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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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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意见

为切实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对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责任感

(一)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积极的态度,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加大投入,落实责任,统筹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在我省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须符合以下条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持有我省流入地(县级)普通人员居住证,或具有领取普通人员居住证条件(取得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领取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记录),并能提供与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需在流入地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直系子女。

二、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三)科学规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等工作全面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当地人口增减、城市发展、产业升级和今后进城务工人员流动趋势等,科学预测今后一段时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人数,以常住人口作为主要依据,编制中小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基本需要。

(四)切实安排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流入地政府要按照“就近入学、统筹安排”的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统一到居住地就近学校报名,在就近学校学额有空余的情况下予以安排入学;就近学校没有空余学额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校网布局和生源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就学。所有公办中小学都有接纳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责任和义务,在学额有空余的情况下,任何学校都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公办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凡在居住地就近学校学习或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其他学校就学的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一样享受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纳入政府资助范围。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

三、进一步健全制度,形成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长效机制

(五)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证书制度。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义务教育登记卡》是省内学生流动、转学的必备材料。各地要按照1990年12月省教委颁发的《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制度(试行)》的规定,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登记卡”登记管理工作。凡本省户籍的一年级新生(简称“新一”)均由户籍所在地学校建卡,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在户籍所在地未入过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建卡。学生在省内流动的,登记卡由流入地就读学校保管并做好每年登记工作,做到卡随人走。要及时做好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的登记、变动等信息记录工作。

(六)鼓励和吸引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别是外省来浙务工人员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和技校)。凡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不受户籍限制,均可报读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各地要认真做好外省来浙务工人员子女的学习需求调查,将有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统一纳入当地中职招生计划。在校学习期间,外省来浙务工人员子女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和政府奖学金。

(七)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的调查和登记制度。各级公安部门要重视、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登记工作,并将相关数据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实际情况及时制订方案,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时入学。省教育厅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情况纳入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并不断完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省外分省、省内分市县(市、区)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区域分布变动情况,切实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动态管理。

四、进一步落实政策,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支持力度

(八)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投入。省设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接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较多的地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各级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按照中小学布局与建设规划落实学校建设资金和建设用地,确保学校建设进度,满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需要。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生)和拨款定额安排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同步落实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各项资助经费。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流入情况,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数,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的,符合基本办学要求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基础上,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要加大对符合基本办学条件的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各地要在经费、设备和师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管理规范、质量较高的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应予以奖励。

(十)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的管理,严格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校长和教师准入资格,把好教师入口关。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使他们在师资培训、教研活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当地公办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任职或支教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关心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确保教师的基本生活条件。

五、进一步加强管理,逐步形成促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十一)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籍实行动态化管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评优评先、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教学帮扶措施,主动关心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克服各种心理和学习障碍,使他们融入集体、健康成长。学校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十二)加强对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和指导。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纳入规范化统一管理,严格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准入条件,规范审批,改进管理,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有一个健康、安全、完备的教育环境和条件。要通过政策扶持、教学帮扶等途径,督促指导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三)加快改善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条件。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标准的学校,各地要及时妥善予以处置。对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法举办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由各级政府牵头,协调公安、教育、安全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要强化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安全监管,经常性地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排查校舍、食品卫生和学生接送车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师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