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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创建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深入推进我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以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深化为民服务,把我区行政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向更高层次。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职能定位
(一)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进一步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为公众到政府机关办事、咨询、求助、投诉等提供便捷的场所,为政府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提供透明的环境,为政府领导协调部门间的行政管理事务提供高效的机制,促进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运行。
(二)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集中办理、联合办理政府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活动。行政审批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区属各部门承担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非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条件成熟的可以纳入行政服务中心。
(三)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规范名称、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四)区人民政府设立综合行政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的相关服务事项,名称规范为*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名称规范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其性质为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活动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职能。
(五)区人民政府为行政服务中心正常办公提供必要的资金、场所和技术保障。
(六)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则上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派驻工作人员,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做到应进尽进。
行政审批项目办件量很少的部门和组织,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委托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
(七)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已设立的各类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应统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单独设立的,应作为行政服务中心的分中心接受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其它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非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未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原则上以办事窗口形式办理。
(八)区监察局、区法制办会同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对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服务活动中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九)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统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会同法制等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运作制度改革,审定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
研究总结行政审批服务的新情况、新经验,创新行政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和质量;
制定和实施行政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街道行政服务机构、社区服务站所制定和实施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
为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均有序高效运作;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依法制订并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运作程序;
对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办事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负责做好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确认和服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受理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评议、投诉;
协调涉及跨部门的行政审批相关事项;
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的职责:
履行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能,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依法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
按照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行政审批授权制,明确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权限,“一审一核”比例达60%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正式在编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一年以上);窗口负责人应由所在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担任;派驻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福利关系不变,组织关系转至行政服务中心;
及时上报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变动情况,并依法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建立与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沟通协调机制,配合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牵头或会同有关部门参与行政审批事项的联合办理、统一办理;
负责做好派驻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协助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处理当事人的投诉。
(十一)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职责:
代表本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根据本部门授权,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结;无法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在承诺期限或法定期限内办结;
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做好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与本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AB岗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完成本部门和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创新行政方式、规范审批行为、提升服务水平
(十二)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不断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调整和理顺行政审批职能分工,逐步推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将涉及多个科室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到一个科室,并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方式积极引入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
(十三)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依法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将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互联网和其他渠道向社会公示。
(十四)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
(十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结算窗口统一缴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六)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十七)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做到实际承诺时间比法定时间提速50%以上。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事先明确告知。
(十八)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十九)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二十)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十一)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二十二)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在行政服务中心开展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已经实现网上审批的事项,办事窗口仍应当提供现场办理服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二十三)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应当与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站互联。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窗口所在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网络链接,采用统一的操作平台和软件,建立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和办公自动化。
四、强化管理、完善多渠道监督机制
(二十四)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行政服务管理考核办法,负责做好对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区对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对新进驻的工作人员进行试岗(两个月),对不适合者提出及时调整的建议;进驻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退回所在部门。
(二十五)区监察局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的评议、投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及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七)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和派驻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构成违纪的,由区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受理、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在办事窗口、本机关及其他场所同时受理的;
未按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结算窗口收取行政审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在涉及区属多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中,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受理或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定的。
(二十八)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违反本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区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组织协调不力、遇事相互推诿,严重影响工作的;
对管理松懈、监督不力,对处理群众投诉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