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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适应全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创建工作的发展要求,全面推进“法治古塘”建设,根据慈溪市委办公室、慈溪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办〔2009〕49号)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现就我街道进一步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线,以建设“法治古塘”为目标,按照“全面创建、分类指导、提高水平”的方针,坚持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方法与效果的统一、数量与质量的统一,深入推进我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为促进我街道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创建的原则。各村(社区)要按照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治古塘”建设和上级有关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开展村(社区)民主法治创建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深入开展和全面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二)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要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宁波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的内容和标准,结合各自实际,按不同层次,实施分类指导,深入开展创建工作。
(三)坚持提升质量的原则。要在巩固和扩大以往创建成果的基础上,重视提升创建质量水平,并作为今后创建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要不断提高创建工作实际效果和整体水平,实现创建工作由“量”的增长到“质”的提升的转变,增强创建工作实效。
(四)坚持共建共享的原则。要充分调动发挥村(社区)干部群众创建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广泛动员各基层党组织和社会各方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创建工作。通过开展创建工作,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基层良好民主法治环境,使村(社区)干部群众和其他组织、群体共享创建带来的成果,增强创建工作的生命力。
(五)坚持求实创新的原则。要努力克服过去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重“民主”轻“法治”、以“法制宣传教育”简单代替“法治建设”等片面倾向,立足基层创建工作的法律依据,深入挖掘和不断丰富创建工作内涵和工作方式,规范和完善创建内容、程序,整合政府相关部门职能,使创建工作在创建实践中不断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创新发展,增强创建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六)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要加强创建工作调研,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和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创建工作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和及时解决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全过程和不间断帮助指导。今年起,每两年对原命名的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三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按新标准进行一次复查、通报。创建对象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已命名但经复评不达标的对象予以摘牌,确保创建质量和创建工作的严肃性,促进创建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三、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在过去基层民主法治创建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在保证创建质量、提高创建水平的前提下,至2015年争取宁波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达全市行政村、社区总数的30%以上[包括此前命名的宁波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有90%村(社区)达到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新的标准,充分发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创建内容
(一)按照省、宁波市、慈溪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有关要求,认真对照2009年新标准。(慈溪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考核评定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二)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考核、分级命名、各负其责;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宁缺不滥。
1.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考核标准和上级有关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申报、推荐和考核工作的部署要求进行。
2.浙江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实行“申报制”,由创建对象对照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考核标准及有关规定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推荐,报省有关部门考核和命名表彰。
3.宁波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由创建对象对照宁波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考核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申报,逐级审核推荐,报宁波市有关部门考核和命名表彰。
4.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由每年自评达到慈溪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考核标准的行政村和社区进行自愿申报,街道严格把关,组织择优推荐,由市普法办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经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办、市府办命名表彰。每年年初预报创建对象,9月份申报推荐自评达标村(社区),11月份检查。
(三)规范完善创建工作要求。
1.围绕“依法规范民主选举,切实保障群众的选举权;依法推进基层事务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依法规范民主决策,切实保障群众的决策权;依法完善民主管理,切实保障群众的参与权;依法强化民主制约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的监督权”等与依法贯彻落实“四民主、三公开”密切相关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对村(社区)民主法治和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检查指导,突出创建工作“依法建章、以制治理”的要求。
2.充分发挥村(社区)基层组织作用,重视整合各类工作资源,增强工作合力,不断强化村(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工作,使创建工作切实体现服务基层、服务民生的宗旨。
3.加强创建工作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民政指导、相关部门支持、村级组织牵头、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齐抓共建、运转顺畅工作局面。强化村(社区)职责,将组织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创建工作情况纳入对村(社区)工作考核的范围。建立完善村(社区)一把手责任制,把创建工作质量和成效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4.各村(社区)要把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程,作为重要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认真部署、精心实施。积极整合各类资源,促进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基层民主法治创建工作。加强创建工作宣传,及时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和宣传推广基层民主法治创建工作先进经验,把我街道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推上更高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