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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为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延伸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发展。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农产品加工业
1.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技改投入。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改投入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2.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销售上台阶。对农业龙头企业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3.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申报上一级农业龙头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4.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农业单位面积产出率(产值、税收)。对规模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营销业分别按照亩土地综合产出率进行排位,位居首位的奖励2万元。
5.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发展种养基地,实施“公司+农户”等形式的订单农业。对发展规模达500亩以上的种植业基地,给予每亩补助200元。
6.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本部在瓯海区外直接投资设立生产基地,种植业规模为500亩以上、养殖业规模为50亩以上的,每一个基地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外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每一家奖励2万元。
7.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出口优势特色农产品。农产品自营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二、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8.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投入上台阶。对当年购置农机具、运输车辆并为本区农业生产服务的,凭发票按购置金额给予1/3的补助。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新建加工、销售、仓储、管理用房的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额2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5万元。
9.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上台阶。对农产品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10.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获得省级以上、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供销社、农村合作银行合作建立“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模式,凡合作密切,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的,给予适当奖励。
三、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推进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
11.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和“地理标志”的保护,鼓励注册区域品牌,扩大我区农产品知名度。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组织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浙江名牌”产品、“浙江名牌农产品”、“浙江著名商标”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组织奖励10万元;对获得“温州名牌”产品、“温州名牌农产品”、“温州知名商标”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组织奖励2万元;给予农产品注册商标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组织奖励5000元。
12.鼓励农产品标准化认证。对建成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绿色农产品基地,或被新认定为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的,每个奖励5000元;被新认证为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的,每只奖励2万元;企业新通过HACCP认证的,每家奖励1万元;首次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每只奖励2万元;首次通过出口基地认证的每个奖励3万元。
13.鼓励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每个标准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生产示范项目,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不重复奖励)。
14.鼓励做强做优产业基地。对获得省、市特色优势农(林)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省“兴林富民”示范村称号,省级、市级“绿化示范村”称号的,分别奖励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
15.扶持农产品展销营销。积极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会和展销会,给予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金奖的农产品,每只奖励5000元。
16.鼓励农产品营销模式创新。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虚拟经营等营销模式,对取得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扶持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休闲观光农业
17.鼓励发展“瓯柑西扩”项目。对面积100亩以上的基地,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200元补助。
18.鼓励杨梅果园基地技术改造提升。对列入集中改造计划、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的基地,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500元补助。
19.鼓励扩大蔬菜基地。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市级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设施改造项目予以配套补助。
20.鼓励做大花卉基地。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花卉产业的产销网络建设和科技创新项目。
21.鼓励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对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基地,养殖规模、技术能力和繁殖能力在全市领先的,给予适当奖励。
22、鼓励发展特种种养产业基地。对面积100亩以上的基地,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200元补助。
23.实行畜牧业养殖准入制,支持宜养区生态畜牧业规范小区建设,对出栏生猪500头、奶牛或肉牛肉羊50头、家禽2万羽,并被列入市级副食品基地的,按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
24.鼓励发展“农家乐”项目。对村户型“农家乐”项目,经市级、省级评比确认为星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以行政村为单位,达到10家以上,形成“一村一业”聚集效应,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家5000元的奖励。
五、加强农业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农业风险基金
25.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大户建立研发中心的给予一定的支持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企业、省级行业科研中心的,每家奖励10万元。
26.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农业发展。鼓励工商企业冠名参与特色基地建设,积极发展“一乡一品”、“一村一品”,对社会效益显著的基地予以适当的补助;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农民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经论证项目可行的,在科研经费、资金贷款、厂房租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适当补助。
27.安排30万元建立农业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农业基地技术改造风险补偿;支持冷链产业发展;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与本区农户签订蔬菜等农产品保护价收购合同,如遇市场价格波动,农产品市场价低于合同保护价时,按合同保护价收购,由此造成的损失,对下订单者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扶持林地有机更新,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28.鼓励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环境清洁行动和温瑞塘河综合整治,采取企业或志愿者冠名方式建设生态公园和绿(林)地,引导花卉苗木企业将生产与绿化进行捆绑运作,提高村头巷尾绿化率,加强塘河生态圈建设,对效果明显、群众反映较好的点,经验收后给予1—5万元的补助。
29.鼓励发展特色基地。结合林权改革和迹地更新,积极开展碳汇造林活动,对发展“一村一景”的休闲观光林、特色经济林和珍贵树种林、工业原料林、生物质能源林等再生基地,面积10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200元补助(不重复补助)。
七、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建立规范化运作机制。
30.项目的实施单位:由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项目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运作,专项资金可滚存使用。
31.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实际、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农业用地行为,建立农业用地专项管理制度,支持和保障农业用地。
32.项目的管理方式。区农办、农林渔业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制订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实施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对项目实行申报、立项、跟踪、验收一条龙服务。按照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健全项目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建立公示制和项目后评价制度,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33.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对涉及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或农户,不享受本政策扶持。
34.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温瓯政发〔20*〕89号文件、温瓯政办发〔20*〕1*号文件同时废止。