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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实施科技强区战略,提高区域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现代化新中心城区建设步伐,根据《*区科技强区(20*年-20*年)五年实施纲要》,特制定本意见。
一、产学研结合建成省内一流的技术创新体系
1、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逐步形成区域竞争优势,是实现科技强区的重大举措。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上规模的工业企业都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在现有的快速原形制造技术研究中心、磁性材料工程技术中心、原电池工程技术中心和金融设备工程技术中心的基础上,再选择电子信息、电机一体化、服装等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较广、生产企业相对集聚的产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新建立的各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后,给予区级5万元、市级1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的科技经费补助,形成以行业工程中心为支撑,带动同行企业技术进步的新格局。
2、建立和完善科技合作网络建设。在总结上海*科技工作站经验的基础上,继续选择在高校比较集中的城市建立科技工作站,为我区企业引进科技成果提供信息服务,每年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3、鼓励科技人员将自己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参与分配。以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40%;股东各方自行约定的,其比例可不受此限制。高新技术成果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4、加大科技进步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区级科技进步奖、星火、自然、发明四大奖的科技人员实施奖励,标准为:国家一等奖奖励20万元;国家二等奖、省一等奖奖励10万元;国家三等奖、省二等奖、市一等奖奖励5万元;市二等奖、区一等奖奖励3万元。获奖以最高为准,不重复计奖。
5、充分发挥区科技创业中心的孵化辐射功能,建立专利产业化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区财政专项资助100万元,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市科技局配套。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专利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的入驻企业。
对入驻创业企业申请的科技项目优先列项,择优给予科技经费资助,对获得较好经营业绩的创业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6、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引进机制,完善人才优惠政策,进一步消除人才引进障碍性因素。积极拓宽引才的渠道,结合我区发展的实际需求,大胆尝试柔性引才手段,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工和各类人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做好市“4321人才工程”和区“2636人才工程”人员的培养、调整、补助、考核工作,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党政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构建区域性人才高地,建设一支基本适应现代化新中心城区发展要求的科技人才队伍。
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7、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双二十”工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的40%给予补助。研究开发经费列支范围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区财政局、科技局核准后,按年度补助,补助额不高于企业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己享受区有关优惠政策的上述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研发投入补助。
8、列入国家级、市级科研攻关、新产品、火炬星火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二年内通过鉴定验收后,按国家级奖励5万元、市级奖励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自确认之日起,二年内对该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给予30%的补助,同一项目区级科技经费已给予补助的不重复支持,经区科技局、财政局核准后给予补助。
对列入国家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得到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级50%、市级40%的标准由区科技经费给予配套补助,同年区级科技经费已给予资助的视作配套,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以“410”工程建设为载体,实施50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每年选择1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经区“410”工程领导小组认定,从列入“410”工程重点新产品计划之日起,按一年内项目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的盈利企业,奖励5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盈利企业,奖励10万元,3000万元以上盈利企业,奖励15万元的标准,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核准后给予奖励。
10、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注册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和在职人员申请专利,对专利申请实行补助。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补助30000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800元。
支持专利技术实施产业化,发明专利授权后二年内,结合企业纳税情况,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需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核准。
11、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大力引进科研成果,实施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对企业引进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中试成果实施产业化,经区科技局、财政局验收后,按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中试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区属各类出口企业,出口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按市、区有关外贸政策予以奖励。
13、扶持一批软件企业,推动我区软件产业快速发展,使软件产业逐渐成为我区新的增长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14、大力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逐步实现产业信息化,推动企业产品设计、生产过程自动化、设备和产品智能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对实施电子商务、应用CAD\CAM\CIMST和企业综合资源信息化管理(ERP)的企业,经专家评审,区科技局、财政局核准后,给予实际投入的10%-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建立和完善科技投入体系
15、实施财政扶持政策,加大财政对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2005年区级科技经费达到区财政支出的3%。引导民间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16、为缓解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帮助他们解决融资困难问题,逐步建立政府引导、民营资本为主、市场化运作的科技信用担保机构。
17、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3%以上,一般企业要达到1.5%以上。技术开发费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
18、围绕*市会展中心和商务商贸中心建设的客观要求,大力发展现代会展、物流、信息、技术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引进国内外实力雄厚会展公司来我区创办会展业,充分利用国家专利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优势,创办全国性专利成果展览会。
19、加大对都市型工业楼宇经济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新中心城区的区位优势,逐步形成汇聚巨大信息流、人才流、资金流、物流的楼宇群。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楼宇企业给予科技项目优先列项和科技经费资助。
20、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各类民营科技中介机构。降低门槛,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小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首期注入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至50%以上,三年全部到位。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放宽设立条件,为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便利。
21、培育一批懂经营的技术经纪人队伍。加强与市科技信息中心、技术市场、无形资产评估中心、技术交易中心、对外科技交流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金融、对外合作交流、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服务。对新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工商局、区科技局认定后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资助。
五、加强领导,确保科技强区战略顺利实施
22、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科技强区战略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高新技术产业是第一经济增长点,人才资源是经济第一资源”的观点,全面贯彻区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科技进步。
23、各级领导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切实负起第一责任,组织制定重大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工作部署,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把科技强区战略的目标任务具体化,抓好分解落实,强化完善科技进步目标管理考核,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24、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创造推动科技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强有关政策和法规、科技工作方针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强区战略实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