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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农机作业补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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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农机作业补贴意见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财政局:

为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我市粮食生产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甬政发〔20*〕9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农机局关于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280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农机作业补贴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与农户签订服务作业合同,按指导价收取服务费并严格履约的服务组织。

(二)实行统一育秧、统一机耕、统一机插、统一机收、统一机植保,并符合作业补贴条件的农户。

(三)种植大小麦20亩以上且全程机械化作业的农户或服务组织。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服务组织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农户(包括本组织成员)签订“租赁经营”或“全程托管”服务作业合同,按指导价(指导价另发,下同)收取服务费,并认真服务,严格履约的,每季水稻生产服务给予每亩80元补贴。

(二)服务组织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农户签订“菜单式”服务作业合同(农户自主选择),按指导价收取服务费并严格履约的,统一育机插秧每季每亩补贴30元,统一机插每季每亩补贴30元,统一机植保每季每亩补贴20元。

(三)服务组织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外农户(包括本组织成员)签订“租赁经营”或“全程托管”服务作业合同,按指导价收取服务费,并认真服务,严格履约的,每季水稻生产服务给予每亩60元补贴。

(四)参与统一育秧、统一机耕、统一机插、统一机植保、统一机收服务,按市场价交费的农户或自行开展统一育秧、统一机耕、统一机插、统一机植保、统一机收服务,种植水稻100亩以上大户,每季水稻生产给予每亩60元补贴。

(五)种植大小麦面积20亩以上农户或服务组织,实行全程机械化作业的,按每亩20元给予补贴。

三、补贴资金安排原则

农机作业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各50%比例承担,其中南三县按7∶3比例承担。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农机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合同作业面积(包括自行作业)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经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农机作业补贴指标,当年超支由当地财政解决,下一年给予追补;当年结余部分在安排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时抵扣。

四、操作程序

(一)服务组织和农民首先应签订《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并将合同和作业面积上报镇(乡)、街道农机站。

农户自行开展机械化作业的面积,由所在村委会提供相关证明,并负责汇总上报。

(二)镇(乡)、街道对上报的作业面积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进行核实,确定服务组织合同作业面积和符合条件农户的作业面积,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并将有关材料汇总上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三)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上报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和作业面积等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抽查核实,根据第二条“补贴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分类分批制作作业面积和补贴对象清册和电子文档,向市农机局、市财政局提出农机作业补贴资金数额申请。

(四)作业完成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履约情况和自行开展机械化作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将享受作业补贴情况在农户和服务组织服务所在村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将农户和服务组织名单、作业面积、履约情况、补贴金额等电子文档和清册,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五)农机作业补贴资金实行直补办法,可委托金融机构或通过镇(乡)、街道政府直接发放到服务组织和农户。

五、监督管理

(一)农机作业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和农机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切实把好审核关,落实好分级负责制。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上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切实保障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对于在落实补贴政策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对于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今后享受农机作业补贴资格,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作业服务价格的管理。实行农机作业补贴后,严禁恶意抬高农机作业价格,对扰乱农机作业市场价格的,取消其农机作业补贴享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