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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18号)、《20*-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纲要》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软件产业(含现代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设计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作为一种“无污染、微能耗、高效益”的产业,软件产业不但能大幅度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而且自身也能形成庞大经济规模。大力发展软件产业,有利于*在高新技术产业前沿占据一席之地,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利于全面促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带动金融、会展、物流、商业、商贸等第三产业全面升级;有利于促进人才集聚,改善城市人口素质;有利于提高城市信息化、现代化和国际化水平,推进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近年来,我市软件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20*年软件产业销售收入年度增长幅度均达到50%以上,但与国内先进城市相比,仍然存在产业规模偏小、龙头企业缺乏、创新能力较弱、软件人才短缺、软件园区建设相对滞后和市场环境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全市上下要切实提高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把发展软件产业放在突出位置上,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努力创造有利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为引导,以人才为根本,以创新为支撑,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信息化建设的需求,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发展环境,着力引进培育软件企业,着力培养吸引软件人才,着力增强软件企业创新能力,着力推进软件产业集聚,全面提升软件产业发展水平,支撑我市经济向创新型、素质型和开放型方向发展,服务我市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
(三)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引进和培养一批有竞争力的软件骨干企业,实现软件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涌现一批有特色的名牌软件产品,促进软件技术的深层次应用;集聚一批优秀的软件人才,构建层次合理的软件人才队伍;建设好一个软件产业核心集聚区和若干个特色集聚区,推进软件产业集聚发展。到2010年,全市软件产业总体规模比20*年翻两番,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引进和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的软件企业3家,超5000万元的软件企业10家,超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30家。
三、发展重点
(四)优先发展重点行业应用软件。按照打造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要求,优先发展石油化工、电力应用、港口物流、企业资源管理、交通、网络增值服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行业应用软件。
(五)重点发展嵌入式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重点发展汽车电子产品嵌入式软件,机械、机电、仪器仪表嵌入式软件,移动通信产品嵌入式软件,家电产品嵌入式软件,通信、计算机、消费电子产品集成电路设计等。
(六)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服务。大力促进网络电视、专业化网站、动漫等数字内容业,软件与系统集成、数据中心、电子商务等多种应用服务业的发展,提高固网、移动网络、广电网络、计算机网络及多网融合的各类增值服务水平。
(七)扶持发展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鼓励软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软件出口。支持软件企业承接国内外各种经济社会组织的信息技术外包业务,开展软件订单加工、软件人员派遣及数据处理、业务流程处理等服务外包业务。
(八)积极培育软件产业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软件技术培训、咨询、监理、评测、人才中介等服务机构,使其成为我市软件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促进软件产业集聚发展
(九)优化软件产业布局。按照“一园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形成“*软件产业园”统一品牌;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产业园为核心集聚区域,以*保税区*国际软件园和若干县(市)、区软件孵化器为特色集聚区域,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其集聚、创新、辐射和引领功能。
(十)加快软件产业核心区建设。加快推进*国家高新区软件产业园建设,完善园区服务管理体系,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努力建成配套服务完善、创业环境优越的国内知名的软件产业集聚地,吸引世界IT百强及国内大型软件公司在园区落户或设立研发中心,促进软件产业集聚发展。
(十一)积极推进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建设。以保税区*国际软件园为主要依托,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建设*市软件服务外包和嵌入式系统产业基地。中心城区要大力发展软件产业,以软件孵化器为依托,形成各具特色的软件产业集聚区。
(十二)扶持软件产业集聚区发展。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软件产业核心区和特色区的建设。对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产业园(孵化器),市有关部门继续安排专项资金进行适当补贴。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发展良好的软件产业园、孵化器(含被孵化企业)扶持。
五、加大软件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
(十三)强化招商引资。鼓励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或与本地软件企业联合协作,嫁接并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争取每年引进3—5家国内外大型知名软件企业落户*。明确招商引资责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于在经认定的软件产业集聚区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软件企业,自租赁之日起的3年内每年可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对于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其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经认定后可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在*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设立的公司(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6%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其中的重大落户项目补助,可实行一事一议。办公用房租赁补助、购置补助与企业落户补助不予重复。本条各类补助由各集聚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实施,市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给予50%补助。
(十四)加强对重点软件企业的扶持力度。组织开展“*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选拔出一批骨干企业和特色创新企业。积极鼓励我市软件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重点软件企业。对国家、省、市重点软件企业,在投融资、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或软件项目应优先支持由本地重点软件企业承接;鼓励外地软件企业与本地软件企业,特别是重点软件企业合作承接项目。市级以上重点软件企业聘请的高级软件人才,连续任职1年以上,且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者,按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十五)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对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对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对系统集成企业,年度系统集成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以上分档实行差额和从高不重复补助。
(十六)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企业重组。鼓励风险投资资金、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加大对重点软件企业的投入,鼓励重点软件企业通过联合、收购、兼并、控股整合资源,推动优势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壮大企业实力,通过合作、重组等方式培育企业集团。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经确认的软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由市中小企业风险担保补助资金按其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4%给予补助。对风险投资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的,由市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当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补助。
(十七)鼓励和支持网络信息服务业发展。依托数字电视、移动通信和宽带多媒体等平台,培育以数字内容服务、应用服务和网络增值服务为重点的信息服务企业。对经过认定的网络信息服务企业租赁虚拟空间等方面给予一定补助。对动漫企业进行扶持,凡著作权属本市企业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播的,一次性给予每分钟*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市和省级电视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500元和1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在多于一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十八)积极扶持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引导软件企业与国际知名软件企业加强合作,促进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每年评选三名“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明星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十九)鼓励软件企业提升素质。对软件企业申报成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开展ISO系列、系统集成资质等各项认证和CMMI评估。对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CMMI二级和三级及以上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35万元的补助。
(二十)实施软件品牌战略。引导鼓励软件企业在创新技术、加强管理、提升服务的基础上,整合资源、联合协作、优势互补,努力打造“*软件”品牌。鼓励软件企业赴国内外特别是国外参加各类会展,扩大“*软件”品牌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市外经贸局、信息产业局和财政局要尽快研究制定扶持软件企业赴境外参展和进行合作交流的专项政策。
六、强化软件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健全软件人才培养体系。成立由市信息产业局、市委人才办、人事局、教育局等部门组成的软件人才培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市软件人才培养实施方案》,构建各具特色,结构合理,学历教育和培训相结合的培养体系。
(二十二)发展学历教育。支持浙江大学等高校在*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鼓励本地院校开办软件类专业,发展软件学历教育;创建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为软件产业发展培养适用的软件人才;引进先进的师资培训课程体系,大力培养一批软件专业教师,提高我市软件教学师资水平。
(二十三)推动产学结合的培训。引导院校与软件企业、园区共建软件人才实训基地,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建立软件培训机构,培养有实战能力的软件人才。制定软件技术培训项目目录,对经过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证书,并在*软件企业就业或从事软件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人培训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万元。
(二十四)加强软件人才引进。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人才环境,吸引和留住优秀软件技术和管理人才在*创业和工作。依托“中国*人才网”和每年举办的“*市科技人才周”等活动,进一步拓展软件人才引进的渠道。
七、加快软件产业创新体系建设
(二十五)建设软件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公共平台。结合我市软件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产、学、研、政紧密合作,创新运行、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与工程化研究,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软件产品研发、测试、展示、投融资等创新服务公共平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改善创新条件;尽快建成*软件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软件企业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服务。
(二十六)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传统优势企业、软件企业建立软件研发机构。市科技部门会同市信息产业部门每年从软件企业中认定2-3家市级技术中心。支持软件企业申报国家、省级技术中心,提升现有软件企业技术中心的水平,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大对软件技术和产品项目研发扶持力度,促进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水平,提升竞争力,推动软件企业成为我市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二十七)加强技术交流合作。积极鼓励我市软件企业参与国内外的各项技术交流合作活动,加强与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鼓励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来*设立技术支持和研发中心,支持国内重点高校与科研院所来*设立联合实验室和研发中心等。
八、培育和规范软件市场
(二十八)制定合理的软件价格估算体系。专题研究制定科学的软件价格估算体系,引入专业机构开展软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评估,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采购、招标等提供依据。
(二十九)大力培育软件技术的应用市场。制定整体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和社区信息化。每年对本地软件企业承建的信息化项目或开发的软件项目进行评比,项目优秀的,对应用单位给予奖励。对政府资金支持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探索政府首购制,并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购买本市软件产品及服务的比例。
(三十)建立软件企业和人才信用体系。开展软件企业和软件人才商业信用试点工作。将软件企业的商业信用作为其被认定为市重点软件企业、承担市信息化(或软件)工程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依托市软件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健全全市软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不断规范软件人才市场。
(三十一)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各相关部门要坚决打击软件盗版活动,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和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大型骨干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软件正版化政策,率先实现软件正版化。
九、完善保障措施
(三十二)加强领导和管理。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局,负责日常工作。成立由技术、产业和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协助规划指导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软件产业发展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各县(市)、区科技局为承担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职能部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科技信息局,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三十三)编制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国际国内软件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分析我市软件企业的技术现状和需求,广泛咨询专家及各有关方面意见,编制我市中长期软件产业发展规划。
(三十四)建立考核制度。围绕市“中提升”战略目标和软件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软件产业发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有关县(市)、区及软件园区(孵化器)实施考核。
(三十五)加大资金投入。自20*年起,市政府逐年增加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软件业发展的新情况,研究确定扶持新兴行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科技、经委、外经贸、文广新闻、教育、人事等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和软件技术应用推广。
(三十六)规范政府采购。制定政府应用软件采购办法,确保政府采购的应用软件开发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确保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和全程运行服务。
本意见中的各项补助奖励,未明确资金来源的,均从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本意见由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