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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区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加快推进中心商贸商务区建设,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一)20*年1月1日起,在*区新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和总部型企业。重点扶持发展金融保险业及担保、典当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网络信息服务、软件服务外包、软件开发、产品设计、广告创意传媒等文化创意企业;船运、货代等现代物流业;旅游开发服务企业;会展服务公司和产权交易、标准检测、工程咨询、认证服务、信用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业;都市鼓励型工业企业。
(二)对*区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经营者、招商项目引荐人和楼宇主体。
二、扶持内容
(一)鼓励发展楼宇经济
1、对自主持有产权并经营的商务楼宇主体,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且行业集聚度较高,2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作出的贡献给予一定补助。
2、聘请国家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及国外知名品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高品质楼宇物业管理的,一次性给予楼宇开发主体5万元补助。
(二)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企业
1、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现代服务企业(除对外贸易企业外),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给予一定补助。
2、达到一定规模的对外贸易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按其扣除地方负担部分后给予一定的补助。
3、以上企业租用(租期3年以上)、购买办公楼自用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2年内给予50%物业管理费补助。
(三)鼓励引进总部型企业
1、达到一定规模的总部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的经营者给予分档奖励。
2、以上总部型企业在我区购置商务楼宇自用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承担的价外费用给予一定补助,租用自用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租期3年以上),2年内给予50%物业管理费补助。
(四)鼓励扶优引强
1、出台积极政策,鼓励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区域性总部、国内外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及区域经济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入驻我区。
2、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引进外地来我区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给予项目引荐人0.4万—1万元的奖励,或从企业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内对地方贡献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3%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余额部分根据引进企业第二年对地方贡献情况酌情兑现、发放)。对引进高端现代服务业、总部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包括分支机构)、都市鼓励型工业企业引荐人根据项目情况给予0.5—3万元不等的奖励(附具体奖励标准)。
3、凡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名列全区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前5位的,授予企业“*区年度突出贡献服务业企业”称号,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区年度服务业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4、对投资规模、区域贡献度、影响面特别大的特殊、个案项目,由区政府另行商定鼓励办法。
三、附则
(一)享受补助奖励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按章纳税;
2、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二)企业适用以上补助与奖励总额原则上以当年该企业对区经济贡献总额为限。
(三)本补助奖励政策按年度进行兑现。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区招商引资扶持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材料各一份:
(四)引进性项目按原渠道和办法办理。考核性项目由企业向街道申请,街道汇总后报区贸易局、财政局审核同意,由区贸易局予以兑现,资金由区财政局专项安排。
(五)本意见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时,按上级政策执行,此前出台的各项政策如与本意见不符合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区贸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