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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加强工业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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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加强工业经济发展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省市各驻临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清洁、轻型、高效工业”,加快工业平台建设,加快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工业销售“冲千亿”步伐,不断做强*西郊现代化生态市的产业基础,现就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市工业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功能区建设

1、推进重点功能区的快速健康发展。重点功能区要以规划科学、定位明确、设施配套、产业集群、环境和谐为目标,加大开发建设力度,严把项目准入关和投入产出关,加速成为我市城镇化的亮点和产业发展、税收贡献的支撑。每年安排2000万元,集中用于扶持重点功能区的发展。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安排1300万元,对重点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高新产业功能区按15%)给予资助。对重点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3年内按年利息额的30%给予贴息。

3、努力拓展发展空间。每年市计划土地指标和市留用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指标的50%以上,集中用于开发区和重点功能区。重点功能区、重点投资项目争取到“低丘缓坡”和上级专项土地指标并且落实用地空间的,每亩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额不超过80万元。鼓励功能区高起点制订或修编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给予编制经费2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4、增强滚动开发能力。重点功能区的工业土地出让金市得部分全额返还,其他功能区按60%比例返还;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给予重点功能区配套一定的经营性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还,以上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经济开发区、重点功能区及入区企业的基础设施和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市留部分,分别按全额和50%“即办即减”,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5、鼓励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功能区兴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及生产性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资助,从第二层起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再增加5元的资助;3年内视其促进创业和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经批准再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6、建立重点功能区“进入”和“退出”机制。每年初由市政府对重点功能区下达目标考核任务,完成任务的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不再享受重点功能区的优惠政策。对其他功能区实行单项考核,销售、投资、税收增幅第一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连续两年综合发展业绩突出的,经批准可享受重点功能区的优惠政策。

7、探索多元开发和运作的新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非政府性资本整体或分片开发、乡镇(街道)联动开发重点功能区,除给予上述重点功能区的优惠政策外(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功能区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其他鼓励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二、强化工业有效投入

8、加快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每年在电线电缆、医药化工、绿色照明、纺织服装、纸及纸制品等行业中确定一批符合“大好高”要求的重点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9、重点培育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资助。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或经核准的厂房购建投资额的4%(*高新产业功能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5%)给予资助。以上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10、大力扶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在原厂区通过加层等方式进行“零土地”技术改造的,单独给予厂房土建投资额2%的资助。以上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11、鼓励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在招投标的基础上,对引进先进或关键进口设备,实际用汇额在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助。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目录的内外资项目引进设备,按政策规定,经批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按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2、鼓励企业提高投资效益。

(1)项目竣工投产第2年(新建项目竣工当年不计算在内),企业新增销售收入25%以上和新增净入库税金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净入库税金10万元,再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比三项指标,在2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25%和1:3.5以上的,在3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20%和1:3以上的,在4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15%和1:2.5以上的,达产后第2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着力扶优扶强

13、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每年公布*市大企业大集团和100家成长性企业,并享受以下财政奖励:

(1)鼓励税收贡献上台阶,企业当年在本市净入库税金超过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本市净入库税金上年为5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并且当年增幅超过30%的,给予新增部分2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对进入其产业链和采购系统、配套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科学发展和综合管理水平,每年表彰10家“科学发展示范企业”,并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4)鼓励通过资本运营快速发展,对采用并购、法人型联营等方式、法律手续确立并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并且注册地在本市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扶持企业做专、做精、做大产品。企业单个产品年销售收入和企业净入库税金首次达到8亿元和2500万元、5亿元和1500万元、3亿元和1000万元、1亿元和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培育一批优秀企业家。每两年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税收贡献和社会公认度等条件,表彰10名*市优秀企业家和10名优秀创业者,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四、培育和壮大块状经济

16、积极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在电线电缆、绿色照明、精密元器件、装饰纸等特色产业区块(乡镇、街道)各认定2至3家龙头企业,其当年销售收入和净入库税金同比增幅在25%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17、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符合批准设立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以工业日平均担保余额为基数,当年担保倍率达到3、4、5以上的,分别给予1%、1.3%、1.5%的风险补助。

18、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凡新建和迁建企业一般要进入相应的特色产业功能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入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引进特色产业“龙头型”、“基地型”企业的,或同时引进特色产业链配套企业3家以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五、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

19、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设立市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专项资金100万元,由市有关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和企业确定攻关课题并实施招标,课题完成后经鉴定兑现资助。

20、加快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和吸收。企业引进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先进适用技术、高新技术和新产品,第2年新增净入库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和产品购置费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

21、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发挥各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作用,每年根据其与知名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研发成果和转化效益等实绩,评定若干个*市优秀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2、鼓励企业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分别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加快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步伐。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信息化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业创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创业、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平台建设,促进科技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专利技术等发展。

六、积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

25、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对重点污染、耗能、耗水、耗材企业实施的节约率在5%以上的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和技术购置、研发额的6%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6、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经备案自愿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企业和绿色企业验收的,按设计、技术购置和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被列为省和*市循环经济建设试点企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27、鼓励节能先进企业。每年与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对降低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成绩突出的前5家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七、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28、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和商标。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9、鼓励企业参与制订、修订并采用先进标准生产。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的企业或引进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修订并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积极培育区域品牌。对获得国家级特色产业区域性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发展开放型经济

31、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力度。每年安排400万元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工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奖励和市级专业招商机构的保障。对产业链长、带动作用明显、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或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招商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32、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高规格的产品、技术展销和展览。有进出口权企业参加市外经贸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展销和展览的,每个展位给予50%的展位费资助,最高资助额分别不超过5000元和15000元人民币。企业参加市经贸机构组织的国内专项展销和展览的,每个展位给予50%的展位费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33、鼓励加工贸易发展。对加工贸易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和当年增幅在10%以上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省级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自营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并且增幅在1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4、鼓励出口企业不断增强竞争力。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年度实际保费的30%给予资助。出口企业在境外国家(地区)每注册一个自主商标,给予3000元人民币的资助;按照马德里协定一次性注册5个以上国家(地区)的,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资助。经批准在境外设立贸易或非贸易机构的企业,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应诉的企业,按诉讼费支出的20%给予资助,同宗案件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机构认证,首次通过市外经贸、质监等部门确定的“重点鼓励认证名录”规定的各种专项认证,按认证和检测费给予不超过5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万元。

九、加强要素和环境保障

35、实现企业人才培训的经常化和制度化。每年安排50万元,优先用于资助大企业大集团和成长性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国内外知名院校举办的各种进修、创业辅导,以及技术工人培训和搭建培训平台。

36、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在产品研发、技术入股和聘任职业经理人中,经备案引进硕士学历以上或副高以上职称人才的,每引进1名并签订聘用合同在3年以上的,从第2年起两年内按硕士或副高职称1万元、博士或正高职称2万元给予企业资助。企业引进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适当资助。

37、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建立“市重点工业项目联审联办联验领导小组”,凡进入功能区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用地工业项目须经领导小组把关;项目一经通过审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负责直接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竣工后,由领导小组根据入区协议和供地合同进行验收。

38、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由市政府给大企业大集团和成长性企业专发检查登记卡,各部门到上述企业查账、收费等必须登记在案,并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39、营造合力兴工氛围。根据办事效率、为企业争取上级支持、企业满意度等业绩,每年表彰5个“合力兴工优秀单位”,并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份的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和财政分成等政策另行制定;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的适用企业必须履行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劳动保障等社会职责,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保纠纷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企业享受的各种财政资助和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限;同性质、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一律从高、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公示和兑现工作,并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及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