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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房地产)单位、建筑业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审图机构、区质监站、有关单位:
建筑节能是建设节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缓解能源紧缺状况,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和《北仑区(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建筑能耗以及其它资源消耗大幅增加,而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标准执行不力,我区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开展建筑节能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任务,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开展建筑节能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大对节能建筑的推广和实施,有效保障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推进,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筑节能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四节并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建筑节能的体制和机制,切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我区建筑节能水平,努力创建节约型城市。
(二)总体目标。20*年起,全区全部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实施节能50%的标准,逐步推行节能65%标准;到2010年,全区必须实施65%的标准。加大现有宾馆、饭店和政府、商业大楼等的综合节能改造和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应用。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
(一)要加强建筑节能知识普及。各单位、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从不同层面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建筑节能专题宣传和科普活动,努力树立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二)要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不同岗位人员,广泛开展节能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掌握和应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应知、应会能力,并收集整理与定期国内外建筑节能政策、技术等信息资料,全面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四、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建设行为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组织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在设计概算过程中要保证用于建筑节能的投资,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当房屋销售时,在向用户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注明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已采取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等基本信息和相应的保护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要有建筑节能专篇。在施工图设计中要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并应进行节能设计计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内容应包括:节能设计说明和主要节能指标、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详图以及节能技术要求和有关节能产品、材料的性能指标等,以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把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严格按照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对施工图和热工计算书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不得签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产品,应依据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执行见证取样规定,认真做好节能工作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现场应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均须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由省级有关部门鉴定通过,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书,其质量和性能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五)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加强对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完成后,应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各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要在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管。
(一)严格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施工许可制度。对新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将项目施工图审查结果报区建设局备案,凡未经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从设计源头保证节能标准的实施。
(二)全面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专项登记、专项验收制度。新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查签发的《节能备案登记表》并办理节能监督登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各方主体应按照《浙江省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验收导则》的要求和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进行节能专项验收,对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验收规程的,不得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建设各方主体应在《节能备案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之一。
(三)加强建筑节能实施的监督检查。区质监站及有关部门要将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验收工作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材料进行巡查稽查和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施工技术规程,对未按规定执行或执行不规范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区质监站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监督情况专篇。
凡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的单位,不得参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先评奖活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参加各级评优评奖活动。
(四)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关。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节能备案登记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含节能监督专篇),竣工验收备案监管部门要重点审查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及监督情况,对未按规定标准实施建筑节能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将所售房屋的结构形式、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等基本信息和相应的保护要求及注意事项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节能技术含量
(一)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科技的研究。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发的投入,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重点围绕建筑围护系统,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太阳能、地源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加大科研、开发、推广力度,并推动新型结构体系和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中的应用。依法淘汰落后的高能耗的技术与产品,从技术保障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要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与试点工作。在全面抓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基础上,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注重成熟技术和技术集成的推广应用,加快建设一批节能示范小区和公共建筑,提高我区节能建筑的建设水平,并通过试点与示范,积极推广节能建筑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全区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对被评为省、市节能示范项目的工程,根据区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七、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和长期的工作任务,局属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推进力度。
为切实做好全区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工作,局成立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荣伟,副组长:徐广英、郑海宏,成员为建设科、房管科、质监站、房管处、建管处(安监站)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建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