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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课程设置与实施
(一)各地各学校在执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课程设置意见》时,要适当减少高一年级并开科目,严格控制周课时,高三年级上学期仍应以新课教学为主,不得过早结束新课;要保证所有学生每学年在体育与健康、艺术、综合实践活动等学习领域和选修Ⅱ中都获得一定学分;要注意课程设置与会考、高考方案的衔接。
(二)从20*级开始,全省普通高中人文与社会学习领域中的一门学科调整到高二开始开课,高一的周课时不超过31课时(含选修Ⅱ1课时);高二的周课时不超过34课时(含选修Ⅱ1课时)。具体调整方案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学校意见后制定。
(三)学校可以在征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自行调整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学科的开课顺序,自行确定选修IA、IB模块的开课时间和顺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大选课、走班的力度,选修IB模块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选择,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上学期学生“走班”每周不少于两个单位时间。要积极探索学生跨校选修或在社会教育机构中学习的组织形式。
(四)各学科的“教学指导意见”是把握教学要求、评价学业水平以及高考命题的重要依据,各地各学校要认真研究执行,以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努力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指导与管理,在实施教学质量监测时不得组织大规模的区域性统考。
(五)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应继续发挥在高中课改的研究和引领作用,在修订完善学科教学指导意见、改进课堂教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各专业指导小组每年应向省课改办提交专题研究报告,要逐步培育起一支本省的高中课改专家队伍,省课改办可以对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做出必要的调整。
(六)省高中新课程实验样本学校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创造课改经验,努力成为我省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样板学校”。省课改办应定期对样本学校的工作进行调研与评估,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样本学校进行适当调整。
二、关于普通高中会考
(一)从20*级开始,“自选综合”改为选考科目,成绩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作为高中毕业要求,学生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参加考试。“自选综合”科目的考试分为两类:一类的考试范围为人文与社会领域选修ⅠA模块的全部内容,另一类的考试范围为科学学习领域选修ⅠA模块的全部内容,参加考试的学生可以选考其中一类。
(二)今后高中会考的科目安排为:1月(10日左右)开考语文、外语、数学、物理、化学、“自选综合”6个科目,6月(20日左右)开考历史、地理、思想政治、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6个科目。从20*级开始,由于各学校的开课方案不尽相同,学校可以选择在高二年级参加历史或地理科目的会考,可以调整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科目的会考顺序。
(三)必考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在会考成绩后的一个月左右进行,由省会考办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和科目安排,各市会考办负责施考、阅卷等工作。补考合格与否由各市会考办确定,补考合格记为“P”。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会考在课程管理、学业评价、质量监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会考工作的领导,健全会考组织机构,充实会考管理力量,保障会考工作经费,加大对违规事件的查处力度,确保高中会考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级会考办要认真研究高中课程改革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细化工作规程,完善操作办法,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作弊或泄密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会考办报告。
三、关于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并指导、督促学校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应在今年6月底前,将当地的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制度、方案等向省教育厅基教处和省课改办作一次书面报告。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综合素质评价测评项目的等第比例,以市(含所辖区)和县(市)为单位,各测评项目的A等不得超过25%、E等不得超过5%,否则省里不予确认。
(三)学校应根据《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按学生日常表现和相关课程修习状况,及时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和相关项目的测评工作,并按时上传到“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高校招生时,由省教育厅教研室依据电子学籍系统中记载的情况,合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作为录取时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普通高中毕业条件
(一)我省学生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的普通班)学籍;2.品行端正,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3.高中期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且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其中,必修不少于110学分、选修ⅠA不少于16学分、选修ⅠB不少于12学分、选修II不少于6学分);4.参加所有科目(不包括“自选综合”)的高中会考,且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一门;5.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四个测评项目中,不合格的项目不超过一项。
(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编号应与学籍辅号(即高中会考的准考证号)一致。
以前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