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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社区工业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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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社区工业经济发展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平台建设和产业集聚,强化有效投入和科技创新,注重品牌建设和企业培育,进一步提升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现就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县工业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平台建设

本意见所指工业平台,主要是指“一区七园”建设,包括浙江省*经济开发区和*街道、*镇、*镇、*镇、*镇、*镇、*镇7个重点乡镇(街道)的配套工业功能区,重点是加快发展以杭新景高速沿线乡镇为主的“高速公路经济”。

1、推进工业平台快速健康发展。重点功能区要以规划科学、定位明确、设施配套、产业集群、环境和谐为目标,加大开发建设力度,严把项目准入关和投入产出关,加速成为我县产业发展和税收贡献的支撑。

2、突出“高速公路经济”建设。拓宽高速公路经济带融资渠道,包括*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土地出让收益及其它财政扶持资金等,按照“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原则,专项用于高速公路经济带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区七园”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中设工业功能区建设考核,20*-20*年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指标参照县委办〔20*〕24号文件执行。对“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贷款,3年内按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额的30%给予贴息补助。

连续两年未完成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指标的,其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优。

以上1-3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发改局、建设局负责落实。

4、增强滚动开发能力。“一区七园”滚动开发推进按原定政策执行。具体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落实。

5、加快产业集聚。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条件下,对工业区内经批准认定建造用于小企业孵化的标准厂房,按实际投入使用的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第二层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励30元,第三层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励40元,四层及以上标准每平方米奖励50元。标准厂房已获市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鼓励小企业集聚发展。对进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租用标准厂房生产的小企业,给予每年每平方3元补助。

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培育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县财政按国家、省扶持资金1:0.5予以配套。

跨乡镇整体迁入“一区七园”的工业企业,三年内税收实行“保存量,让增量”的方法。即企业税收存量部分以迁建前一年实绩为标准,计归迁出乡镇,当年实绩低于上年实绩的,按当年计;增量部分,50%计归迁出乡镇,50%计归迁入镇(街道、开发区)。三年期满后,迁建企业税收纳入迁入镇(街道、开发区)财政的税收基数,并由县财政局对迁出乡镇和迁入镇(街道、开发区)的税收基数作相应的调整。

以上4-5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建设局负责落实。

6、优化审批服务。切实提高对重点项目的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对投资额度较大的鼓励类项目开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预约办理、上门服务、协助办理、跟踪督办等多种服务形式。*经济开发区入区项目的所有审批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全面全程代办服务;其他重点工业功能区的工业项目审批工作由工业功能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涉及多部门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并联审批,加快办理速度。

以上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监察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经贸局、外经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落实。

7、鼓励异地招商。对异地招商项目的首期投入,按引荐乡镇(部门)与落户乡镇(街道、开发区)各得50%的办法计算,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实绩和乡镇工业生产性投入奖励;异地招商项目投产后五年内的实际入库税金,由引荐乡镇和落户乡镇(街道、开发区)分别按50%和50%计(属部门引荐的100%计入落户乡镇),并纳入乡镇财政体制分成。异地招商项目的税收实绩由县财政局汇总统计,其它各项经济指标均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统计,其中投入实绩由经贸局抄送引荐乡镇(部门)。

对乡镇、部门工业招商引资的首期投入,由县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每300万元补助工作经费1万元。单个项目投入在50万元以下的,不计算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以上由县外经局牵头,会同经贸局、财政局、监察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安排到各工业功能区用于功能区建设的各项税费若被移作他用,则在年终县、乡镇财政体制结算时全额扣回。

二、强化有效投入

8、强化工业考核。对各乡镇(街道)每年的工业投资和招商引资任务由县下达考核指标,实行专项考核,具体实施办法另发。

9、鼓励发展大项目。对年度内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1‰计算奖励所在乡镇(街道);当年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0.7‰计奖。

年终经认定的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50%、乡镇(街道)财政列支50%,奖励资金由各乡镇(街道)自行分配。

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奖励参照乡镇(街道),奖金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解决。

单个项目投入在50万元以下的,不计算专项考核奖励,但投资实绩必须按月报县经贸局备案。

10、严格工业投资认定制度。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须由乡镇(街道)报经贸局、发改局、统计局备案,最迟上报期限为项目开工后的次月底。年度考核时未备案的项目均作漏报处理,漏报项目只计投资额、但不计乡镇(街道)业绩考核和工业投资专项考核。对年度考核中出现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的,在统计核实投入实绩的同时,按虚报投入数(含重复上报数)的双倍扣除相应的投入考核认定数,并予以通报批评。

*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考核参照乡镇(街道)实施办法执行。

以上8-10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监察局、统计局、发改局、外经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提升产业层次

11、加快提升传统产业。鼓励针织、制笔、服装、皮件等传统产业加快设备更新、提升产品档次。新建传统产业项目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且投产后下一年度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设备投资部分6%的一次性奖励。

12、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对新型重化工业的重大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重点倾斜。新建项目设备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享受技术改造奖励政策。我县现有企业或民间资金投资新型重化工业,参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享受有关政策。

13、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制定*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成立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以规划为龙头,引导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建项目设备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享受技术改造奖励政策。我县现有企业或民间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参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享受有关政策。

14、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实施“12345”示范工程,扎实开展节能降耗活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奖励条件和扶持政策按照桐政发〔20*〕111号文件执行。

15、鼓励提高投资效益。新建项目竣工投产第2年(项目竣工当年不计算在内),企业新增净入库税金超过100万元且新增销售收入25%以上的,给予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净入库税金10万元,再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比三项指标,在2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25%和1:3.5以上的,在3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20%和1:3以上的,在5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15%和1:2.5以上的,达产后第二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11-15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发改局、统计局、财政局、科技局、环保局负责落实。

四、着力扶优扶强

16、企业排位竞赛。开展工业企业排位竞赛活动,在全县企业形成“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积极鼓励企业奋力争先加快发展,创新创业做大做强,具体按桐政发〔20*〕84号文件执行。

17、工业龙头企业评定及奖励。根据工业企业排位竞赛活动年终综合排名,确定前10家企业为工业龙头企业,一年一定。纳税千万元以下企业、信用不良企业不得评为县工业龙头企业。排位竞赛入库税收指标按县财政收入口径认定。

龙头企业奖励办法: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留县部分比上年递增15%以上的,则其超过15%以上部分的全额奖励企业(出口企业按扣除免、抵、调部分后的县财政实缴数计算),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企业退出工业龙头企业后再次进入工业龙头企业行列,如上年实绩低于该企业原列入工业龙头企业最高实绩的,则以最高实绩作为上年基数计算。

18、“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及奖励。净入库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奖励价值1万元金牌一块,一年一评定。并对年度突出贡献企业经营者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名,授予荣誉证书一册,奖给奖金20万元;二等奖2名,各授予荣誉证书一册,奖给奖金15万元;三等奖3名,各授予荣誉证书一册,奖给奖金10万元;四等奖4名,各授予荣誉证书一册,奖给奖金5万元。

对首次净入库税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政府授予“杰出贡献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经营者20万元。

19、成长型中小企业扶持。每年初择优选择50家符合产业发展导向、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授予“成长型中小企业”铜牌一块。年终根据企业销售、利润和税金增长实绩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评定10家“最具成长型中小企业”,10家“最具潜力型中小企业”,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留县部分比上年增量15%以上部分(出口企业按扣除免、抵部分后的县财政实缴数计算),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80%、60%的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以上16-19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统计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落实。

20、企业上市奖励扶持。鼓励通过资本运营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企业。对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本县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21、培育规模企业。鼓励乡镇(街道、开发区)加大规模企业(指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培育力度,帮助企业做好财务和统计管理工作。以乡镇(街道、开发区)年终规模企业家数比前两年最高数净增家数为准,按每增加一家补助50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该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作经费补助。

新进入工业规模企业行列、财务核算健全且次年实际销售收入保持增长的企业,则企业次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留县部分比上年的增量部分的50%由县财政一次性资助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22、亿元企业奖励。对年销售收入新进入亿元行列和新增加1亿元的企业,授予价值1万元的金质奖牌一块;对新进入两亿元行列和新增加2亿元的企业,授予价值2万元的金牌一块,以此类推,同一企业同一档次只能享受一次。若企业上年实绩低于历史最高实绩的,按企业最高实绩作为上年基数计算。

以上21-22条由县统计局牵头,会同经贸局、国税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五、推进科技进步

23、加快技术改造。对财务制度健全、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的技改,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改项目奖励,奖励条件和扶持政策按照桐政办〔20*〕116号文件执行。

同一技改项目的奖励(包括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政策)原则只享受一次,并以设备投入完成、项目投产年度为准。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杭州市重点工业企业、市级以上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县“工业龙头”企业、“最具成长型企业”的,可对其设备投资部分再增加一个点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推进自主创新。进一步加快企业自主创新步伐,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加快信息化建设。奖励条件和扶持政策按照桐政发〔20*〕2号文件执行。

对得到国家、省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县财政酌情给予企业相应的配套奖励。

以上23-24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

六、实施品牌战略

25、企业产品或所持有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00万元。

26、企业产品或所持有的注册商标被新确认为“浙江名牌”或“浙江著名商标”称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0万元;被新确认为“杭州名牌”或“杭州著名商标”称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企业3万元;被新确认为“*名牌”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万元。

27、名牌产品或商标期满后重新认定(即复评确认)且此前未获资金奖励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8、企业获得多个同级别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只奖励其中一个名牌产品;企业获得多个不同级别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累计奖励额不超过获得的最高级别的标准奖励;企业在获得低级别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后,以后年度又获得高一级别的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可补足奖励差额。企业分别获得同一级别名牌产品和商标后,只奖励其中一个称号,不重复奖励。

29、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鼓励企业参与制订、修订并采用先进标准生产。对成为国际标准化成员的企业或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的企业及产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经采标确认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1、对通过“纺织品生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2、列入县内重点扶持的品牌,可免费在县政府宣传册(画)上予以宣传。

以上25-32条由县质监局牵头,会同工商*分局、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七、鼓励外经外贸

33、鼓励品牌产品出口。对年度内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浙江省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杭州市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34、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企业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补贴3000元人民币;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的补贴5000元人民币。

35、鼓励加工贸易发展。对加工贸易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和当年增幅在10%以上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省级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自营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并且增幅在15%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6、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为减少企业出口收汇风险,对各类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7、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应对贸易壁垒。对积极应对贸易壁垒,主动参加抗辩、交涉、听证等的出口企业和及时向出口企业提供贸易信息的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38、鼓励企业外出参展。企业参加经县政府批准、县经贸局和外经贸局统一组织的展览会、博览会等境内外促销活动的,由县、乡镇财政分别给予30%(针织和制笔业为40%)摊位费补贴。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获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以上企业参展,县财政补助提高至50%。但境外参展其补助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境内参展不超过0.8万元。补贴经费由组织牵头部门向县政府申报(若该促销活动已享受省、市等统一补助的,原则上不重复补贴)。

39、鼓励企业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办事处。企业经批准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办事处,并能够正常运作取得实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以上33-39条由县外经局牵头,会同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八、加强要素保障

40、加快人才培养。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有属国内领先水平的个人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人员;具有一定资历的经营管理人员。上述人才来我县工作,按县委〔2004〕25号文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41、加强融资服务。加大对工业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增加贷款品种,积极探索企业信用贷款等多渠道融资方式,具体激励政策另行制定。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符合批准设立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本县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以工业日平均担保余额为基数,当年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给予1%的风险补助。

42、加强协会建设。对在开展行业工作中效果明显、成绩显著的工业性行业协会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工业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九、附则

43、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出效果好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方式单独确定鼓励政策。但利用水、石灰石、矿山、砂石等自然资源的资源型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目录中非鼓励类项目,原则上不予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44、本意见的适用企业必须履行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劳动保障等社会职责,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保纠纷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企业可享受的各种财政资助和奖励总额,以当年企业对本县财政的地方贡献为上限;同性质、同类型的优惠政策可就高不就低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上级补助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45、本意见中企业享受的扶持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企业发展。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今后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

46、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桐政〔20*〕2号废止,涉及一产、三产部分按其它相关文件执行;本意见发文前县政府下发的其它文件中与本意见相冲突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关认定办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