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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学校(单位)、镇乡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中小学教指站:
为进一步理顺我县教育系统用人关系,加强全县中小学(单位)编制外用工(以下简称编外用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现就教育系统编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编外用工的范围对象
编外用工是指本县教育系统内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的代课人员、保育员、食堂炊事员、文印人员、清洁工、门卫保安员、住宿管理员等。
二、编外用工的聘用规定
1、由于学校缺编或学科结构原因部分学科教师不足,经教育局政工科核准后,方可聘用代课人员。
2、幼儿园保育员应根据幼儿园等级考核办法和标准聘用。四星级及以上幼儿园可聘一班一保,三星级及以下幼儿园可聘二班一保。
3、食堂炊事员聘用标准为:教职工就餐人数30人可聘1名,住宿生50人可聘1名,中餐搭伙生130人可聘1名,完小(村小)达到标准的,按实际人数聘用;达不到标准的,视实际需要确定。食堂实行承包制的学校不再聘用炊事员。
4、规模在18班以下的学校不聘用文印人员、清洁工。规模在18班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可聘文印人员、清洁工各1名。
5、门卫保安员聘用标准:中心小学可聘1名,完小(村小)一般不聘;24班以下的中学可聘1名,规模在24班及以上的且住宿生较多的中小学可聘2名,或者委托保安公司管理。
6、住宿管理员聘用标准为:住宿生300人以内的学校可聘住宿管理员(含宿舍清洁工)1名,500人以内的可聘住宿管理员(含清洁工)2名,500人以上的视学生宿舍情况进行聘用。
7、聘用的编外人员年龄要求:保育员、炊事员、文印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门卫保安员、清洁工、住宿管理员男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且身体健康。
三、编外用工的审批程序
1、学校(单位)聘用编外用工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学年聘用的编外用工计划(附件1)报教育局政工科审批,并报县人事局备案。
2、每年9月底前上报《学校(单位)编外用工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编外用工的经费来源
经批准的编外用工,教育局将分学校类别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1、义务段学校代课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职业学校代课人员视实际聘用情况酌情补助。
2、幼儿园保育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由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列支。
3、食堂炊事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按学校类别筹集。高中段学校和幼儿园由本单位预算外资金列支。义务段学校按教职工月考核奖划定的地区类别予以补助:一类地区每人每年补助4800元;二类地区每人每年补助720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年补助9600元。
4、门卫保安员、住宿管理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按学校类别筹集。高中段学校和幼儿园由本单位预算外资金列支。义务段学校每人每年补助9600元(含保安培训、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5、文印人员、清洁工等编外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在学校公用经费包干定额中列支。
五、编外用工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
编外用工的工资和奖金、福利标准由学校根据编外用工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及经费来源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经批准的编外用工,学校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六、其他要求
1、勤杂岗位的人员应先使用富余的公办教职工。确需聘用的应在核定可聘数内从严控制。凡学校(单位)超编的,核定可聘用数时原则上应先减去超编数。
2、学校(单位)聘用编外职工自确定用工关系后15天内,签订编外用工合同。编外用工实行一学年一聘用。
3、履行用工合同的各类经济补偿按照《*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
4、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聘用编外用工。一经发现擅自聘用编外用工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学校自负,并将追究领导责任。
七、本意见从*年九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