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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区教师培训中心: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校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激发校长进取精神,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的校长队伍,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3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教人〔2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校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校长队伍建设带动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行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任职条件与资格
(一)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工作勤奋,实绩明显,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认可度。
3.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4.遵纪守法,勤政廉洁,为人正派。
(二)校长任职的资格:
1.具有教师任职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
2.首任正校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副校级干部一般在40周岁以下。
3.接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4.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选拔与任用
选拔任用校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任职的干部必须服从局党委统一安排,接到通知后(口头或书面),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对不服从者,在免职或降职后重新安排工作。
(一)选拔任用校级领导干部实行考察制、公示制、试用制、聘用制、离任制和经济责任审计制。
考察制。对校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采取群众民主测评、座谈等形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由局党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其中一名必须为党委委员。
公示制。对拟提拔任职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试用制。对新选拔任用的人员的试用期原则上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聘任制。校长由教育局发文聘任。每届聘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称职的可以继续聘用。
离任制。距退休年龄前2年,一般不再担任学校行政正职;距退休年龄前5年,一般不再担任学校行政副职。经考核称职的仍可分别享受正校级和副校级有关待遇。退下来的校级(副校级)干部一般不再进入学校班子,根据需要可兼任区级教育督学,并仍然担当学校的具体课务。
经济责任审计制。建立校长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每年随机抽查部分学校,对在任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在任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离任校长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实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直选制、竞聘制等形式产生校长人选,淡化行政委任制。要切实扩大民主,保障教职工对校长推荐选拔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直选制。直选制是通过召开教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校长,不设定校长候选人,学校内部教师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基本程序:
1.召开学校教职工大会,局党委成员说明直选制规程;选举意义和公布校长任职基本条件、资格;
2.通过校长直选的选举办法;
3.确定监票人、计票人;
4.正式选举;
5.公布选举结果,对拟任人选公示;
6.提交上级党组织讨论通过后正式任用。
竞聘制。竞聘制是指在本区域内出现校长岗位空缺时,采用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形式产生校长。其基本程序:
1.确定并公布职位及竞聘条件;
2.公开报名、资格审查;
3.笔试、面试答辩;
4.考察、民主测评;
5.确定拟任人选并公示;
6.提交局党委讨论通过后正式任用。
四、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全面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明确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及运行机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拟定学校发展规划(一般三年一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并组织实施;
3.按规定拟定校内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校内中层机构负责人。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各类资产;
4.贯彻执行教育方针,组织教育、教学、教研和教改活动,组织德育工作和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对学生实施奖励;
5.构建和谐平安校园,制订学校安全应急防范预案,对学校突发事件进行决策和处置;
6.代表学校,对外签订有关协议和合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接受社会教育捐赠,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7.行使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接受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坚决制止不规范的办学行为,遵守和执行学校章程;
4.维护学校、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6.推进教育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五、校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1.校长主持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学校重要事务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言堂。层级管理分明,给下级管理层以最大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学校凝聚力。对紧急突发事件,校长可视情况先行处置,但在事后应及时通报。
2.学校按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学校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教育教学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配合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教代会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3.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明确学校行政部门作为校务公开工作的执行主体,工会组织作为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主体。将广大师生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学校重大发展问题,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4.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讨论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审议学校重大决策和事项,听取校长年度工作和个人述职述廉报告;讨论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可以就有关问题对校长提出质询;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对校长奖励、处分、解聘和罢免的建议。
5.做思考型、创新型、学习型的校长,养成踏实的工作作风,围绕学校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校长应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且能担任规定的课时量,经常深入课堂听课,亲自参与学校的教科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六、考核
1.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是阶段性专项工作;年度考核在学年末进行,由教育局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由学校教职工和局中层以上班子成员共同参与考核;任期考核主要与发展性督导评估相结合。
2.实行校长聘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受聘后,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提出学校三年发展目标,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局审批后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室对三年规划实施情况和最后目标达成度进行跟踪督导和考核。
3.各类考核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①校长述职;
②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③学校主管部门(包括局中层班子成员)评议;
④反馈考核意见;
⑤校长提出整改措施。
4.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街道、镇(乡)领导、社区代表和学生家长参与校长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等级将记入校长个人档案,作为校长任免、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七、奖励
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校长激励机制。对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改变薄弱学校面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校长,结合年度考核实绩,教育局给予精神和物资上一定的奖励。对贡献突出、办学特色显著、在省市级有一定影响的优秀校级干部,推荐参与市级名校长的评选和推荐其它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参评。
八、交流、回避
实行校级(含副校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1)在同一所学校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2)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实行校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校级领导、中层干部、财务人员和其他非教学人员。
九、辞职与免职
校长本人提出辞职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教育局将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在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校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1)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2)受党纪、政纪记大过以上处分的;(3)经教职工民主选举落选的;(4)经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或教职工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数达不到70%的;(5)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且无特殊要求的;(6)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
免职人员(或解除处分后)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校级领导职务。
十、后备干部
建立校长后备队伍“人才库”,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后备干部的推荐应本着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精湛、具有组织管理才能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原则,从群众公认的中青年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选拔。
各类学校必须至少配备一名40周岁以下的副校长或校长助理,一名35周岁以下的中层正职或副职。注重培养女干部,学校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干部。加强后备干部培养力度,包括理论研修和到名校挂职锻炼。
十一、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公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成人学校。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自之日起实行,原仑教〔20*〕10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