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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发展社区矫正教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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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发展社区矫正教育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波市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47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部门配合,三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分工协作,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刑罚理念和各地试点工作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努力在社区矫正程序的严密性、准确性和矫正方法的实用性、科学性及有效性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为建设“平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以下五种罪犯(以下称社区服刑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

三、社区矫正组织及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一)社区矫正组织及其主要职责

1.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督促、检查全市各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2、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强化司法所建设,确保司法所要有2名以上国家公职人员;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基层司法所必须保证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是指自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后聘请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

四、社区矫正各有关单位职责

(一)人民法院职责

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决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事前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意见,并在判决书中或者裁定书中以适当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根据刑罚执行机关和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及建议,对改造成绩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减刑或者缩短考验期的裁定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职责

根据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行政、*机关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决定保外就医及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三)*机关职责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职能;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中再犯新罪的,依法及时处理。

(四)司法行政机关职责

承担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指导基层司法所具体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五)人事、编制部门职责

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帮助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市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暂定编4名工作人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职能。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社区服刑人员对象人数及工作量落实专门工作人员,确保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六)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要保证社区矫正组织的日常管理经费。对上级核拨各乡镇、街道财政的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的情况实行管理监督。从今年起,按照宁波市政府确定的分级负担经费的原则和标准,由宁波市财政和本级财政3:7的比例,按每个社区服刑人员2000元/年的标准下拨基层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预算,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

(二)法院、检察、*、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规范衔接程序,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教育管理资源优势,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以及各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体情况,确定“个性化帮教方案”,选择好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形式和方法,落实好劳动改造的场所和岗位,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要参照归正人员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帮助和解决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实际生活困难。

(四)整合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自愿者的作用,鼓励他们积极协助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尤其要注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五)要高度重视对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正确把握宣传角度和口径,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宣传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贡献突出的先进典型和社区服刑人员中的正面典型,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六)各乡镇(街道)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统一下发的《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逐项落实,逐步推进,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功经验,要及时上报*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