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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14号),为切实做好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导向、引领作用,使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加快推进自主创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大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也是对我市现有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工作的有效改进,对各级各部门目标考核工作的不断完善。开展创新型城市评价考核工作,通过自身纵向比较或与相关城市的横向比较,有利于动态掌握宁波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主要进展,准确描述、分析、评价、监测各项创新活动;有利于正确评价宁波的创新水平,找出优势和不足,为各项创新决策提供基本依据;有利于形成创新的导向,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积极性,促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各项工作,形成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合力。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评价考核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目标,并制定相关措施,全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不断完善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建立科学统一的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是有效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工作的重要基础。本指标体系设计紧紧围绕宁波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目标,参照国际上有关创新理论的最新成果和国内发达城市有关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实际而制定。指标体系坚持了共性与个性相结合、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所选指标在某一领域具有关键性和代表性,相应指标数据具有可获得性和可考核性,指标体系运行具有可操作性。指标体系分别从全市和各县(市)、区两个层面对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对全市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由3类共30个较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指标组成,从创新综合考评、创新能力与过程考评、创新产出考评三个方面(详见附件1)反映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进程与成效。县(市)、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指标体系由22个重点指标构成(详见附件2)。指标体系在注重整体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的同时,把成果转化、资源集约、结构优化、经济效益等绩效类指标作为评价考核的重点,明确了创新发展导向。建设创新型城市是一个长期系统复杂的过程,评价考核工作及指标体系也是一个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因此,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切实搞好评价考核工作。
三、着力健全创新型城市评价考核工作的各项制度
健全创新型城市评价考核组织制度。评价考核工作在市建设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制定分级分类评价考核制度。依据《指标体系》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办法,全市层面在进行评价的同时,要强调对各责任部门的考核,把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县(市)、区评价考核要注重实效,根据县(市)、区局部差异制定分类考核办法。
建立定期评价考核制度。《指标体系》各项数据的统计、监测和分析每年度进行一次。要加大对各部门指标数据采集的审查和监督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全面和及时。指标数值提供单位要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监测和分析工作,每年3月份将相关数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综合测算和分析,并采用综合指标法和目标值法等科学方法,作出全面评价考核。
建立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具体评价考核后,要把相关结果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在相关媒体或文件上公布考核结果。
建立考核激励制度。把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价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市级各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进行挂钩,将创新型城市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和各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的政绩导向机制。建立和完善党政一把手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绩效的考评和督查,促进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