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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委办〔20*〕16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扎实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和“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为抓手,重点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通过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康复、贫困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等工程,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不断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康复治疗、就业保障等状况,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1、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本人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其他家庭成员差额享受;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全额享受生活补助金。
2、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一200%以内,但是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单身成年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3、对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员,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享受的优惠扶助政策,按照县委〔20*〕36号文件执行。
5、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贫困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补助标准每年每人为8500元,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的补助标准每年每人为3750元。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等专门机构,建立以福利院、敬老院为主体,其他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为辅助的托养格局。对于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贫困残疾人,没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在享受低保的同时,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补助。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贫困残疾人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6、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残疾人家庭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性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临时困难救助。
7、加快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难”问题。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城镇困难残疾人家庭优先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1、规范和发展残疾人康复机构。力争在2010年建成县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广泛开展智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康复训练与服务,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民办康复机构发展。以社区为单位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2、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训练的支持力度。对贫困残疾人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治疗、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费用给予补助,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对下肢残疾行动不便的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普通轮椅、拐杖等助行器,使用周期不少于三年(具体补助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县残联另行制定)。
3、实行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补助。16周岁以下脑瘫、智障少年儿童在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4、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优先挂号、化验、取药、手术等,在本县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贫困残疾人就医,凭残疾证和低保证,享受惠民医院有关政策。加大对贫困精神病残疾人的救助力度,除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助外,住院医疗费剩余部分按60%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年每人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
1、保障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安置比例的,按差额人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政府和社会举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实行集中或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安置其在单位实际岗位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得出现重复就业现象,并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不低于所在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按其投资规模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其流动资金向银行贷款的给予适当贴息。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费用。享受该条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鼓励残疾人创办企业做大做强,年销售产值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对残疾人企业主实行一次性奖励。其中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万元,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6、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实施庇护性就业援助。县级机关、乡镇(街道)及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勤杂、协管岗位应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上岗。有关单位每年要提供一定比例的擦鞋、报刊出售、环卫等岗位供残疾人就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村)公益性岗位应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7、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收。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在从业初期给予资金扶助。
8、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残疾人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给予全免;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给予培训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重复享受补助。
(四)实施残疾人其他保障工作
1、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及残疾学生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扶持。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减半收取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本县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高中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免收学费、代管费和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本科的,分别给予2400元、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给予大专学历20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3000元的一次性就学补助。同一人和同一类的助学补助不重复享受。
2、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由政府主办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活动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的文化、体育、职业技能培训、演出、比赛期间,所在单位照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给予补贴。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包括市级)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等各类比赛并获奖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3、加大对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规划,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4、贫困残疾人家庭凭证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及视听维护费。
5、残疾人凭残疾证优先购买车票,盲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县内公交车,并免费携带随身辅助器具。县内公共停车场及收费国、省道对合法且非改装的残疾人自已用于代步的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和道路通行费。盲人读物平常邮件免费寄递。
6、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7、新申请办理残疾证作残疾鉴定的残疾人,鉴定结果符合办证条件的,持残疾鉴定缴费凭据到县残联报销鉴定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县残联、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农办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符合本辖区的工作方案,加大本意见相关精神的宣传力度,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享受优惠政策。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三)加强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实行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