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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定不移地促进外经贸发展,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鼓励我区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进一步营造对外开放新优势,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鼓励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当年内到境外注册商标,逐国注册的,每件奖励0.5万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5国(地区)以下的,每件奖励0.5万元,5国(地区)以上的(含5国),每件奖励1万元。
(二)对当年被评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省市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三)鼓励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当年凡以自主境外注册商标出口且当年出口额达到1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鼓励企业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流通企业,取前十名,前五名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后五名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生产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基数内每美元给予0.01元补贴,基数外每美元给予0.02元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对自主创新产品列入区级及以上新产品开发计划的,且其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取前十名,第一名奖励10万元,每下降一个名次奖金递减1万元。
二、鼓励开展加工贸易及出口制
(一)鼓励开展加工贸易。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较上年有所增长且加工贸易出口额350万美元以上并名列全区加工贸易出口额前五名的全区各类出口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增量名列全区前十名的全区各类出口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提高加工贸易管理质量,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资质升级。对当年被海关评为加工贸易A类及以上等级的各类加工贸易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对当年实行与海关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展出口制。区属外贸流通企业采用制出口区外产品,且其出口退税在区外生产商所在地办理的,根据出口额,给予每美元0.03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扩大进口业务
(一)对于进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流通企业,以上年进口额为基数,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区属生产型企业开展进口业务的(除设备外),以上年进口额为基数,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因进口业务需要,在*区建立保税物流中心或保税仓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
四、继续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区属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保费支出,给予4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企业参加境外专业交易会。企业经区政府批准赴境外参加各类交易会,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每家企业当年补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和广州中洲展。对于参加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的,给予每个标准摊位50%的摊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1万元。对参加广州中洲展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50%摊位费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多不超过2万元。
(四)对区属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及开展WTO咨询服务的经费给予3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鼓励企业扩大服务贸易规模
(一)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加快“走出去”步伐。区属企业经批准当年在境外设立生产型企业、贸易性公司、办事处的,每家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外经业务。对开展外经业务,同比有增长且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区属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外经经营权的企业奖励1万元,有实绩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承建我区境内外资工程,且标的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区属施工单位,予以奖励5万元。
(三)鼓励区属企业积极开展国际服务贸易进口。对开展品牌经营、品牌合作、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管理合作等工作的,酌情给予奖励。
六、鼓励企业多渠道培养外经贸人才
(一)鼓励区属外贸企业在职职工参加由区外经贸局组织的各类高级管理类培训、经营管理人员、外销员、单证员、报关报检员、货代员及外贸财会人员等培训和参加国际商务系列考试,取得证书的,按培训费的50%补贴给企业,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万元。
(二)鼓励区属企业参加由外经贸局统一组织的人才引进招聘会,对招聘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多不超过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