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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适应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全面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鼓励我区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我区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及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发展加工贸易,优化贸易结构
(一)鼓励区属外贸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按照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所核销的进口料件金额,以上年度核销总额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2元;当年新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给予每美元0.1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较上年有增长,且名列区属加工贸易出口额前五名的区属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名列区属加工贸易出口额第六名到第十名的区属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对于2005年新与海关联网、实行海关联网监管的区属加工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的联网费补助。对2005年新被海关评为A类等级的区属加工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鼓励开展出口制,优化贸易体制。区属外贸流通企业采用制出口区外产品的,根据出口额,给予每美元0.08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鼓励扩大进口业务,以调整贸易方向。对于进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区属外贸流通企业,以上年进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因进口业务需要,企业建立保税仓库的,给予适当补助。
四、区属外贸生产企业与区外外贸公司实行工贸合作,并通过区外外贸公司出口的,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超过10万美元,给予生产企业0.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区外贸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孵化器,帮助区属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制,每新增一家服务对象,且该企业有加工贸易、制出口实绩的,经考核,按每家1万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六、鼓励区属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对于参展消博会的,给予每个标准摊位50%的费用奖励,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0.5万元人民币。
七、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区属各类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保费支出,给予40%补贴。
八、对于区属外贸流通企业,规范外贸经营行为,积极创新外贸体制改革,对我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区政府给予奖励。具体细则由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商议后制定。
九、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外经贸人才队伍建设。区属外贸企业在职职工,参加由区外经贸局或区外贸企业协会组织的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外销员、单证员、报关报检员、货代员及外贸财会人员等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证书的,按培训费的50%补贴给企业。鼓励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通过国际商务系列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按考务费及培训费的50%补贴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