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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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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市委〔20*〕10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按照合作社章程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的运行能够较好地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难题,是对农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和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从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因势利导,加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通过统一经营和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自主经营权利,不变更家庭财产关系,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农民或其它经济组织为主合作创办,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和发展。

3、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兴办专业合作社要立足本地主导产业,体现地方特色,突出解决农户(社员)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碰到的突出问题,办实事,求实效。

4、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健全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对农民增收的直接或带动作用。

5、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兴办专业合作社,既要依照市场机制运作,又要坚持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推动专业合作社稳步、健康发展。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重点

1、明确要求,规范建社。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设置股本金,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二是要有比较规范的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有固定的场所;三是必须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报市农办备案;四是应当开展统一经营和服务。

2、鼓励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积极引导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服务部门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各自优势兴办合作社。

根据农民需求和自身实力,既要发展生产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生产服务,更要鼓励发展产加销结合型和一体型的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加工销售等统一服务。鼓励专业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跨区域发展。

3、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和管理。

4、示范带动,典型引路。有选择地培育一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年度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活动,对产业特色明显、具有一定农户规模、带动作用显著、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业绩良好的合作社予以表彰奖励。

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1、资金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组建的合作社,符合《条例》要求,正常运行半年以上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专业合作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开展科技创新、推广和服务,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列入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在项目上予以重点扶持。

2、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总额部份)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免征增值税。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所得收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

3、用地用电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非农建设用地,符合城镇规划,用地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4、积极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凡本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直接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保留原身份、职级、编制,享受工资晋升、财政统发工资待遇。

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进一步形成合力,市政府决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市农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积极引导、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办、工商、财税、农业、林业、水利、供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强化培训、指导、服务和管理,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