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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学校(单位)、镇乡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中小学指导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提高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的决定》(县委[20*]16号)精神,加大对
教师的奖励力度,促进我县城乡教育和各类教育均衡发展,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奖教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
,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县教育系统范围内的全县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学校、镇乡(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均
可享受政府奖教专项资金。
二、分配和使用原则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教师奉献教育事业,政府奖教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多劳多得,优教优酬的原则;
2、坚持向扎根在农村、海岛任教教师倾斜的原则;
3、坚持向一线教师、优秀教师倾斜的原则;
4、坚持向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倾斜的原则;
5、坚持总额包干,由学校具体安排使用的原则。
三、奖教资金的分配办法
教育局根据县财政安排的政府奖教专项资金数额,按以下分配办法测算包干到学校。
1、按全县各学校在编在岗公办教职工总人数的平均值计算包干到各学校,即:本校公办教师人数÷全县学校公办教职工总人数×
(奖教资金总额-倾斜欠发达乡镇数-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数-校长考核奖励数),教职工变动数在年终结算调整。
2、对高塘岛乡、鹤浦镇、泗洲头镇、新桥镇、晓塘乡、定塘镇、黄避岙乡七个市、县经济欠发达乡镇的中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倾斜
,倾斜幅度为在编在岗公办教师每人每年增拨1200元。
3、县奖教资金专项安排200万元奖励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学校。奖励标准按本校在编在岗公办教师人数在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学校总
在编在岗公办教师人数的比例给予计算,即:本校公办教师人数÷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学校总公办教师人数×200万元。
4、建立学校校长考核奖励制度。校长工作业绩由教育局负责统一考核,校长考核奖励由教育局负责发放。校长在学校部分的奖教
资金不得高于本校教师的平均基数。
5、对今后县财政增拨的奖教资金,将在包干定额基数上给予相应调整。
四、学校实施奖教资金的发放规定
设立政府奖教专项资金,是县委县府为广大教职工办的一件实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职工的关心。学校不得把奖教资金视作教
职工福利,不得搞平均发放,要与教职工工作业绩与成效挂钩。因此,各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出一套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考
核和发放办法。考核和发放办法要经校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为便于学校制订考核和发放办法,就有关事项规规如下:
1、奖教资金实行学期预发,学年度总发。学年度总发时,学校要对每个教职工上浮、扣发、停发进行结算,做到公开透明。
2、发放奖教资金要向优秀教师倾斜,要与本校教职工年度业绩考核相挂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教职工应在本校平均发放基数上上
浮15%以上,对考核不称职的教职工不发当年度奖教基金。
3、发放奖教资金要向一线教师倾斜,对在一线任课且工作量满额的教师应在本校平均发放基数上上浮10%以上;对工作量不足的
教职工要给予相应扣发。
4、发放奖教资金要向偏辟地区完小村小教职工倾斜,对偏辟地区的完小村小任教的教职工应在本镇乡学校平均基数上上浮10%以
上。
5、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生育护理假的教职工均应享受奖教资金。哺乳假期间停发奖教资金。
教职工事假连续3天,或当月累计超过7天(含7天)的停发该月奖教资金。旷工者,不发奖教资金。
当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减发一半,超过15天(含15天)停发该月奖教资金。长休人员不发奖教资金。
6、经组织批准带薪学习(培训考察)的教职工,奖教资金照发。
7、借调人员奖金资金一律跟随工资发放,借调到公办学校的,其资金由借出单位负担;借调到民办学校的,其资金由民办学校负
担。成教干部和乡镇教育核算会计由原学校发放。
8、下派上挂的支教人员奖教资金由原学校发放,考核情况由支教学校提供。
9、受行政或受党(团)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教职工,在处分期间不能享受奖教资金,解除处分后,从次月起享受奖教资金。
10、教职工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奖教资金。
11、教育系统离岗退养的教职工不得享受奖教资金,新办理的离岗退养人员从批准离岗退养次月起停发。
12、待聘人员不发奖教资金。
五、会计核算
政府奖教资金可由学校编造奖励发放单,由各镇乡财政所和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拨付。政府奖教资金列支“教育支出”中的“
奖金”目下设“政府奖教资金”节科目核算。
六、其他要求
1、政府出台奖教资金后,学校要严格控制自行发放的奖金、福利、补贴额度,不得搞举债发放奖金、福利。
2、各学校实施奖教资金的发放办法必须于20*年5月底前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