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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发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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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发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意见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建委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15号)精神,切实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在余姚市、慈溪市、鄞州区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流动人口数量的日益增长,出租房屋已成为解决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的主要方式,并逐渐形成产业,成为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规模的扩张以及社会管理的滞后,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安全、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使出租房屋由单纯的治安管理,扩展到综合管理与服务各个领域,成为政府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有利于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房屋租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减少治安和安全隐患,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对于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更好地促进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试点工作抓紧抓好,不断提高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水平。

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设“平安*”、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环境和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为目标,以构建与社会建设相适应的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模式为着力点,以规范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改善出租房屋基础设施为重点,进一步理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体制,整合服务管理资源,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创新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机制,探索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基层负责、社会参与的服务管理新路子,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新老市民的满意度;进一步研究建立覆盖城乡的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依法监管的水平,确保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坚持依法监管、促进健康发展,坚持攻坚克难、积极稳妥推进,坚持疏堵结合、提供有效保障。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工作,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建筑隐患和治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出租房屋基本服务设施得到明显改善,村居(社区)服务管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出租房屋纳管率、信息采集率、登记备案率大幅度提高;完善体制机制,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形成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新格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相关法规,推进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底数清、情况明、服务好、管控严”的目标。

三、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体制。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市)区、镇乡(街道)综治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形成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决策、协调机制。明确镇乡(街道)、村居(社区)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镇乡(街道)、村居(社区)设立服务管理办公室(站),纳入综治工作中心(室)合署办公。相关职能部门重心下移,将行政职权内有关工作依法委托基层办理,实行“一站式”管理,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明确镇乡(街道)、村居(社区)的职能。发挥镇乡(街道)、村居(社区)在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开展信息采集、登记备案、治安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面向流动人口的各项服务。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督促房东落实服务管理责任,履行房屋出租相关程序,改善出租房屋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和卫生条件,完善基本生活设施。结合《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和新农村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城乡环境和违法违规出租房屋进行整治,完善水、电、路、卫等公共设施,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三)强化出租房屋业主责任。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申报登记、租赁准入制度,建立申报、审核、备案机制,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业主治安、消防、安监、计生、卫生等管理责任制,落实出租房屋和入住人员信息登记报送、日常检查管理、重大情况报告等制度,强化房东业主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出租房屋内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管理法规、不履行管理职责的业主,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建立综合服务管理队伍。以现有流动人口专管员为基础,整合基层管理资源,建立一支以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管理员队伍(简称综管员)。综管员队伍建在镇乡(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和村居(社区)综治(警务)工作室,按照流动人口500∶1的要求配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日常教育管理,规范招用和培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五)开展综合信息采集登记工作。落实村居(社区)属地化综合信息采集登记,全面推行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责任制,实施责任承包、网格管理、分层采集、绩效考核,不断完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基础信息。依托全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镇乡(街道)、村居(社区)开设信息登记录入查询平台,完善信息采集协作网络,整合信息资源,规范采集要素,做到“统一要素、综合采集、集中管理、信息共享”。

(六)推行社会化服务管理模式。以村居(社区)为基础,专群结合、社会联动,推广实施出租房屋委托管理、企业自主管理、村级自治管理、社区物业管理、中介组织管理、村企结对共管等社会化管理模式。积极探索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政府采购服务为方向的改革模式,优化服务管理资源配置,促进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有机结合。指导村居(社区)把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在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的义务和责任,推进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规范有序。开展“文明安全出租屋(户)”创建活动,加强出租房屋规范化管理。

(七)加强对出租房屋综合管理。依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坚持常态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对出租房屋的依法监督和动态管理。完善“以房管人”机制,实行出租房屋分类管理,强化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和重点人员管控。建立出租房屋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实行部门协作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强化综合治理。认真开展出租房屋专项检查整治,督促整改消防和安全隐患,打击出租房屋内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大行政管理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租赁行为,强化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加强房屋租赁中介组织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完善市场服务功能。认真清理出租房屋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八)多渠道提供住房保障。坚持疏堵结合,在强化出租房屋规范管理的同时,由政府引导、用工单位或社会机构多元投资、多渠道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用房。村(社区)、用工单位要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安全、卫生和生活条件的出租房屋或集体宿舍。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外来务工人员规模适度的集中居住区(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或村区改造,建设多种形式的居住点,规范农村房屋租赁秩序,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保障。

(九)形成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合力。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治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监督租赁当事人落实管理责任,依法打击出租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房屋租赁市场、房产中介机构、物业公司及出租房屋建筑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房产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查处出租房屋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将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做好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内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出租房屋;规划部门负责对进入租赁市场的临时建筑和改变用途的房屋进行审批;城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的出租房屋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宣传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宣传;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效能监督、责任查究。

(十)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宣传。大力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特别要依托社区、农村、企业等基层组织,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使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结合基层文明、平安等创建活动,宣传表彰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业主,对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问题较多或重大隐患的出租房屋,在加大依法查处的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及时给予曝光。要大力宣传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工作经验和综管员队伍中的先进典型,推动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的实施步骤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试点工作自3月5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实施阶段(3月5日-4月5日)。市里将召开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工作会议,进行统一部署。按照本指导意见,试点单位要深入开展调研,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和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动员大会,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试点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力量,建立健全工作队伍,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形成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深入推进阶段(4月6日-7月5日)。按照“以房管人、人户一致”的要求,全面开展出租房屋普查和信息采集,排摸出租房屋隐患和流动人口高危对象,认真做好登记、建档工作。本着边普查、边整治的原则,认真开展规范整治活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房屋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整改问题,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同时,结合实际,抓住重点,创新办法,切实解决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以点带面,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三)规范提高阶段(7月6日-9月30日)。按照“先纳轨、后规范”的要求,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模式,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研究建立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形成与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和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里将在适当时机召开试点工作现场会,总结试点工作,交流推广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五、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试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综合治理、保障有力”的工作格局。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尽快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措施和要求,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试点工作,对这项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加强协作。各级综治部门作为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总协调、总监督的责任,及时督促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按时完成。

(二)突出重点,加强工作指导。既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实施,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关注试点工作,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务求问题解决一个试点推进一步,注意防止发生因矛盾激化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试点期间,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建委组成工作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三)依法行政,加强规范管理。在试点过程特别是清理整治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注意工作方法,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违法行政行为;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在规范管理的同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四)总结经验,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以试点工作为契机,坚持边试点边规范,通过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创新经验,制定改进和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以此巩固试点成果,推动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上新台阶。其他县(市)区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重点镇乡(街道),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启动试点工作。各地在开展试点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创新做法及成效望及时上报。主题词: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意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