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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对我县古建筑保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护范围
(一)我县境内建于民国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物、构筑物;
(二)我县境内建于解放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古建筑由县文广新局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报县政府核定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
二、保护原则
(一)属地管理、产权有责原则。
古建筑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古建筑为非私有的,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管理单位的古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原则。
要有计划地实施抢救性保护维修工作,防止古建筑失修而失灭。
(三)突出重点、分类保护原则。
将全县古建筑分为绝对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类。绝对保护古建筑为省级文保单位和县级文保单位所属的古建筑;重点保护古建筑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散落在全县各乡镇(街道)目前保存完好的具有代表意义、时代特征的古建筑;一般保护古建筑为分布在全县范围内,保存完好,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工艺价值的古建筑。古建筑的分类保护由县文广新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则。
古建筑的利用应根据古建筑所在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民风民俗和社区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加以科学和合理的利用,鼓励适度利用古建筑发展特色旅游,逐步形成以古建筑为依托的服务行业。
三、保护办法和措施
(一)落实“四个有”
1、保护范围。对需要保护的古建筑,按照有利于保护,有利于发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2、保护标志。要将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要求等做成保护标志牌,向社会公示;
3、保护档案。要对古建筑的历史资料、保护价值等进行挖掘,建档立卷,以促进更好地保护利用;
4、保护组织。县政府成立由文广新局、建设局、公安局、国土局等部门组成的县古建筑保护领导小组,协调全县古建筑保护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古建筑保护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的要求,建立民间保护组织,鼓励全社会参与古建筑保护工作。
(二)落实分类保护资金
1、绝对保护古建筑:
绝对保护古建筑逐年开展有计划地维修,对纳入计划的古建筑,县财政按核实后维修资金的40%予以补助,乡镇(街道)、村及产权所有人负责落实维修资金的60%。
2、重点保护古建筑:
历史文化保护区古建筑经批准的维修项目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按核实后维修资金的30%予以补助,乡镇(街道)、村及产权所有人负责落实维修资金的70%。散落于各乡镇保存完好的具有代表意义、时代特征的古建筑,县财政予以10%的维修资金补助,其它维修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解决。
3、一般保护古建筑:
对于县域范围内一般古建筑保护,采取以奖代补办法,鼓励民间住户自行出资维修,由县文广新局按制定的保护名录及产权所有者提出的维修申请,每年编制维修计划,县财政按审核后的实际维修额的10%予以奖励。
(三)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古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古建筑的保护。乡镇(街道)每年要落实相应的维修保护配套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做到逐年增加;
2、社会各界捐赠;
3、公有古建筑转让、出租、举办展览获得的收益;
4、向上争取的古建筑保护资金;
5、其它依法筹集的资金。
(四)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因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深澳、凤川翙冈两个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古建筑必须征得县建设局同意,县域内其它古建筑须征得县文广新局同意。经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的古建筑,实施单位应当制定迁移或者拆除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落实古建筑构件保管措施。拆除的古建筑构件不得擅自出售,应当报请县文广新局处理。
(五)对无法进行抢救性维修的古建筑,由县文广新局组织人员做好文字、影像档案资料,零星完好的木构件予以拆除集中保存。
(六)在房屋拆迁、开发建设过程中新发现古建筑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县文广新局报告,由县文广新局提出保护方案,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拆迁人或建设单位承担。
(七)古建筑管理责任人日常管理职责:
1、按照古建筑保护的要求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及时翻漏,疏通水道,及时清除室内垃圾;
2、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接受县文广新局有关古建筑保护的业务指导和保护监督。
(八)适度利用古建筑的资源优势。旅游局应配合相关乡镇(街道),规划好旅游线路,先可以在深澳保护区试点,再全面推开。采取边利用边维修办法,使古建筑保护走上良性保护道路。
(九)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县文广新局应按古建筑腐损程度,每年制订一批需维修的古建筑名录,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对应抢修名录中的古建筑进行维修。县文广新局负责对维修工程进行指导,修缮工程结束后,由县文广新局组织相关专家验收,并纳入乡镇(街道)业绩考核。
(十)对违反以上保护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之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