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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发展山林承包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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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发展山林承包管理意见

为了巩固全省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成果,进一步明晰集体山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林权)归属,完善经营机制,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和生态文明建设,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延续和深化,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优化森林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明晰林权归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和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这项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一)长期稳定山林承包政策。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保持林业生产责任制长期稳定,依法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使林农多得实惠。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林权长期不变,收益归个人所有;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稳定承包关系,严格按照承包合同兑现收益;对集体统管山,要明确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方式,收益要惠及全体村民。

(二)完善经营机制。充分尊重林农的自主经营权利,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明晰产权和林农自愿的基础上,以山林产品、资金、技术为纽带,探索建立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积极引导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自留山、责任山,鼓励林农通过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和转包经营等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对集中连片的规模造林项目,优先纳入当地重点造林工程,并安排造林补助经费;对集体统管山,要按照“管理民主、经营科学、分配合理”的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经营管理方式,其经营收益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公开收支情况。

三、推进集体林权依法、有序、规范流转

(一)引导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对依法取得的林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流转,也可以一并流转。流转期限一般应控制在1至2个林木轮伐期内。

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集体林权,可以由林农依法自主决定流转,流转收益归个人。已流转给他人的林权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征得原承包人的同意,并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集体林权流转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户和个人拥有的林权在流转时是否需要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2、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林权流转,其流转方式、基价、收入以及收入的使用、分配等都必须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集体林权流转采用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的方式确定。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发展林业以及其他公益事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对未取得林权证但已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予以维护;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损害集体或者村民利益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

(三)优化流转服务。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程序,明确中介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条件,以及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等,为集体林权流转提供规范化的制度平台。加快林业要素交易服务市场建设,抓好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和咨询、林权登记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流转交易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为林农和业主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四、强化集体林权管理

(一)加强林权证管理。按照统一、规范、科学、公开的要求,认真做好林权登记、变更、权证发放、流转交易、评估监管、抵押登记等工作。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加快林权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及时更新林权证管理数据库,并把林权管理资料与生态公益林补偿、林地征占用、造林补助以及林木采伐申请、流转、抵押等林事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二)完善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实行采伐公示制度,探索建立并逐步实行采伐限额指标的年度结转滚动使用制度。指导林业经营者特别是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大户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方式、时间和数量。逐步放开毛竹经营采伐计划管理,实现林农自主采伐。工业原料林和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其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成熟的人工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对定向培育面积3000亩以上的工业原料林和其他人工商品林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并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对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等非规划林地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三)妥善调处林权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林权纠纷调处预案,充分发挥乡村调解机构和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调处机制,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林业执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现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严肃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等违法行为,并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五)创新林业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林业专业合作社在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林(竹)区作业道路建设、林木采伐、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竹木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创新森林资源保护机制,引导农民自愿成立护林防火、防止乱砍滥伐、防治有害生物等联防组织,建立健全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火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政府指导、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乡村联合、村组互动、群防群治的工作新机制。

五、努力增加林业投入

(一)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今后3—5年内,力争全省每年修建林(竹)区作业道路5000公里以上,使林(竹)区作业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适当扩大补偿范围,探索完善生态公益林“分类补偿、分档补助”办法。绿化造林、生态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培育推广、山林纠纷调处以及生物多样性、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必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改革集体林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征收管理办法。从20*年起,将征收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全额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市、县(市)返还资金原则上由各地财政承担,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制定。

(三)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步伐,拓展信贷支农渠道,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强森林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人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指导,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完善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创新贷款模式,为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多元化的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小额贷款,提高林农直接贷款的比例。对林权抵押贷款以及用于营林生产、森林资源保护、木竹经营加工、森林休闲等林业产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并尽量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起步阶段,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小额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林业部门对林权抵押贷款,要做好林权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认以及林权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四)努力降低贷款风险。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出台与林权抵押贷款相配套的林业保险、贷款贴息、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建设等扶持政策,降低金融风险和融资成本。对符合林业发展导向的抵押贷款项目,要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森林林木保险服务。稳妥发展林业担保机构,鼓励林业担保机构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成立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进一步降低林业信贷风险。抵押权人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抵押林权,林业部门应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六、切实加强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综合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各地要在原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林业部门要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司法、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为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