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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始终不渝地坚持集约型、科技型、生态型、加工型、外向型的发展方向,全力打造都市创汇农业基地,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就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新型组织体系,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
1.安排专项资金,对列入农业产业扶持导向目录的基础设施、风险基金、产业发展、市场开拓等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由市农业产业协会对各专业协会、合作社、农场等申报的项目进行具体管理。
2.新组建的农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每家奖励0.5万元;新组建的市级农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家奖励5万元。开展“十佳”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创建活动,当年被评为“十佳”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每家奖励2万元;当年被评为宁波市级、省级示范性合作组织的,再奖励1万元和1.5万元。
3.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新增连片面积100亩以上,流转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单位或大户,给予每亩50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补助,补助额不超过基础设施投入额;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给规模经营单位或大户,连片面积1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农户,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新增土地规模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单体规模100亩以上的累计面积),且基础管理规范的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给予每亩10元的奖励。
鼓励发展新型土地规模经营。实行以农户土地承包权入股为主要特征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经验收达到规范化要求,且开展规模经营的单位,按入股面积给予每亩200元的一次性补助;实行统一布局、统一供种、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等自我服务型且连片面积在300亩以上、约定合作期限5年以上的合作规模经营组织,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实行季节性流转且约定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实际种植规模在200亩以上的季节性规模经营单位,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4.培育农业新型主体,新创办农场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规模在50亩以上的,每家补助5000元;评选示范农场10家,每家奖励1万元。
(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农业增长方式转变
5.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国家现代农业生态园区建设项目实施予以资金配套。安排专项资金,建设慈溪市省级农作物区域试验站,进一步完善东部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对列入规划的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按实际财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适度发展农家乐、渔家乐等多种形式的休闲农业。新注册的休闲农业经营单位,当年有经营实绩的每家补助2万元。
7.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农作物品种选育或单项技术突破获得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每只给予20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审定的新品种,每只给予10万元的奖励,50%奖励单位,50%奖励课题组成员;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宁波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课题、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鼓励农技人员投身经营实体参与技术开发,经营所得全额归农技人员。
8.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实施种子种苗工程。通过国家、省级部门审定的新品种推广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自行培育的新品种推广面积在500亩以上的,产业化效益明显,每只奖励5万元,其中50%直接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从国外引进新的种子种苗,通过国家许可认定的,按引进额的30%予以补助;对在种子种苗引试、繁育和推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2万元的奖励(限5名);大力推进种子种苗基地建设,按当年实际设施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列入宁波市种子种苗基地的再给予1:1配套补助;新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经环保部门认可的种畜禽场,每场奖励5万元。
9.安排专项资金,对推广应用性信息素、频振式杀虫灯、黄板粘卡等无害化防治技术的,按其设备材料购置额的35%进行补助;对应用水稻机械化喷直播技术种植的,每亩补助20元;连片新增棚架式防虫网设施栽培或大棚覆盖防虫网设施5亩以上的,每亩分别补助1000元和400元。
10.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新建的沼气设施,规模型畜禽养殖场开展畜禽粪便综合治理,经市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按实际投入额补助4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畜禽粪便综合治理项目的规模养殖场,按1:1配套补助(含本市补助部分);对建设小型农田沤制池或粪化池,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11.新创办并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民营农业科研机构,按科研设备购置额的30%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继续安排100万元农业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鼓励民营农业科研机构申报各类农业科研项目,市将在立项、经费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12.应用生物、遗传等农业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农业企业,按当年实际投入额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利用组织培养技术进行品种繁育,每个品种当年繁苗20万株以上的,奖励2万元。
13.开展农民专业技术培训。新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每位奖励300元,达到《市“绿色证书工程”管理办法》(慈绿证办〔2005〕2号)要求的培训单位,按培训人数给予每人200元的补助;农民进修后取得大中专农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每位补助1000元;资助50名优秀青年农民赴高等院校进修学习、10名优秀青年农民赴国外培训交流;实行农场主经营管理、农民技师“双证书”培训,取得经营管理证书或农民中级技师以上证书的每位奖励1000元,双证齐全的再奖励1000元。
安排专项资金,组织150名农民讲师团成员开展知识更新再教育;全年累计组织农业适用技术培训2000人次以上的单位,奖励5000元,5000人次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三)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14.安排专项资金,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费免疫,对实行强制扑杀的经营单位或大户,给予一定补助;对镇级防疫人员培训给予一定补助,镇级新购置的防疫检疫设备市里补助50%。
15.国家、省、市级生态公益林实施专业管护,符合《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每亩补助8元;加快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病虫迹地更新,经市验收合格,每亩补助300元;加快阔叶林改造,营造生态树种的,每亩补助300元,生态经济树种补植造林的,每亩补助150元,封山育林的,每亩补助8元;加快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经验收合格,市里补助50%;设立古树、名木及后备林木资源保护专项经费,保护森林资源;建立巡山护林防火队伍,市给予一定补助。
16.继续开展宁波市“园林式”村庄和市绿色村庄创建活动,达到省级绿化示范村或宁波市“园林式”村庄、市绿色村庄标准的村,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被评为市级绿色家庭示范户的,每户奖励100元。
17.安排专项资金,补助设施农业和农业机械,并强化项目管理。大力推进设施农业,提升农业装备。新建集中连片5亩以上单体标准钢管大棚(包括果蔬水泥连体大棚),每亩补助3000元,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新建标准连栋大棚连片5亩以上的,每亩补助7000元。
购置符合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对提升当地农业产业化水平有较大促进作用,且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按购置额的35%进行补助,市级以上农机化示范基地按40%进行补助,经市有关部门确认的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专业大户按45%进行补助;农业企业建设产品检测中心,按新购置设备成本补助20%,生产基地配备速测仪器,按新购置设备成本补助30%。
18.实施沃土工程,加强农田保护。100亩以上规模农场(基地)应用测土配方技术施肥,有机肥施用量占50%以上且建立地力定点监测点的,经验收合格每家补助1万元,应用面积每增加100亩再补助5000元;安排50万元资金,建立农田地理信息系统,对全市农田开展动态监测和定点监测。
(四)实施绿色品牌战略,全面提升产业层次
19.“西菜东扩”推进面积在1000亩以上,新建成200亩以上绿色产业基地2个以上的,或新增基地面积在400亩以上的东部镇,每个单位奖励2万元。对新建规模200亩以上的绿色产业基地,达到无公害控制性指标的,每亩补助50元。绿色产业基地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事操作记录达到要求,且抽检合格的,每个补助5000元,规模在千亩以上的宁波市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再补助2万元。开展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创建活动,每个奖励2万元(限评10个)。
20.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当年通过宁波市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的,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10万元。通过商检出口厂库注册登记或FDA认证或欧盟注册的加工工场,每个补助5万元;获得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QS、HACCP、ISO14020等认证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逐步推开农产品源代码标识管理工作,实行源代码管理的经营主体每家补助6000元。
21.发展畜禽规模养殖。鼓励创建绿色畜牧小区,凡通过环保部门认可,常年饲养规模为生猪1万头、家禽10万羽、兔2万只以上的,给予每个小区5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补助;对列入市级绿色畜牧小区的,按基础设施投入一次性补助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达到常年存栏兔2000只以上、新达到常年产蛋鹅饲养量1500只以上的食草型动物饲养场,每场补助5000元;当年饲养蜜蜂1000群以上且参加省蜂业风险救助基金的联合体每家补助5000元。
22.加快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升级。鼓励农业企业向农产品加工基地集聚,入驻企业享受基地相关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腌制企业采用无防腐剂流水线生产和标准化生产,开展腌制行业污染集中整治和腌制加工区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财务投入在5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农业企业技改项目,按财务投入的2%予以奖励;对财务投入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的3%予以奖励;对财务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的4%予以奖励。不新增建设用地,且其设备投入达到上述规模的技改项目,奖励分别再增加1个百分点。对列入宁波市技改项目的,按宁波有关规定配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环保设施投入,除享受技改政策补助外,再给予污染治理专用设备投资总额10%的补助。鼓励农业企业引进国外先进农产品加工技术和设备,在原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的补助。
23.继续实施强龙工程。被新命名为国家、省、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带动本市基地和农户作用明显,会计基础规范化考核合格,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且当年增幅在15%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超过5000万元(含)和3000万元(含),且增幅在20%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年销售首次达到亿元,且当年增幅在15%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和3000(含)万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及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农业企业,因发展所需征用土地,其用地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安排专项资金,扶持10家种子种苗型、品牌型、当年销售在3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农业苗子企业。对新创办的农业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
2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外商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对引荐人员给予实际投资额1%(人民币,下同)的奖励;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引荐人员给予实际投资额1.5%的奖励。奖金在外资到位时兑现50%,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兑现。积极鼓励工商资本投资种养业,按其实际直接投资农业的投资额给予5%的奖励。
25.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赴境外和国外参展设摊的农业法人,每一摊位补助1万元,在欧盟和美国参展设摊的,每一摊位补助2万元;农业企业新开发产品,且当年出口额超过10万美元(含)的,每只产品奖励1万元,当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含)的,奖励10万元。在国内大中城市设立农产品专营窗口,并在当地登记注册的,每家补助1万元;被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新确定为“菜篮子”定点基地,且取得农产品市场准入证的,每家奖励5万元;筹建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展示中心。
发展新型贸易业态,对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农产品连锁经营网点,每家奖励1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农产品超市或专业配送物流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对发展订单农业,实行收购保护价,且订单面积在2000亩以上的农业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评选10名优秀农民购销员,每名奖励0.6万元。
26.实施农业品牌战略。新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件奖励1000元;在欧美国家新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件奖励3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新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件奖励1.5万元;获得国家、省、宁波市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3万元;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农产品金奖、银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称号的,享受市工业政策;获得宁波市级以上其它荣誉称号的参照执行。
鼓励省级著名品牌跨产业、跨企业开展横向合作,对省级著名品牌在市内定牌生产农产品,当年新增销售每100万元(含)奖励3万元。
(五)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27.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设立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基金;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农业有害生物入侵防控专项经费。
28.加强村级经济监管。与市农村经营管理网联网的村,每村给予2000元的硬件设施补助;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1万元。
29.对新入“东方农业网”的农业企业、大户,一次性给予购置电脑和入网费补助2000元;推广应用“浙江农民信箱”,对农民信息员和农技信息员按实绩考核。
30.安排100万元资金,充实市农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公司资本金,扩大信用担保规模;继续安排150万元资金,逐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
本意见中涉及工业、外向型经济、第三产业、科技等经济政策的更加优惠部分,由市农发基金兑现。凡内容相同奖励补助额度不同的政策条文,自行综合选择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涉及与本意见有关的政策停止执行,具体补助办法由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对有关意见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