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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发展建设用地复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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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发展建设用地复垦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集约利用土地程度,切实改善我市农居点布局分散零乱、废弃工矿较多的现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263号)和《*市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杭造地办〔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目前新农村建设实际,现就如何开展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立项管理

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或村庄建设规划,实施撤并零散自然村退宅还耕和工矿企业用地退建还耕的行政村,规划复垦面积能确保大于或等于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项目,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申请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业主(实施)单位的书面申请;

2、反映项目区域内地类、土地权属界线的1∶1000—2000实测地形图或地籍图、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街道或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3、可行性方案(包括整理复垦后可以增加的耕地面积、资金筹集计划、实施方案和整理复垦完成进度安排及期限);

4、项目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类面积、权属状况材料,相关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的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5、项目区影像资料;

6、需要拆迁安置的项目,还须提供拆迁安置方案,安置用地区实测地形图、勘测定界资料及规划区位图。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项目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踏看、复核,并负责填写《浙江省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呈报表》,在确保呈报材料准确无误的前提下,签署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

建设用地复垦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乡(镇)、街道抓好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工作。项目业主(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复垦面积、质量要求、复垦进度组织实施,负责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如实填写《浙江省建设用地整理情况检查登记表》,报当地乡(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查。市国土资源局以项目完成期为考核周期,分年度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

项目复垦工程竣工后,由实施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按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复验,经复验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认定。

项目申请初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竣工验收表;

2、项目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建设用地复垦相关面积测量报告(测量员签名及测量单位公章);

4、项目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工程质量、新增耕地面积确认意见书;

5、整理前、中、后可对比照片(各三组以上);

6、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用红线标出复垦范围);

7、1∶10000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幅图(用红线标出复垦范围);

8、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现状实测图、规划设计图、竣工验收图(复垦范围界限明确,标出土地分类面积)。

市初验对每个项目都必须到实地验收,填写项目初验评分表,参加验收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严格把关。市国土局对各类土地面积准确性负责;农业局对复垦工程质量负责;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运用情况负责。

四、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补助政策

1、对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乡(镇)、街道,验收后按实际复垦的净增耕地面积,根据项目工程量给予每亩12000元—18000元的补助资金。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复垦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质量要求为止。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后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30%奖励给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用于本乡(镇)、街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乡(镇)、街道使用有余的指标,由市政府按每亩15000元的价格统一收购、调剂使用。

3、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必须从本乡(镇)、街道获得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回款中切出一部分资金,配套用于本乡(镇)、街道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复垦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所在行政村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匡算出年度投入资金预算方案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通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所在行政村(同时抄送给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并及时下拨所需资金。

5、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