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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服务立区”发展战略,全面促进*区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服务业产业竞争力,推进服务业现代化,特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把服务业放在经济发展的优先战略地位
(一)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进入了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抓手,也是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途径。加快服务业发展对于顺利实现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目标、落实区委区政府“服务立区”发展战略、建设现代化新中心城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适应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城市化进程的宏观要求,坚持把服务业放在经济发展的优先战略地位,以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为核心,加大政府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力度,以市场化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规模集聚为手段,加快建设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现代服务业体系,进而确立服务业在产业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发展目标: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保持年均在15%以上,力争20*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区GDP的6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递增20%以上,20*年突破60亿元。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快服务业行业发展
(四)稳步发展传统商贸业。合理控制商业网点总量,引导商业空间布局与城市发展形态同步发展。积极整合现有商业资源,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培育特色化百货商场,合理增设大型综合超市,积极发展连锁便利店,加快扩展专业专卖店,形成功能健全、业态丰富、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城区商业网点新体系。
(五)引导专业市场转型提升。围绕专业市场“业态多元化、商品优质化、营销现代化、商流物流分离化”的发展趋势,建立起市场主办者与经营户利益互动的管理机制,抓好市场体系建设和经营创新。着重发展具有较强集聚辐射潜力的重点专业市场,兼并重组竞争力不强的专业市场,积极培育符合消费热点需求的新兴专业市场。着力进行市场信息化系统开发和应用,积极建设数字化市场,逐步实现商品信息和价格信息同步上网。
(六)巩固餐饮业优势地位。形成中高档酒店、各式快餐、风味小吃和便民早点全面发展的经营格局,培育“全”、“专”、“绿”的特色餐饮。引入现代营销理念,开展网络化经营、连锁化发展,鼓励开展外卖、定制私人宴席上门等特色服务。以宁波菜特色优势为依托,大力发展餐饮特色连锁。着力培育和引进一批各具地方特色、菜系种类齐全的餐饮企业,进一步塑造*餐饮的整体品牌。
(七)完善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按照“功能齐全、布局合理、业态先进、管理规范、特色鲜明、便民利民”的建设标准,大力引进有实力、有特色、有经验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不断优化业态设置和网点布局,鼓励开设社区购物中心、超市、便利店、专业店、餐饮店、文化娱乐等经营网点。支持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社区商圈的综合服务功能。
(八)加快培育会展经济。以市国际会展中心为依托,各种展会为载体,构筑会展服务功能区块,做好餐饮、住宿、布展、广告、商贸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加强会展业招商力度,吸引有实力的会展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落户*。借助会展主题活动,配套推出相应商贸、文化等活动,切实调动各方面的参与热情。积极将振兴会展业与旅游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会展业带动商务旅游。
(九)建设旅游业集散基地。整合区内旅游资源,塑造人文品牌,将*建设为到宁波各旅游景点的网络中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产业建设,重视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加快建设*旅游集散基地。做好“以节促旅”,结合重大节庆活动,大力开展旅游促销,并挖掘文化内涵,带动旅游文化产业发展。
(十)促进金融保险业快速发展。借助市行政中心东移,集聚我市的金融保险及与其相配套的资信评估、证券交易等机构,使*成为宁波主要的资本要素市场。争取各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担保机构来*区设立分支机构,吸引国外有实力的银行、保险公司来*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扩大利用外资领域,努力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专业保险公司门类齐全的地方金融保险体系。
(十一)加快物流业发展步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和提高物流效率为目的,依托物资、生产资料市场群,加强与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合作,提高物流业的技术含量,鼓励专业物流企业、连锁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及其配送分中心,提高流通效率。
(十二)大力发展房地产业。以居民住宅为重点,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完善一级市场,规范二级市场,注重基础服务设施、文化设施与房地产开发的配套建设。引导商务楼宇开发,盘活存量商务楼,高标准新建一批符合现代商务办公需求的商务楼。大力发展住宅经营、物业管理、装修服务、环境艺术等住宅服务业,形成体现现代房地产业和住宅服务业的发展体系。
(十三)规范发展中介服务业。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运行中的服务、公证和监督功能,积极引进培育知识密集型中介机构,大力发展会计、法律、咨询、房产、等中介服务业。引导中介服务企业开展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加速培养、引进各种中介管理人才,构筑我区服务业智力高地。
(十四)积极发展文化传媒业。围绕“体现市场需求,凸显文化功能,提升区域形象”的发展思路,扶持培育一批文化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或团体,着力提高市民的文化生活质量。
三、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增强服务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五)实施服务业项目贴息支持。对税务登记在*区并已有纳税实绩的服务业企业,当年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贴息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贸易局提出申请,由区贸易局核定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六)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吸引国外企业入驻*,鼓励通过特许连锁形式,实现品牌输入。鼓励国外资金、技术投资我区,对于科研、教育、会展、中介服务、开发性的旅游设施等项目,给予一定的优惠奖励。
(十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投资经营领域,鼓励各种经济成分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服务企业。推动科技创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帮助其引进人才和实施成果转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十八)大力扶持重点企业。对于确定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在允许范围内给予政策优惠,在要素资源配置上适度优先。对区属上年度纳税超过100万元的大型餐饮、星级宾馆等重点行业企业,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企业,内资注册资金20万以上、外资在2万美元以上的会展公司,获得国家、省市资质认证的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十九)积极为楼宇经济发展提供优良环境。充分利用*商务楼不断兴建的基础设施优势,大力引进培育一批品牌化经营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商业商务品牌企业的入驻成长形成支撑。对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入驻服务业企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商务楼,给予物业管理公司财政补贴。
(二十)坚持实施品牌战略和“走出去”战略。引导企业把质量、管理、服务、企业文化等诸多因素纳入企业整体品牌战略中,鼓励引进知名品牌和提升现有品牌相结合,积极总结、大力宣传、扶持和保护*特色品牌。支持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引导总部在*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品牌输出、企业购并等形式向外扩展,鼓励企业在区外开设专卖店、门市店等分支连锁机构,对于在行业领域居领先地位或具备重大开拓意义的项目,经审批可列入“410”工程项目重点给予扶持。
(二十一)大力提高服务业信息化水平。在全面建设“数字*”的框架下,构筑服务业基础信息平台。积极开展网上采购、网络服务等一系列电子商务活动,建立起基于互联网的以客户为中心的交易管理模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服务企业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化,以数字化手段促进信息资源价值的深度挖掘和增值。稳步推进电子化结算方式,配合银行金卡工程建设,积极将POS系统等交易终端引入市场。
(二十二)加快业态创新步伐。鼓励企业细分目标市场,引导服装、家电、日用百货等传统业态向药品、汽车、建材、房产等新型领域扩展,发展大型超市、配送中心、专营店等商贸新型业态。引进和发展总经销、总,探索大宗商品批发交易的质押、竞价交易方式。鼓励服务企业采取直营连锁、自由连锁、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实现连锁化发展,形成连锁经营在我区服务业组织形式中的主体地位。
(二十三)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构筑*服务业投资担保体制,鼓励组建以会员制形式为主的担保机构和引进完全民营的赢利性担保公司。简化担保、抵押手续,便利服务企业融资,对企业以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可不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手续,而由相关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权属及估值证明。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服务业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四)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区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制定行业政策、指导意见和发展计划,解决重大发展问题。各街道要因地制宜成立相应服务业管理组织,制定和完善辖区的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服务业在区域内合理布局和可持续发展。
(二十五)加大服务业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区贸易、工商、税务、城管、规划、国土、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建立长效机制,共同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二十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建区服务业联合会和各类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作用,规范资质管理,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组织企业对外开展交流和合作,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素质队伍建设,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七)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职能,简化行政审批,创造良好的服务业投资创业环境,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加强“信用*”建设,推行“诚信为本,有诺必践”的优质服务活动。
(二十八)本意见自*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