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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商贸活市”战略,促进我区商贸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区的商贸流通业公司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商贸流通工作相关部门及个人。
二、扶持内容
(一)引导商贸行业提升档次
1、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优。对当年评为宁波市百货零售行业“十强企业”的单位,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奖励。
2、大力发展新型商业业态。对由政府主导引进的,符合商贸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的著名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由贸易主管部门认定),其营业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进相关人员5万元、10万元。
3、鼓励引进著名国际品牌。对新引进国际著名品牌商品(由贸易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单个品牌当年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每引进一个品牌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促进商贸企业规范发展
1、支持百货店开展分等定级工作。对获得金鼎百货店、达标百货店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经营班子)3万元、2万元奖励。
2、鼓励餐饮企业开展酒店评级工作。对获得五钻、四钻、三钻等级称号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3万、2万、1万的奖励。
3、扶持“老字号”商贸企业发展。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4、鼓励市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企业管理、经营业绩、市场稳定、社会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的菜市场,经考核评定,按等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0.5-1.5万元奖励。对新创星级市场和提高星级等次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经营班子0.5-1.5万元奖励
5、鼓励典当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经营业绩名列全市第一、二、三名的典当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6、培育和扶持会展服务市场主体,促进会展业快速发展。对由政府主导的在国内外有影响、摊位1000只以上的大型展会或重大节庆活动的主体或行业组织,经贸易主管部门认定,给予2-5万元奖励。
(三)优化商业网点服务功能
1、鼓励专业特色街区和新商圈建设。对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获得市级专业特色街区称号的,给予创建单位5万元奖励。
2、鼓励社区商业创建工作。对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获得国家级、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4万元、2万元奖励。
3、完善商贸业态布局。对企业在政府引导下积极调整商贸业态、提升经营品牌,且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经贸易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年租金10%的一次性补助。
(四)健全商贸行业管理体制
1、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监测网络建设。对人员设备落实、积极做好统计工作的监测网络企业,经考核评定,给予0.5-1.5万元补助。
2、推动商贸管理服务技能不断提高。对积极参加贸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致力提高管理人员经营素质的商贸企业,给予0.1-0.3万元补助。
3、鼓励商贸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对积极完成政府推动的各类创新工作的商贸企业,视工作实绩给予0.5-3万元奖励。
三、申报与兑现
(一)本政策意见中的各类补助奖励,由项目实施企业向区贸易局提出书面申报。申报资料经区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补助或奖励资金。项目补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下拨给区贸易局,由区贸易局予以兑现。
(二)商贸企业依本办法享受的各项补助奖励总额,原则上按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总额为限,超出部分不予兑现。
(三)同一企业奖励项目如与区政府制订的其他政策有重复的奖励或补助,按就高原则申报兑现。
(四)违反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商贸流通企业,不能享受当年度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