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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非教学人员规范意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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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非教学人员规范意见区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区教师培训中心:

为规范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设置、领导人员职数,压缩非教学人员和课时不足人员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根据《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望各校严格贯彻执行。

一、学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设置标准

各校的领导职数与内设机构设置要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具体标准如下:

中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24—35个班、13—23个班的,一般分别设置内设机构5个、4个、3个,校级领导职数分别为4—5名、3—4名、2—3名。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下的,中学可设1—2个内设机构,小学不设置内设机构,分别配备校级领导1—2名和教导主任或总务主任1名。农村完全小学,可指定1名教师兼管学校(教学点)工作。党政负责人分设的学校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兼任副校长,负责教师的师德建设与学生的德育工作。

学校内设机构的顺序依次为:教导处(24班以上分设教务处与政教处)、总务处、教科室、办公室等。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省一级重点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每个内设机构一般可配备1名负责人,中层副职以上的人员数不能超过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2%。

二、学校教师编制配备标准

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配备根据学校的班级数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普通高级中学:1:4,其中省一级重点中学:1:4.2

2.职业高级中学:1:4

3.初级中学:1:3

4.小学:

(1)城区小学及区实验小学1:2.1

(2)乡镇中心小学(含原片中心):1:2,学区中心另加3人

(3)完全小学:1:1.5(上阳小学加编1名)

5.三星级以上幼儿园:2教师1保育员

6.成人学校、教师培训中心的教师配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校教师编制数中包括教师、职员、教辅和工勤等人员,其中幼儿园按星级要求配备教师,不足部分由各园自聘解决。

三、教学人员课时量标准

中小学教师标准工作量按周标准授课时数计算。以语文、数学课为基准,高中教师10-12节、初中教师12-14节,小学教师16-18节。担任跨科任教、承担教学指导、放学后管理学生以及班主任等工作可计入工作量。

学校一切工作都要以教学为中心,学校中层副职以上人员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等办法,压缩行政人员。对年轻的学校行政人员实行“待遇享受,课时不减”等政策,鼓励学校管理者深入到课堂教学第一线。

学校党政正职兼课工作量要占学校师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兼课工作量要达二分之一以上,中层副职以上人员及群众团体负责人原则上应满工作量。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原则上兼任自身本专业学科的教学。

四、学校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比例的标准

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及核定领导职数是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确保课堂教学人员够用、能用,提高全面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任何学校都不得超标准设置内设机构、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制安排教职员工。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对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学校,其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低于86%,初中一般不低于88%,小学一般不低于91%,12班以下小学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比例应不低于95%。

各学校要对照本文件提及的各项配置标准,于8月底前对本校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整理,整理结果报教育局。今后学校增设内设机构都应报教育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