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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环境,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和“服务强区”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14号)和区委《关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服务强区”的意见》(甬东党〔2009〕1号)精神,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足5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和复审时各补助15万元。原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通过复审时给予补足3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在通过认定和复审时各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对经市信息产业局认定首次列入市级重点软件企业的,给予补足10万元。对列入市级信息化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信息化示范单位的,给予补足10万元。
对新列入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二)积极培育服务业创新试点和示范企业。重点围绕“六大经济”,开展服务业创新试点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对具有良好创新机制、先进创新模式、较大创新投入、明显创新绩效的企业,择优认定为服务业创新试点和示范企业。对通过认定的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补足10万元。
(三)加大对企业创新成果的支持力度。鼓励发明创造与知识产权保护,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万元、0.2万元、0.1万元补助。对获得软件产品登记的,每件给予0.5万元的补助。对高新技术产品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或市知名商标的,在享受区内其他政策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补助。
二、引导产业自主创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四)实施研发(创新)投入补助计划。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按照产业领域每年分别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创新)投入补助。对每年年初上报研发(创新)项目至区科技局备案的企业,根据当年实际研发(创新)投入,按比例予以补助,补助基准比例根据当年安排的资金及经核定的企业上报的研发(创新)费用总和确定。其中,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和基地在外的工业企业投入补助比例按基准比例上浮20%、节能减排类研发项目和科技合作类项目的投入补助比例按基准比例上浮1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实施创新成长升级扶持计划。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和都市工业企业利用现代技术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生产、服务流程和经营模式,企业实现快速成长或产业转型升级的,根据项目创新性、投入经费、绩效等综合情况,经评审后列入年度企业创新成长升级扶持计划,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六)实施市级以上项目经费配套和支持计划。积极引导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与信息产业项目,对获得上级经费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给予经费配套。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补助。列入市科技局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每项给予0.5万元的补助,每年每家补助不超过6项。
三、完善创新服务体系,增强创新服务能力
(七)加快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能力提升。对通过技术研究开发和集成应用,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提升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后予以立项。立项时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立项后三年内每年按绩效评估考核一次,并视考核结果按不超过项目实际追加投入的20%给予滚动补助,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加快社会科技服务资源的整合。加快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服务企业科技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与引进,对主营上述业务且注册资金分别达到100万元、200万元以上且一年内营业额不低于20万元的新注册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创办经费补助。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技术交易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给予相关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安排适量的科技合作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合作网络及网上技术市场建设的支持。
(九)加快创新人才的培育和集聚。对新认定的市级IT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IT人才驿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四、推进公共领域科技进步,优化社会创新环境
(十)鼓励社会事业各领域创新。在推进基础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的前提下,鼓励学校创建科学教育示范(实验)基地,加强科学教育研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获得科技领域相关奖项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支持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开展关键技术和特色医疗技术科研攻关,突出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对获得科技领域相关奖项的,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开展软课题研究,对列入区重点调研课题的,给予补助,经专家评选获奖的调研课题,给予奖励。
(十一)加快科学普及事业发展。鼓励科普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进企业活动,鼓励开展学术交流研讨活动,鼓励科技人员之家建设活动。对纳入年度计划按标准新建的科普场所和设施,按实际投入30%给予补助。新列入的市级科普示范社区,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对新列入省级、国家级科普示范社区的,分别补足5万元、10万元。
(十二)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鼓励各管理领域开展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增强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建立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评估制度,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经费投入额度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主要参考依据。对于列入计划的项目,在立项时与通过验收后按经费预算额各拨付70%与30%。
(十三)加大科技创新表彰和奖励力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各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市创新特别奖、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设立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区科技进步奖。获得江东区科技创新特别奖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江东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获以上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
(十四)积极营造科技活动良好氛围。鼓励举办各类科技宣传和合作活动,不断拓展科技合作活动范围。对专项科技宣传和合作等活动,按预算范围内的实际投入予以列支。
五、附则
(十五)本意见所指企业为统计和税务关系在江东的企业。
(十六)本意见规定的上级经费配套项目,已获本级同类补助的,视作配套,差额补足。除初创期企业外,本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额一般不超过企业项目执行期所在年份的实际贡献(实际贡献是指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留成部分总额)。符合本意见内的不同支持条款和区其他政策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执行。单个企业当年所享受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的总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当年自身投入的50%。本意见中涉及“不低于”、“不超过”都包括本数。
(十七)本意见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东政发〔2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八)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