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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制度创新,促进企业加快上市、做大做强,培育形成一批业绩突出、成长性强、示范效应显著的龙头企业,推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改组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业在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在改组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凡涉及企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征收,经批准后给予企业全额补助。
(二)企业在改组(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改组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因资产转让、审计调帐、评估增值等所涉及的税款按规定征收,其中区所得部分,经批准后全额补助给企业。
(三)企业为了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区所得部分,经批准后全额补助给纳税股东。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来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归原企业所有;在其企业权益转增资本过程中涉及所得税时按规定征收,其中区所得部分,经批准后全额补助给企业。
(五)当年实到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给予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于因上市而整体重组(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未享受过前款规定的一次性奖励的,当该公司的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或已被批准在海外上市的,按前款规定的条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10万元奖励的股份有限公司,当该公司的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或已被批准在海外上市的,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
(七)在拟上市期间(从进入辅导期起,到企业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三年),以上一年对区财政的实际贡献为基数,基数内部分按照产业政策再调高10%进行补助;对仍达不到50%的产业,则按50%补助;超过基数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八)在拟上市期间,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时,区发改、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科技扶持资金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和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
(九)对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受理通知书的企业,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上市奖励;对境内创业板及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上市奖励;对上市公司或买壳上市的企业将税务注册地迁至我区,且连续稳定经营2年以上、对区贡献突出的,给予250万元奖励。上市奖励按企业实际控制人不低于60%,对企业上市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按不高于40%进行分配。
(十)企业上市后第二年起,两年内以上一年对区财政的实际贡献同比增长10%为基数,基数内部分按现行产业政策给予补助,超基数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三、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和实施再融资
(十一)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将总部留在*,其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办公用房的,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企业完成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融资措施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1%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该项奖励全部奖励给企业实际控制人。
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良好环境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制定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规划、目标及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上市办(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具体日常事务,认真做好拟上市企业的筛选、培育、推介和已上市企业的服务工作,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积极有序地推进全区企业上市工作。
(十四)强化服务企业。区财政每年安排上市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上市培训和推介活动;积极帮助企业掌握上市业务知识,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区发改、科技、财政、建设、贸易、外经贸、工商、税务、规划、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五、政策兑现程序
(十五)以上扶持政策兑现工作,由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组织上报,经区上市办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十六)本意见中的同一类补助和奖励只享受一次。补助和奖励一般不超过企业对区实际贡献,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六、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税务注册在*的企业。意见中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均指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主板或创业板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IPO),或者通过注入本地资产实现买壳上市的企业,在产权市场、三板、柜台交易等市场实现股权流动的不在此列。
(十九)本意见中的区所得是指因改制而产生的所有税种,区实际贡献是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税我区所得部分。
(二十)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本意见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