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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目标,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3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杭政办〔2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体制,明确学前教育管理责任
1、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布局辖区内幼儿园,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人员,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落实办园经费,扶持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要积极组织0-6岁儿童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
2、明确各部门学前教育管理职责。
县教育局作为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文件、重要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负责各类幼儿园的许可、管理和督导工作。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重点抓好示范、骨干幼儿园建设。
县卫生局负责制订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卫生监测、幼儿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等工作;开展对幼儿园保健教师、保育员和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培训,并颁发岗位资格证书;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证》和园内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学前教育的发展需要,每年安排适当的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
县编办负责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做好公办幼儿园的事业法人登记工作。
县建设局、国土局根据县城新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明确的布点,对新建住宅小区要同时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作为前置条件,建设局在审核新建小区的设计方案时,要征求教育局关于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意见。
县物价局根据各类公办幼儿园所需的教育成本,协同教育局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园的登记管理。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做好非公办幼儿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以稳定教师队伍,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
县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要对全县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的营运状况加强管理与监督,严肃查处不符合接送条件的车辆接送幼儿以及超载、无证驾驶等违章违规现象。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要对全县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状况加强管理与监督,指导幼儿园办理消防合格证。
县妇联要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明确办园体制。推进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多元办园模式,实行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办园体制。县教育局要举办好县实验幼儿园,各乡镇(街道)要举办好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所在乡镇(街道)出资建设,并在县人事局登记的事业法人单位),乡镇(街道)公办幼儿园承担全乡镇(街道)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投资举办民办幼儿园,同时鼓励乡镇公办幼儿园连锁举办村级幼儿园,实行统一管理,使公办幼儿园真正起到示范辐射作用。
二、明确目标,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1、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十一五”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是:确保全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学前3年的教育。到2010年,全县学前3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0-5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受训率达到80%以上;积极推进幼托一体化工作,基本形成0-5岁学前教育体系。到2010年,创建成5所以上省示范性幼儿园。
2、年度目标任务。力争到2010年,创建成*市学前教育达标县,*市学前教育达标乡镇(街道)达到100%,*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达到30%以上,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有一所公办幼儿园,80%以上的农村幼儿园达到*市农村规范幼儿园标准。20*年,30%的乡镇(街道)达到*市学前教育达标乡镇(街道)标准,并力争有1个乡镇创建成*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2009年,*市学前教育达标乡镇(街道)和先进乡镇(街道)分别达到70%和20%以上。
三、加大投入,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财力支持。
1、落实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全县学前教育事业经费达到同级教育事业经费的3%以上,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增长。乡镇(街道)每年要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和改善其他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对新建的公办幼儿园,县财政按照新建小学的标准给予乡镇补助,整体收购民办幼儿园举办公办幼儿园的,参照新建标准补助,所需经费在学前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2、落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和帮扶资金。各乡镇(街道)要安排公办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20*年,每生公用经费达到100元,并做到逐年增长,到2010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建立低保家庭和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教育资助券制度,资助金额不低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并统一纳入中小学教育资助券专项资金,同时,低保家庭和困难家庭子女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
3、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以奖代补,支持全县学前教育的发展。奖励标准如下:
(1)20*年建成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09年建成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10年建成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一次性奖励5万元。
(2)被评为*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的,奖励15万元,被评为*市学前教育达标乡镇(街道)的,奖励5万元。
(3)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奖励3万元,评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奖励2万元;评为*市学前教育“先进名园”的,奖励5万元。
各类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各级政府不重复奖励,同一幼儿园奖项升级实行差额奖励。通过复评验收的,不给予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必须继续用于学前教育事业。具体奖励补助操作办法由县教育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落实人员,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提高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县教育局要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切实承担起全县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职责。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重视名园长和名幼师的培养,鼓励幼儿园教师取得高学历。力争到2010年,全县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和幼儿园教师持证(教师资格证)上岗率均达到50%以上。
2、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县人事局(编办)要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和人员,根据办学规模和定编标准,进行人员核编,公办专任教师不少于定编标准的30%,确保教师逐年配备到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增加编制。
3、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和评优等方面享有中小学教师的同等待遇。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幼儿园举办者要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幼儿园非公办专任教师可实行人事关系制。原则上实行人事的非公办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当地幼儿园公办教师工资待遇的60%;幼儿园其他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
五、规范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全县各类幼儿园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对全县所有幼儿园实行等级认定制度,每年进行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并将年检与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要引导幼儿园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学习生活和活动环境,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小学、幼儿园不得举办学前班,要严格规范幼儿园教材,不得使用不规范幼儿用书和教辅资料,坚决克服幼教“小学化”倾向。
3、检查督促各类幼儿园依法治教,依法办园,严格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规范办园行为。要求各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幼儿园的各项收入均用于幼教事业,且每年收取的保育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设备添置和园舍日常维修。
4、加强新建幼儿园的审批与管理。新办幼儿园必须符合城建(村镇建设)规划和学校布局规划,县教育局必须根据所在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进行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擅自办园、擅自招生、擅自制定收费标准,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非法幼儿园,由教育、卫生、民政、物价、工商、公安和乡镇(街道)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取缔,切实保障儿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县政府督导室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年终综合考核,督促乡镇(街道)落实政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学前教育加快发展。要强化幼儿园的督学,开展幼儿园发展性评估,指导学前教育科研工作,引导幼儿园上等级、创示范、成名园,全面提升办园质量,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入好园”的需求。
2、要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考核奖励,凡不符合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幼儿园接送车、安全管理及卫生保健等有关规定的,一律取消对幼儿园的评先和奖励资格。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桐政发〔20*〕9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