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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农民健康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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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农民健康发展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农民健康工程是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做好农民健康体检工作为重点,旨在改善农村卫生状况,缩小城乡卫生差距,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建设“卫生强市”的重要举措。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0号)精神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现就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把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作为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和健康素质,提升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和农民享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努力创建卫生强市。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争取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健全基本适应我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民健康保障体系,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卫生服务功能更加完善,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明显提高,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二)主要目标。从20*年起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0%以上;20*年和2010年全市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达标率到85%和90%以上,参合农民二年一次健康体检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民医疗保障体系

1、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完善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兼顾受益面与受益程度,争取参合人员大病住院实际补偿率维持在25%左右;年度基金略有结余,并控制在10%左右。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基金管理,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基金安全。完善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将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提高服务质量及工作效率,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探索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的改变。建立与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补助机制,引导农民“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

2、进一步完善农民医疗救助制度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适当降低救助门槛,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对在合作医疗资金补偿后仍有大额医疗费用的农民,特别是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给予相应的救助,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最大限度减轻农民因病致贫返贫。

(二)实施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政府通过购买和补贴农村公共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现阶段包括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和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阶段性、临时性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四大类十四项内容(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内容见附件)。

(三)开展农民健康体检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政府提供每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健康体检的内容包括物理检查(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大便)、胸透、B超(肝、胆)和心电图等五项。学生和儿童体检为每年一次,体检人员健康档案建档率达100%。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具体承担,鼓励其它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对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卫生院要设立结对单位,由结对的市属医疗单位协助卫生院共同做好体检工作。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公共卫生项目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市乡村三级管理体制

市政府成立农民健康工程协调小组,加强对全市农民健康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公共卫生组织领导机构,要有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卫生工作,并在乡镇干部中确定一名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村“两委”(社区)负责组织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确定一名农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两委”(社区)领导做好日常工作,乡镇驻村干部也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以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网络。强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业务指导中心的功能,完善必备设施,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内涵建设,20*年启动市精神卫生中心建设。确保一个乡镇、街道办好一所卫生院,在房屋、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提高履行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至20*年底,全市乡镇街道卫生院配备“新六件”(生化分析仪、心电图、X光机、B超、尿分析仪、血球计数仪),至20*年底,建制乡镇卫生院基本完成标准化改造,并转型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网底建设,逐步将分院和村卫生室改造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站,乡村一体化管理率达到80%。到2010年使每个农民居家或出行20—30分钟就能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按照市乡一体化卫生监督体系的要求,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加快市卫生监督所於潜分所、昌化分所、昌北分所建设,在市卫生监督所增设玲珑分所,确保到20*年底全面建成市乡两级卫生执法监督网络。

(三)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

严格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医学继续教育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全科医学培训及乡村医生每两年一次的知识更新培训。到20*年,完成全市乡镇卫生院院长的管理培训,到2010年,完成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全科医师、护士岗位培训。继续推行市属医疗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结对帮扶制度,开展对口支援、卫生下乡等活动,在人员、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帮扶,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卫生、人事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镇卫生人力资源到基层工作。

(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

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布局,乡镇卫生院通过转型,逐步实现从服务模式、服务内容、知识结构、运行机制、投入方式的转变。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农村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按照1500∶1的比例,采取竞聘上岗方式建立责任医生队伍,根据“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责任医生职责,逐步建立“六位一体”的服务模式,为群众建立起动态健康档案,并实行分类归档、动态管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内涵,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五)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完善投入机制

1、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市、乡镇、个人三级筹资机制,在20*年度筹资每人每年55元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2、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从20*年起,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按15元安排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按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安排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

3、设立乡镇、街道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建设经费以乡镇、街道投入为主,根据杭州市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要求,在核定面积的基础上,乡镇卫生院房屋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乡镇类别给予补助(一类30%、二类40%、三类50%),“新六件”仪器设备经费市、乡镇二级财政分别补助20%。

4、设立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经费。确保20*年底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用房、工作经费、基本装备“三落实”。

5、设立重点疾病防治专项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将肺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设立社区卫生服务创建奖励资金。对完成创建省级、杭州市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农民健康工程是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民健康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

(二)明确职责,协调部门抓好落实

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农民健康工程工作负总责,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及相关资金,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督查。卫生局负责起草制订农民健康工程具体实施办法,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发挥三级公共卫生网络的作用,做好分类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好实施农民健康工程的各项经费投入并监督使用。教育部门要协助做好学生体检工作。民政部门要把健康教育及合作医疗公示列入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宣传部门要加大农民健康工程实施工作的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进行审计。发改、人事、计生、残联、劳动保障、国土、药监、农办、环保、水利、妇联等其它各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农民健康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考核,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

将农民健康工程作为农村公共卫生考核的主要部分并列入乡(镇)、街道业绩考核内容。要完善项目考核评估制度,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完善原有市、乡、村三级公共卫生考核评价机制,每年1—2次由市政府组织农民健康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乡(镇)、街道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作为现阶段政府购买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卫生和财政部门要严格项目经费管理,制订各项目经费的使用办法,年底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由财政核拨。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村级联络员给予适当的劳务补助,市级补助经费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乡镇(街道)、村配套支付。要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各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要求规范、合理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冲抵市财政已有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