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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业机械化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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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业机械化发展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临委〔20*〕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临委〔20*〕2号)文件精神,为了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的装备水平,加快绿色农业高效区建设,现就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引进、开发适合高效生态农业发展需要的先进适用农业新机械、新技术,加快推广适合我市不同自然和经济条件的农机化作业模式,不断提高农业的农机化装备水平,基本实现农业主要产业重点生产环节机械化。

(二)具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建成5—10个农业产业机械化示范基地、5—10个农田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全市农机总动力和劳均动力年均递增3%以上。

二、实行政策扶持

(三)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

1、符合省、杭州市补助的粮油等农业机械,当年购置的大中型农田作业机械,小型冷藏保鲜库,水果清洗分级机、烘干打蜡机,微喷(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给予15%的配套补助。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0万元。

2、加快推广小型农田作业机械。当年购置的农田生产用拖拉机、耕作机等机械(单机金额在3000元以上),按实际购置额给予20%的补助。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5万元。

3、加快推广优势产业作业机械。当年购置的竹笋、茶叶、蚕桑等修剪、采摘及加工机械(单机金额在3000元以上),按实际购置额给予20%的补助。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0万元。

4、加快推广山核桃生产机械。当年购置的机动喷雾机、频振式杀虫灯、移动式现场脱壳机等山核桃生产机械,按实际购置额给予20%的补助。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5万元。

5、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农业机械,鼓励农机所有人之间通过联合或合作的形式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率和使用效益。

三、切实加强管理

(四)加强项目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市农业局要制订农业机械化扶持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凡申请农机补助的农业机械品种应符合我市农业机械产品推广目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配套扶持资金,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五)加强考核验收。农业机械化扶持项目由市农业局组织实施,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实施。验收结果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兑现补助资金。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加强资金管理。市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移用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