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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生猪屠宰检疫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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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生猪屠宰检疫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我县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职能部门监管到位,本辖区内无私屠滥宰行为,生猪屠宰场达标运营,确保上市肉品合格安全。

二、主要措施

1、完善流通体制。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定点屠宰场符合标准的出场肉品允许自由流通;批发商可在本县范围内实行自由配送;零售肉商既可在全县定点屠宰场批购肉品,也可直接向养殖户收购生猪到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上市自销;养殖户可到定点屠宰场委托代宰,自行进入市场交易。

2、合理规划布局。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积极创建星级屠宰场,在县城设立一个符合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要求的标准化定点屠宰场;对现有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屠宰场予以整改或关闭。

3、规范收费行为。检疫费由县农业部门委托屠宰场按标准收取,按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县财政;屠宰加工服务费由屠宰场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自行收取。

4、严格市场准入。经农业部门检疫合格、屠宰场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由县经贸局发放上市准入证,实行一猪一证,随货同行。进入市场实行索证准入和票证公示制。销售者按要求建立进货台帐。

5、明确监管责任。

(1)县经贸局负责全县生猪屠宰的行政执法等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屠宰场、批发商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下设的牲畜屠宰管理所负责具体执法监管工作;同时为增强执法效果,从县农业、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稽查组,与县牲畜屠宰管理所联合办公,按照各自法律依据负责日常检查和查处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2)县农业局负责全县生猪屠宰的防疫检疫工作,按照《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对调入生猪严格把关,严禁疫区生猪流入;组织实施宰前禁用药物的监督检测,指导、监督屠宰场每批生猪屠宰前按要求进行日常检测;建立严格的检验管理制度,严把宰前、宰后的检疫检验关,确保入市肉品质量安全。

(3)县工商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肉店(摊)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关,加大对销售未经检疫检验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查处力度,杜绝“白板肉”进入市场。

(4)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餐饮店、单位食堂等用肉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健全台帐制度和肉品采购索证制度。

(5)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及时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6)县财政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正常经费到位。

(7)县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城管、建设、发改(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相关管理工作。

(8)各乡镇(街道、库管委)负责与辖区内的市场、肉店(摊)和各行政村签订《放心肉工作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积极为地产猪的投售提供服务,协调产销关系,促进养殖业发展,加强农村自宰自食生猪的管理。

6、建立应急机制。发生生猪定点屠宰和生猪产品安全事故时,县农业、卫生、质监、经贸、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在领导小组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联合行动,防止和减少预期损失。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生猪定点屠宰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县政府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已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各乡镇(街道、库管委)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组织,认真负责地履行好职责,切实将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2、强化考核。县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县实际工作,将目标任务及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库管委)和相关部门,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体系实行单项考核。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3、严格责任。对各单位因工作不到位、不配合等影响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人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发生生猪屠宰检疫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特别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