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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加快发展社区矫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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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加快发展社区矫正意见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单位: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做好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刑罚理念和试点地区的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为建设“平安象山”、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以下五种罪犯(以下简称社区服刑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社区矫正组织及工作队伍

(一)社区矫正组织

1、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镇乡(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2、镇乡(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社会志愿者是指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基层司法所要保证有公务员编制的司法助理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要加强专业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人员的主要职责:按照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衔接、矫治、考核、奖惩等监管工作。

派出所民警的主要职责:配合司法所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奖惩等工作。

社会志愿者的工作职责: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三)社区矫正工作专家咨询机构

建立由精神心理学等专家组成的社区矫正心理矫治专家咨询小组,研究和确定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方案”等。

四、明确社区矫正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一)县人民法院的职责

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事前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二)县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三)县公安机关的职责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职能;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再犯新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及时处理。

(四)县司法局的职责

承担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以及业务培训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指导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落实相关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努力推动工作开展。

(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规范衔接程序,积极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县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帮助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县财政部门要按上级的规定标准保障社区矫正基层工作经费和本级专项工作经费,对经费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社区矫正组织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教育管理资源优势,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体情况,选择好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形式和方法,落实好劳动改造的场所和岗位,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实际生活困难。

(四)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等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整合各方力量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要发挥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鼓励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要正确把握宣传角度及口径,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作用、意义,宣传社区矫正的先进事例和积极改造的典型,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下发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逐项落实,逐步推进,注重实效,确保质量。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功经验,要及时报告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