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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区域社会管理水平,大力推进“活力古塘,和美家园”建设,现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订2009年度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若干扶持意见。
一、大力推进社区建设。经验收合格,对创建成*市、省级和全国级的现代化和谐示范社区,分别补助2万元、3万元、4万元;对农村社区商业服务中心和社区商业示范区建设项目,补助3万元;对优秀物业公司的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二、深入开展文明系列创建活动。经验收合格,创建成市二星级及以上文明村(依次为市二星级文明村、三星级文明村、*市文明村、浙江省文明村、全国文明村),每创建成一个档次,给予1.5万元的补助,依次递增;创建成全国文明村的,补助10万元。经验收合格,创建成*级、省级、全国级文明社区的,分别补助1万元、2万元、3万元。经验收合格,创建成市文明单位的,补助2000元;创建成*市文明单位的,补助5000元;创建成省文明单位的,补助1万元。
三、鼓励村级实施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经街道批准认可的,村级三产性用房(含外口公寓、老年活动室等综合性用房),经验收合格后,补助1—5万元。村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按总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特殊情况,视情而定。
四、开展村(社区)级规范化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凡列入市改造计划,并经验收合格的,补助3万元;购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并按要求正常运行的,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列入村级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达标的,补助1万元。
五、开展文明、重点、绿色、星级市场创建。当年度被评为*文明市场、省级重点市场的,分别补助1万元、3万元;当年度被评为*级以上一、二星级市场的,分别补助1万元、2万元。
六、倡导开展科普工作。经验收合格,创建成省级示范科普社区的补助5000元,创建成*市级示范科普社区的补助2000元。
七、鼓励现有文体场所向社会开放。已建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老年活动室等文体场所向社会开放,达到规定要求的,补助3000元。
八、奖励扶持业余文体队伍建设。街道设立专项基金5万元,对获奖的文体队伍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各村、社区新建的文体队伍,投入资金在10000元以上,队员在10人以上,根据队伍组建时器具购买和设备添置投入情况,按适当比例进行扶持:器具、设备投入在5万元以上的队伍,补助总投入的25%,投入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之间的队伍补助20%。设备添置金额以购买发票为凭。
九、大力鼓励环境保洁。对各村、村转社区的保洁费用按上一年度的村(社区)集体年可用收入实行分类补助。集体年可用收入在100万以上的补3万;50-100万的补5万;50万元以下的补8万的标准进行补助。纯社区的拆迁安置区、老小区(含团圈社区老小区)的保洁费用按区域内的常住人口户数每户36元/年补助。该项补助政策采取制约措施,对年终综合考评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村、社区实行全额补助;得分在85—95(含85分)之间的村、社区补助80%;得分在85分以下的村、社区不予补助。
十、开展市生态村创建活动,经验收合格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创建*市环保模范单位的村、社区,经验收合格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村、社区成立环保自治协会,并运作正常的,补助1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搬迁的禁养区内禽蓄养殖场,经市验收合格的,按市级补助基数的20%给予补助。
十一、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对获得*市、*市、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分别补助3000元、4000元、5000元。
十二、鼓励三格式无害化公厕、户厕新建和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新建或改造4只坑位以下的补助5000元,4只及以上坑位的补助6000元。
十三、开展省绿化示范村、*千村工程和市绿色村庄创建,经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
十四、村实施三类河道整治疏浚,每方给予2元的补助(已列入城河治理、生态河道建设等项目的除外)。
十五、扎实推进平安建设。创建平安村(社区)、平安小区,经街道考核合格的,分别补助2000元,1000元。
十六、创建市规范化示范综治工作室(站),经市考核合格的,街道配套补助5000元。
十七、大力推进民主法制示范村、社区创建。创建成市级民主法制示范村、社区(三星级)的,补助10000元;创建成*市级民主法制示范村、社区(四星级)的,补助15000元。
十八、创建成市级生育文化园的,补助5000元。
十九、根据环境整治年度综合考评进行择优奖励。对8个村、村转社区(含团圈社区)评出前四名,第一名奖励8000元,第二名奖励6000元,第三名奖励4000元,第四名奖励2000元;对6个纯社区评出前三名,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4000元,第三名奖励3000元。该奖励作为单项奖金由环境整治办统一考评,奖励给各村、社区干部;年终综合考评总分92分以下的不参加年终评比。
二十、对计生管理员(包括村、社区主要干部)及外口专管员的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