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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依法行政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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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依法行政管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集中培训等制度,突出重点,结合实际,确保人员、内容、时间、效果“四落实”。

(二)加强对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查和测试。对拟任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培训。各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区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前必须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并对可能出现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分析评估,做好应对准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进行评价等。同时,要规定哪些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议题、依据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哪些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通过听证会、网上咨询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五)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名额。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同级法制部门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做出决策。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部门做出的重大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后评价应由决策机关组织,或由决策机关委托执行机关进行。行政决策机关要根据评价情况决定是否对决策进行调整。

(八)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或者利用职权影响听证结果、合法性审查结果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九)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在收到报备规范性文件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交报告由备案机关做出处理决定。认真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备案机关或者其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其他管理领域延伸。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争议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由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做出决定。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十三)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扩面工作,做好各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梳理和岗位责任确定工作,实现权、责统一。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四)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为。要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禁止不具备资格的单位以及无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记录和案卷评查制度,做好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的执法记录、立卷和归档。各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十五)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要求规范行政裁量权,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行政裁量指导意见,根据法律依据的修改、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进行及时修订、调整。建立健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抓好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的执行。

五、完善监督制度,强化行政监督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群众对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照职权进行调查或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及时将调查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要指定部门收集分析舆情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涉及行政行为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七)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复议渠道,不断探索符合新时期特点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方法,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调解等手段办案。大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对上级受理的本级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及时进行答复,依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要确保每一案件都由2人以上承办,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复议案件,要向区政府进行汇报。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指导,对依法应当撤销或者变更的案件,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同时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行政机关确定专人承办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应诉人员应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本级本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进行答辩、应诉。完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本部门本年度内的首起行政诉讼案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十九)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应由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的职责。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政府及其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七、加强领导,扎实推进部门依法行政

(二十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探索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年度述职报告以及干部任用考察的基本内容。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筹安排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推进本级本部门的工作进程。

(二十三)加强各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各部门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大对当户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法制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高级参谋、得力助手和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二十四)完善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政府工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十五)加强对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领导。要加强对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并积极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有关要求,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