信用评级与考核奖励结果,扩大优秀担保机构的示范效应。
(三)争取上级财政的政策扶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的各项政策扶持。
(四)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担保机构地位与作用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担保行业的认可度。各相关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对外交流等工作,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五)重点扶持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做优做强;凡年担保余额达到3000万元的担保机构可申请减免三年内营业税。
(六)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给予风险补助,补偿标准参照桐政[20*]3号《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41条执行。即对符合批准条件设立的担保机构,为本县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以工业日平均担保余额为基数,当年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给予1%的风险补助。
(七)担保机构可按照下列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全额用于弥补营业亏损和担保赔付:
1、按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在所得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20%提取风险准备金;
4、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5、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担保机构按提供担保责任的金额向担保委托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基本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九)担保机构可要求委托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委托担保人以自身或第三人合法财产抵押或质押,为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需要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技术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相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给予手续上的方便。
(十)担保机构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经营期3年以上无不良担保记录的,金融机构应予以重点合作与支持,简化审贷手续,并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提高其履行担保业务的放大倍数。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担保机构须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县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及调整股权结构;
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及经营范围;
3、变更企业类型;
4、修改公司章程;
5、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
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
担保机构解散、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担保机构要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与协作银行签订的协作合同,应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
(四)担保机构有权要求委托担保的委托人如实提供资金、财产和财务状况资料,对其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核查,并保守其商业秘密。
(五)担保机构对单个担保委托人累计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多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8倍。
(六)担保机构应接受县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领导小组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定期向县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领导小组报送运行情况统计表,积极参加全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信评级管理制度创建活动。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
(一)成立*县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领导小组。由*工商分局牵头,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公安局、银监委、人民银行、检察院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分局。
(二)明确担保机构监管与服务职责,各部门应各司其职。
县发改局:负责对担保机构诚信建设的指导,共同参与资信评级工作。
县经贸局:牵头担保机构的协调和服务,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
工商分局:负责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人民银行: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并作为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
银监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融资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金融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处理涉及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对有关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三)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各部门对担保机构监管情况,如遇突发事件随时召集商讨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